翠花是一名女大学毕业生,在某求职网站看到了泰山教育公司发布的招聘信息,岗位描述:负责安排主管的日程及处理文件,需熟练使用办公软件,具有一定的沟通、组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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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歧视

翠花认为自己符合要求,于是就投递了简历,可之后就石沉大海,一直没有回音。当翠花再一次查看该招聘信息时,发现岗位描述中出现了“仅限男性”的字眼,翠花当即向泰山教育公司致电询问,泰山教育公司答复只招男性,即使翠花各项条件都符合,也不会予以考虑。

翠花越想越生气,难道仅仅因为自己的性别就这样被歧视吗?于是经律师帮助,翠花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维权,本案经济南市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最后泰山教育公司以支付3.6万元赔偿金为条件与张三和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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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处不在的就业歧视

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对劳动者的平等就业、不得歧视性别等做了相关的规定。

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劳动法》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2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第23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第34条规定:“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招聘信息中如果出现民族、种族、宗教信仰、性别、身体残疾、传染性疾病、户籍、身高、地域、身份等歧视性内容,可能会被行政罚款。像上述案例那样,泰山教育有限公司还会受到行政处罚。

如果企业不同的招聘广告内容不一致或者相差太大,将可能在以后的试用过程中发生猫腻,譬如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员工,劳动者可以将招聘广告作为重要的裁量证据,用人单位就会陷入不利局面。

招聘广告的内容一定要合法,不能有虚假内容,不能有歧视性内容。在招聘时,不同途径、不同形式所发布的招聘广告内容必须保持一致性。如果你在求职过程中遭遇了歧视、不公,要学会据理力争,学会固定证据,必要时诉诸法律,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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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就业难

如果在求职过程中遇到歧视,你会怎么办?欢迎下方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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