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路费、环保费、务工费……
湖南平江一村民小组组长
以堵路阻工的方式
索要钱财
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近日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审结了这起破坏营商环境刑事犯罪案件
案情回顾
2013年,郑某等人买下平江县伍市镇内的三个矿点的经营权。为了方便矿石的运输经营,于2013年4月9日与该镇某村两个村民小组签订了《租赁山田土修路合同》,租用两村民小组共计5.67亩山、田、土用于修路及运输,租期为十五年,并支付租金62395元以及道路押金30万元。2014年,郑某等人按照合同规定投入资金将两村民小组范围内的组级公路进行加宽硬化。
2019年矿点开始施工运营时,以被告人黄某为首的村民要求提高道路押金为120万元以及每年支付环保费5万,经过两村村支部书记等人居中协调,郑某等人被迫同意黄某等村民的要求,至今已支付道路押金72.2万元,环保费12万元。另外,矿点方郑某等人想让黄某出面协调与当地村民的矛盾,黄某提出要矿点方每月支付给其1500元工资,2019年至2020年,矿点方共计支付给黄某3.8万元。2021年5月份开始,黄某等人又要求将道路押金提高至150万元,与郑某等人协商未果,便采取堵路的方式索要钱财、扰乱矿点的正常生产经营。
2021年7月19日,黄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于2021年11月9日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2000元至公安机关,取得了被害方的刑事谅解。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逞强耍横,借事生非,多次采取强行拦截车辆的方式,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黄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认罪悔罪,主动退赃,并取得受害企业的刑事谅解。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ND
编辑:刘高妮
审核:方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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