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周、秦、汉时期,礼作为社会制度和人伦秩序规范,是人伦关系的基本之道,并基于乡村生活共同体中的道德自律而发挥作用,人们多在道德及生活共同体认知的范畴,依靠必要的仪式和言行自律,来共同维护礼在和谐社会秩序缔造中的作用。

这时的礼,对个人言行的强制性力量,来源于它是一种集体意识,而不是刑和法这样的硬性规定。

对礼的遵行,体现的是一种自在的道德自律精神,它不涉及不干涉个人的思想及意志自由,亦不构成对道德批判能力的抑制。

在春秋战国时期思想领域的百家争鸣中,并没有人因为对礼进行嘲讽甚至批判而获罪,像老子、墨子那样对礼的合理批判,反而可获得部分人的高度认同及尊敬。

但是,经秦汉两代社会制度特别是政治制度的逐渐成熟及定型,礼的道德价值开始被用来强化皇帝的权威和作为社会分层的象征,以“不逾矩”为基本要求的礼仪规范,遂被不守礼就意味着有意冒犯或侵害的“犯罪故意”所腌制,如面见皇帝必须叩头(起源于刘邦),不叩头就是故意冒犯,将“道之以德,齐之以礼”(论语·为政)的劝导式王道原则,颠覆为以叩头之礼来表现臣民对皇帝代行王道的确认。文革时的早请示晚汇报,与此异曲同工。

汉代虽然已经明白了礼仪的政治功效,也还只是在事涉政体的范围内,特别是事涉皇族的礼仪时,才将礼与罪关联起来。

但到了魏晋时期,按孔子标准,社会是彻底礼乐崩塌了,那些企图在中原站稳脚跟的外族政权,便将汉人编订的周礼,拿来作为制约汉人的法宝,或以礼领政,或以礼表示我懂得你们汉人的规矩不要把我当作野蛮人等,将礼与法混同起来,以礼司其法,以法治其非礼,进而以非礼为罪,礼便成为法了。这便是以礼入法,就此犯下了帝制历史中的第二个错误。

张晋藩对“引礼入法”有专门的著述,不过他是站在法律制度演变的角度,对礼、法之间的关系和结合作法理解释,不同于这里对“以礼入法”引起的对道德及法律实践的消极影响。

本来,王制时期,法与礼是一种互补关系,礼为主,法辅之,这是中国王制对社会秩序的创造性贡献,其积极意义在于以道德教化的方式体现对人性的信赖,这是一种十分彻底的人本主义思想。

当人们认为人人都是德性良好的好人的时候,以礼治国要远比以法治国高尚得多,但当人们认为人人都有可能不受德性主导而有可能犯下罪行的时候,重刑讼便是一种正确维护社会秩序的选择。①

举两个以礼入法的例子,就能明白其中的奥妙了。

例一是“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之孝礼。该礼语出《孟子·离娄上》:“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舜不告而娶,为无后也,君子以为犹告也”。朱熹注云:“于礼有不孝者三事,谓阿意曲从,陷亲不义,一也;家贫亲老,不为禄仕,二也;不娶无子,绝先祖祀,三也。三者之中,无后为大。”

这本是劝导男子汉们要努力生个儿子,以便懂得对父母及家族所行的孝礼中有此项重要任务。但此礼在北魏时期入法后,成为男子抛弃不能生育的妻子、或纳妾而得到官方认可的法条了(相当于习惯法)。丈夫的一纸休书,就是夫妻离婚的判决书,妻子即使一万个不愿意,也只能怪自己肚子不争气,而没有任何方法可通过诉讼为自己讨个公道。

例二是婚嫁仪式之礼。《礼记·昏义》曰:“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是以昏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皆主人筵几于庙,而拜迎于门外,入,揖让而升,听命于庙,所以敬慎重正昏礼也。......敬慎重正,而后亲之,礼之大体,而所以成男女之别,而立夫妇之义也。”

周礼中对婚嫁仪式的规定,无非两个作用,一是通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迎娶、揖入、入席、拜受、合包等仪式,而彰显婚嫁是双方的一项郑重承诺;二是借婚礼敬慎重正,广而告之,这对男女可以正大光明开始夫妻生活,且所有人都要尊重他们的夫妻生活。

但唐代以后,婚礼进一步程式化,如将《仪礼·士昏礼》规定的“妇至,主人揖妇以入。及寝门,揖入,升至西阶,……舅姑入于室,妇盥馈”,演化为“参拜堂,次诸家神及家庙,行参诸亲之礼”②,此后,婚礼时男女双方需行拜天地、拜父母、夫妻对拜之礼。又不知何时,此礼成为确证男女双方婚姻合法性的不成文法。此礼入法后,不举行婚嫁仪式,特别是不拜天地,便不被认为是合法夫妻,而是狗男女,可以被肆意羞辱,也可以浸猪笼而名正言顺地淹死他们。

问题的严重性在于,本是体现道德自律的礼仪,入法之后,道德与法也就无法分清了,凡是被认为不道德的言行,都可入罪而进行严惩。更为甚者,连“腹诽”都可入罪,不是因怀疑而找借口杀掉你,而是通过审判程序确认你曾经“腹诽”而判死刑。由此以自律为要求的道德,成为心灵与外界沟通的屏障,那曾经自由奔放的思想,只能瑟瑟发抖地龟缩在屏障后的黑暗里,任由那权威之剑,在道德的荒漠上刺杀着月亮的影子,新思想的萌芽便只有枯死在道德荒漠之中了。

【本文完】

注释

①张晋藩对“引礼入法”的论述,参见所著《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第 3 版),第 20-31 页,法律出版社,2009 年。

②引自:[宋]吴自牧,梦粱录,卷二十,嫁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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