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与众多公司财务交流的过程中发现,财务对混合销售、兼营的风险点及可用于筹划的政策不熟悉。以下内容对混合销售及兼营进行了总结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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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概念及区分要点

(一)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的情况。

这里的关键点在“同一项销售行为”。销售货物及提供的服务存在关联关系且支付货物费用及服务费用的为同一方。例如销售空调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二)兼营

兼营指企业经营有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中两类以上的业务且之间并没有从属关系。

这里的关键点在“非同一项销售行为”。是企业存在两类以上的业务,业务间并不存在关联关系。即销售行为不是同时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向同一人收取费用。例如销售汽车的公司,同时经营机动车的维修保养服务。

02

相关税收政策

(一)混合销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附件一第四十条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即认定为混合销售的情况下,税目及税率的确认由公司的经营主业决定。

提示:请确认公司的工商登记及税务登记的主业是否与实际经营状况相符,实务中可能存在忽略的情况。

(二)兼营

“36号文”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一)兼营规定: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03

关注点

(一)涉及“自产货物”的特殊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文”)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 自产货物 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 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即涉及“自产货物”的适用“兼营”的政策。 若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

(二)涉及“兼营”的特殊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文”)六、一般纳税人销售 自产机器设备 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 简易计税 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 外购机器设备 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 简易计税 方法计税。

04

税筹风险点

混合销售及兼营的认定税局是看实质的,人为的将混合销售拆分为两个合同,错开收款时间等操作属于过度筹划,实际上埋下了税务风险,请务必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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