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所以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有:
一、“共签共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确认的是共同债务;
二、“共需共债”,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亦为共同债务;
三、“共用共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也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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