小刘从技校提前毕业后到一家公司从事销售工作,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间没有底薪,但有销售提成。两个月来她虽努力工作,却未完成一笔销售订单。她能否向公司索要工资?
一方面,本案所涉无底薪约定违法。《最低工资规定》第12条指出,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按照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小刘虽然处在试用期,只要其提供了正常劳动,工资也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另一方面,本案所涉无底薪约定无效。《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公司无底薪的约定免除了公司支付工资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小刘的核心权利,所以,该约定当属无效。
再一方面,公司应当支付工资。《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27条分别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上述规定表明,公司必须“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向小刘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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