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上方蓝字"菏泽新鲜事"免费观看更多精彩内容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起 诉 书

济历城检刑诉〔2022〕177号

被告人王亚男,曾用名王维一,女,1989年3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89********,*族,高中文化程度,公司企业人员,住济南市历城区**街道办事处**山庄**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巨野县**镇**村**号)。2021年11月29日,因盗窃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12月1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12月2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亚男涉嫌盗窃罪,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1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王亚男在济南市历城区**街道办事处**超市内的自助结账区,趁超市工作人员不备,将500ML53°茅台王子白酒一瓶、750ML意大利原瓶进口奥纳拉雅酒庄红酒一瓶、ASD晶石不沾炒锅一个、玉兰油新生塑颜礼盒化妆品一盒、高姿水润弹嫩安瓶修复套盒一盒、陶瓷德国进口Butlers杯子一个未结账放入购物袋后离开超市。后被告人王亚男将玉兰油新生塑颜礼盒及高姿水润弹嫩安瓶修复套盒以人民币450元的价格销赃给回收礼品的任某某。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物品的价值共计为人民币2771元。

2021年11月3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亚男抓获归案。案发后,从被告人王亚男和任某某处分别扣押了被盗的物品并已发还被害单位,被害单位对被告人王亚男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亚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亚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