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吐槽,像极了一场精神SPA ,是职场社畜们在高压工作下最唾手可得的放松方式。但,值得思考的一点是,每一个八卦背后,可能存在着数十倍的谣言污蔑和捕风捉影。

用网友的话来说就是:

这玩意比陌陌还更不好意思让别人知道自己也在匿名上吐槽。

当然,这也正是“匿名”吐槽的特点,正因为大家在平时不敢说、在微信朋友圈里不敢秀的话题,才到这类软件上来,而更多的是,大家都喜欢看别人的秘密。

但“匿名”真的就是匿名了?

吐槽虽好,但笔者在这还是希望各位职场人能适可而止,网络真不是匿名就可随意放肆的,一旦对方深究起来,后果真的不堪设想。

不信?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原告作业帮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作业帮公司)与被告刘xx、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友天下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审理后,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作业帮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立即删除涉案侵权帖子并于脉脉APP平台上首页置顶位置连续七日刊登公开赔礼道歉声明(内容由法院审核);

2.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损失10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作业帮公司系“作业帮”APP的运营主体,亦是作业帮在线教育品牌的运营主体和推广主体。脉脉APP是基于“实名职业认证”和“人脉网络引擎”帮助拓展人脉、交流合作、求职招聘的网络职场交流软件,同类职业人极多。被告刘**(账号“史红石”,ID:**********)于2021年6月6日在脉脉APP发表了帖子宣称原告已被售卖,该帖子被大量转发评论。被告淘友天下公司是脉脉APP的运营者,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对于网络用户在网络上发布的内容,应当尽到必要的注意、审查义务,特别是对于热门帖子,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2021年6月6日,原告在发现涉案帖子后立即在该贴的评论区进行实名辟谣,且被告淘友天下公司也在该评论标注了“声明人”,故被告淘友天下公司自原告评论时即已经知晓涉案帖子为虚假信息,6月9日,原告就该涉案帖子再次发函要求被告删除,该法务函已载明涉案帖子发布人的ID,该ID是唯一的可以直接定位发帖人,并且被告淘友天下公司有能力凭借法务函提供的信息直接定位涉案帖子,而被告直至9月7日方对涉案帖子进行处理。

并且被告淘友天下公司对该帖子加的已被实名声明标签,使该帖子与普通帖子区分,进一步增加了该帖子的热度,任何用户均可看到该帖子,评论区已有用户认为原告确实“已经卖了”,自原告第一次发实名声明之日起经过三个月之久,被告淘友天下公司在有能力定位涉案帖子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措施,以至于该帖子持续发酵,被告淘友天下公司怠于履行责任的主观恶意明显,应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鉴于被告刘**和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贬损了原告的良好声誉和社会评价,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原告特此起诉,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被告刘**辩称:

1、我方发布的这句话不具有违法性,未达到需要法律规制的程度;

2、我方发布这句话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失,如营业额降低、资产流失等,也没有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

被告淘友天下公司辩称:

1、我方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且并不知道网络用户所发布的内容是否为不实信息,不具有侵权故意。

2、原告向我方发出的《法务函》不属于符合《民法典》要求的有效侵权通知。

3、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言论自由与民事主体名誉权的保护之间应存在一个合理的边界,我方在《脉脉服务协议》《脉脉社区管理规范》中已提示用户不得发布侮辱、诽谤等侵害他人权益的信息,并设置了“实名声明”的规则保障权利人可自行回应不实信息,避免谣言扩散;并且,我方在收到“(2021)京0491民初31089号”起诉材料后,已及时对与本案相关的涉案言论进行了初步的审核与处理,采取了与被答辩人提供材料相适应的措施,已充分履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并无过错。

法院认为

被告刘**未能举证证明其言论真实性,且其当庭自认没有核实信息来源就在脉脉APP上发布“作业帮卖啦?在签协议阶段”的言论。在受教育政策变动的社会背景下,以上信息冠之以“在线K12裁员潮”并放置在“教育培训行业圈”的栏目中,易导致部分网友产生误解,并进而对原告的履约能力、经营方向等产生联想,对其日常经营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干扰,故而被告刘**的行为可认定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本案中,被告淘友天下公司在收到原告法务函前即已在涉案帖子上加盖了被告对该贴的鉴定性意见“已被实名声明”,在此种情况下,理应对该贴文内容赋以较之一般帖子更高的注意义务,在其6月11日收到原告法务函时,该函中内容已经提供了侵权的初步证据并明确提供了涉案帖子发布人的ID,虽则该函件并未附加原告详尽的主体信息,但在被告淘友天下公司已经意识到涉案帖子已经有权利方出面实名发表声明,且该声明贴发布时间与法务函收取时间十分接近,在此种情况下,被告淘友天下公司在有能力通过后台数据联系到原告进行进一步核实后,作出是否通知涉嫌侵权人的判断行为,但却疏于过问,直至本案起诉材料送达时才进行核实删除行为。

本院认为,原告寄送的该份法务函的内容并未完全符合法律要求的通知形式,但在被告淘友天下公司以自己在先行为加强了自己的更高注意义务之后,同时兼具后台数据查询能力的情况下,对涉案事件应提供更多积极作为义务,而非消极等待权利人起诉至法院,否则,法律规定的“通知-删除”义务将形同虚设,所有前期本可避免进一步加剧的社会矛盾都只能进入诉讼阶段才可能得到解决,此趋势是与法律设定初衷相违背的,亦是对司法资源的无谓浪费。故而,被告淘友天下公司在收到原告请求后,未能及时采取通知-删除等法定措施,一定程度上扩大了相关言论的传播范围,应对损害扩大部分与被告刘**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鉴于原告提供的通知函在形式上存在瑕疵,给被告淘友天下公司及时核实造成了事实上的不便,故而对其承担连带责任部分的数额将酌情予以确定。

裁判结果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刘**连续七日于脉脉APP平台上向原告作业帮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如不履行本项判决内容,本院将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本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刘**负担;被告刘**向原告作业帮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5000元;

被告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30%的范围内向原告作业帮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作业帮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公开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