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引】中办 国办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提到:整合现有站所、分局执法力量和资源,组建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以乡镇和街道名义开展执法工作,……逐步实现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

各地在“基层三整合”工作中,按照一支队伍管执法的要求,在乡级行政区域内实施大综合一体化执法模式,将原七站八所执法力量归口行使,统一设置了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职权除乡镇(街道)自有法定授权事项外;以及经省级赋权下放至乡镇(街道)的部分县级部门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权等事项清单(按照《行政处罚法》第19、24条的规定,将基层迫切需要又能有效承接的部分县级部门行政处罚权,由省级赋权下放至乡镇(街道),以乡镇(街道)自己的主体名义行使,实施之日起原县级部门不再行使,由乡镇(街道)承当相应责任)

按照行政执法主体规定, 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原则上应为行政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内设机构,但一些地方的乡镇(街道)在组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时,仍作为乡镇(街道)举办的事业单位设置;人员一般都是采用混岗混编管理模式。

不管是以哪一种形式存在,执法机构性质是“行政机关内设机构”还是“事业单位”属性?人员是“公务员”、“事业参公”或是纯“事业”身份?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都是以乡级行政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体名义在行政执法,实施行政处罚权等。

“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或执法类“事业单位“”行政执法是授权还委托?

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拥有执法权,有两种途径,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享有委托范围内的执法权,法律法规规定事业单位执法权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执法权。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内设机构: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

事业身份人员是否可以行政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一百零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可见,事业单位人员,本身不具有行政执法权,只有在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才能实施行政执法权(此处所指授权是针对组织,不能针对个人);当然 依据组织取得行政执法的人员经过司法行政机关确认后才可,即事业身份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并取得行政执法证(资格)的才能可以执法(一般应为管理岗人员、工勤岗人员除外)。

附:广东省司法厅《互动交流》相关问题答复。

问:

您好!请问行政机关下属事业单位有行政执法权吗?下属事业单位的事业编人员可以考行政执法证吗?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回复如下:

1.行政机关下属事业单位是否有行政执法权,要看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如法律法规直接授予执法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委托执法。若下属事业单位的依法具备行政执法权的,其事业编人员可以申办行政执法证。

2.我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中第六条规定,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所在行政执法机构的在编在职人员;(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三)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业务,经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考试合格。即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均可按规定申请行政执法证。谢谢!

(来源:乡镇综合行政执法 热情白云Z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