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老人在离世之前都会有自己的个人财产,这是他们生前劳累大半辈子所积攒下来的财富,甚至有些人辛苦一生,在临了去世之前还会想着自己的孩子,并将这些财产留给自己的子女。

但做父母的也不想看到自己的孩子因为财产在自己百年之后,为了这些碎银钱而不顾手足之情闹得不愉快,防止出现这种家庭纠纷,一些比较有远见的父母则会早早立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进行分配。

虽说手心手背都是肉,但手心的肉总是要柔嫩一些。在立遗嘱的时候,自然就会对自己偏向的孩子有所关照,甚至可能还会对偏心的孩子多分些遗产。即便子女在自己百年之后得知了真相,也无法说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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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刘大爷在立遗嘱的时候却将所有财产都留给了小儿子,5万元的债务却留给了姐姐,这真的合法吗?

案例分享

刘大爷的一生比起大多数人来说都过得顺遂,年轻的时候同自己心爱的姑娘成了婚,养育的一双儿女也都极为争气,女儿嫁给了一户有钱人家,小儿子凭借自己的双手,获得更好的生活,也有了自己的家庭。

唯一遗憾的就是刘大爷的老伴去世早,因为身体原因而早早离开了刘大爷。但他的一双儿女也极为孝顺,并没有因为刘大爷年迈而有丝毫的嫌弃,两人在商议下便决定一次将刘大爷接到自己家里照顾一年,此后便一直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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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可以在子女的孝顺下安享天年的刘大爷,却突然出现了幺蛾子。刘大爷担心自己哪天会突然撒手离去,担心子女会为了自己的房车产生争执,于是便决定立一份遗嘱

在刘大爷看来,嫁出去的女儿如同泼出去的水,想到儿子赚钱的不容易,女儿运气好嫁了一个富裕人家,于是刘大爷便将自己所有的财产包括房车都留给了小儿子,而自己之前所欠下的五万元债款,则留给了女儿。将遗嘱立好后,刘大爷还认为自己的分配极为合理。

但本该在刘大爷死后才会出现的遗嘱,却在不久后竟然上传到了网上,这一份不公平的遗嘱当下就引起了众多网友的热议。其女儿也在得知这份遗嘱的内容之后,随即坚定地表示自己是不可能会替父亲偿还这笔债务的。

那么这份遗嘱真的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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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也就是说,当父母在去世之后的情况下还有债务、财产同时存在,依据法律条文,父母所留下的财产则应当用来偿还父母生前所欠下的债务,等债务清理完毕之后,作为继承人才能有资格对剩余财产进行继承。

但值得一提的是,父债子还只不过是在道德层面的问题,倘若子女没有继承父母的遗产,则不用偿还父母生前所欠下的债务。也就是说并未继承到刘大爷遗产的女儿,自然也没有必要承担起刘大爷的债务,而他的这笔债务则应当由继承其财产的儿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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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有人会提出问题,遗嘱难道不是会高于法定继承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法律中明文条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刘大爷的子女都是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且两人并没有任何一方出现身体问题或者是生活困难的情况,因此在刘大爷死后,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两姐弟则是对刘大爷的财产平分。

但如今有了遗嘱,一般则是以遗嘱来进行财产的划分。所谓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但遗嘱也并不是自己想怎么立就怎么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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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遗嘱出现无效的情况也有很多,在立遗嘱时一定要严格符合以下要求才能使遗嘱具备有效要件,否则遗嘱则会被视为无效:

  1. 遗嘱人须有民事行为能力;
  2. 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 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 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5. 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很明显,女儿与儿子都共同对刘大爷履行了赡养义务,身为女儿的姐姐也并没有因此而比弟弟少做些什么,不论是出钱还是出力,女儿显然都都没落下儿子一点,甚至出于其家境原因还有可能比儿子更好。因此刘大爷的这份遗嘱显然已经违反了社会公德,过于的偏心,因此当属于无效合同。

不管是从法律层面上来说,还是社会道德方面来看,女儿都没有在未继承刘大爷财产的情况下,而背负起债务的义务。而这件事也在当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得知父亲如此偏心的女儿,以后又会如何对待自己的父亲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