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郝光华
青海,地处地球第三极的青藏高原,是“三江之源”“中华水塔”,也是全球生态系统的调节器和稳定器,在我国乃至世界生态安全中具有独特而不可替代的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保护好青海生态环境,是“国之大者”。青海法院系统始终坚持以保护好生态环境的“国之大者”为己任,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国际影响力的环境司法模式,坚决扛起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政治责任。
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开展以“关爱自然 刻不容缓”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活动 供图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加强顶层设计
切实保护好地球第三极生态
“被告人马某犯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21年8月,“1994.1.18”可可西里特大盗猎枪杀案案犯之一的马某,潜逃多年后在玉树市人民法院被绳之以法。此外,该盗猎团伙其他成员也被依法惩处,告慰了为守护高原生态环境而牺牲的环保卫士。
运用司法手段保护好地球第三极生态,是青海法院系统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截至目前,青海法院系统已依法审结了一大批影响较大的环境资源类案件。其中,审结的尼某非法收购麝香一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审结的贡某等3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021年7月,青海高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青海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目的、范围、原则等内容,进一步规范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审理工作。
强化法庭建设
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
“被告人马某违反国家关于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法规,伙同他人非法猎杀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雪豹一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岩羊二只、暗腹雪鸡三只……故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五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20年11月,祁连山生态法庭公开开庭审结马某等7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生态类案件。
2017年,三江源生态法庭成立。此后,青海湖生态法庭、祁连山生态法庭相继成立。这标志着青海环境资源司法审判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对打造环境资源审判的“青海模式”发挥了积极作用。
祁连山是我国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祁连山生态环境保护是祁连山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祁连山生态法庭的成立填补了祁连山环境资源司法审判工作的空白,为推进祁连山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目前,各市(州)均已确定一个基层法院集中管辖环境资源一审案件,未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的法院由专门合议庭审理环境资源类案件,覆盖全省的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机构网络基本建立。”青海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边红丽介绍。
践行绿色审判
全力护航生态文明建设
“玛尔挡水电站是黄河上游在建海拔最高、装机最大的水电站,是国家和青海省重点能源项目,是玛尔挡水光蓄储千万千瓦级能源基地的核心工程。”2021年6月24日,在青海省重大项目集中开工活动暨玛尔挡水电站全面开复工仪式上,国家能源集团公司副总经理高嵩介绍。
据了解,青海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承建的黄河玛尔挡水电站,是国家“十二五”规划建设的重点水电项目,是实现西电东送的重要节点工程。由于该公司资金链断裂,建设资金不能按期足额到位,导致玛尔挡水电站停工。
2020年6月,青海省某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该水电开发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为由,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该案受理之初,玛尔挡水电站即面临10年一遇的黄河汛情。西宁中院从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申请之日起,即把防汛度汛任务与破产重整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在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中明确将制订防汛方案、做好水电站项目防汛工作作为管理人重要职责之一。
最终,在青海高院和西宁中院的共同努力下,重整计划草案中约定了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和执行完成后的经营模式,特别是对影响企业持续发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明确。
重整计划草案中规定,“十四五”期间,战略投资人将继续加大在青海投资力度,打造玛尔挡“水光风一体化”综合能源基地,大力发展光伏、风电、氢能等清洁能源,努力实现清洁能源装机规模新增1000万千瓦以上,使破产重整企业获得新生。
该案的圆满审结“不仅推动了国家重点能源建设项目全面复工,债权人利益得到最大保障,更助力了清洁能源产业高地建设。”青海高院相关负责人说。
深化合作交流
走出高原生态保护青海实践之路
生态兴则文明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护母亲河是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永续发展的千秋大计。”
2019年,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上升为重大国家战略。2020年9月,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推进会在山东东营召开。会上,青海、四川、甘肃、宁夏等高院相关负责人共同签署了《黄河流域9省区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青海法院主动承担起“三江源头”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责任。
“高某等7人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在未取得开采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砂金,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情节严重。”这是2018年8月玛多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非法采矿案。玛多,藏语意为“黄河源头”,地处黄河源国家公园。高某等7人擅自在位于三江源自然保护核心区内的草场上开采砂金,严重破坏了该地区河谷融区潜水层结构,导致原始地貌景观严重损害。该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一年至两年不等有期徒刑。审理中,7名被告自愿给付环境恢复费24.26万元。
青海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时,坚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积极实施预防性、修复性、惩罚性司法。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在对刑事犯罪分子判处刑罚的同时,判决其承担生态环境赔偿、修复费用和修复责任等。
“生态环境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是每一个国家和地区司法机关应尽的重要职责。”在2021年5月召开的世界环境司法大会“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专题研讨会上,青海高院院长张泽军如是说。
本期封面及目录
《中国审判》杂志2022年第10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296期
编辑/孙敏 实习编辑/庄罗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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