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风电新闻网讯:6月2日,天津市发改委印发《关于做好我市2022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做好2022年开发建设方案项目申报,各区组织符合条件、有投资意愿的企业开展年度开发建设方案项目申报,并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限制性因素排查。在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建设场址不重叠的基础上,将申报材料进行整理、汇总,于7月10日17:00前上报市发改委。

通知要求:集中式风电项目自公布之日起,应在一年内完成核准,不能按期核准的,取消资格,取消后仍需建设的,需重新申报“所发电量全部自用”或“以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的分散式风电项目,不需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由各区自行管理,相关项目信息及时报我委备案,项目自核准之日起,应在两年内建成投产。

来源天津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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