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泾川“11·15”客运电梯安装施工较大事故
宣判日期:2021年12月21日
判决法院: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
被告人(第一责任人):顾某
职务:顾某系甘肃西子电梯有限公司总经理
负责工作: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安全管理工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案件情况:2020年11月14日,甘肃西子电梯有限公司电梯安装队人员私自聘用2名民工,搭建了不符合操作规范的简易顶层作业平台。次日7时,3人在安装电梯时平台发生倾覆,事故造成3人死亡。经调查,被告人顾某作为甘肃西子电梯有限公司总经理,在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工作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判决结果:被告人顾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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