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金某在网上发现一个秒杀活动,只需1元,就能秒杀到二手名牌表。他好奇地试了试,没想到真秒杀到了,可店家竟然说这块手表是竞拍产品,他们后台设置出错,弄成秒杀产品,所以不能发货,还要求金某申请退款,金某没有接受,而是将店家告上了法院。
最近,未央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2019年9月8日,金某在网上浏览时,发现某奢店铺正在做秒杀活动,花费1元,就可以秒杀到二手名牌表一枚。金某也没想到过成功,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去参与了一下。

可没想到的是,他竟然一下子就成功了。在抢购成功后,他就耐心等待店家发货,可是左等右等都没反应,店家迟迟不发货,他多次催促,均遭到店家拒绝,理由是,这块手表并非秒杀产品,实为竞拍产品,以1元钱起拍,出价高者得。
但是他们后台系统操作不当,导致竞拍变成了秒杀,所以,他们不但不能发货,还要求金某申请退款。金某不服,他认为自己没有采用任何作弊手段,而是通过正常的活动,进行的秒杀,自己并没有过错,店家自己的错误,不应该让那个他来买单。

双方闹得不欢而散,金某遂诉至未央区法院,要求店家继续发货,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
店家对此不同意,他承认确实是己方操作不当,但是已经同意退款,且案涉表已实际出卖给其他顾客,所以无法完成交易,对于金某的要求,发货是不可能的,至于违约金,他们也认为太多了,没有同意。

这个事情的关键点有2个。
首先,金某和店家是买卖关系还是拍卖关系?
《民法典》第472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在这件事上,拍卖商品短时间内是无法成交,需要一次次出价,价高者得,但是,店铺挂出能够下单的手表链接,其包含了产品名称、型号、标价,这样的行为即发出要约,通过这个链接,消费者只要下单成功,即作出承诺达成交易。

所以,金某和店铺之间形成了网络买卖关系,金某支付了对应价款,店铺理应按期发货。
其次,店家是否应当赔偿3000元违约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店铺提供的页面显示是秒杀活动,呈现给消费者,吸引消费者来参与,但是在消费者支付成功后,店家却声称没有这个活动,以后台操作有误来拒绝发货,这样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情节严重者,涉嫌虚假宣传或欺诈。
《民法典》第57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毫无疑问,在这件事中店家属于单方面违约,而手表也已经卖给别人,造成了金某的损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经过法院组织双方调解,店铺当庭向金某支付了违约金3000元。
在此提醒广大商家,通过“秒杀”等活动吸引流量、推广产品是一种常见的营销方式,但商家不能一味考虑吸引流量,讲诚信、反欺诈是经营者的经营之道,坚持做到理性、诚信经商,虚假宣传、“套路”消费者等行为,必将承担法律责任。
也提醒各位消费者,在沉浸于“OMG”、“买它、买它”的同时,如遇消费纠纷,要注意保存好完整的“电子交易单据”、“商品优惠信息”和“对话记录”等证据材料,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