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找这个古老问题的答案:“如果没有法律,我们会在哪里?
经常在电影,电视剧里面看见法庭很大,布置得很华丽,天花板很高,就像一座庙堂。两桌的律师很可能没有什么共同之处。房间里有些紧张,但每个人都安静下来,安静地恭敬地坐着,表现出安静和虔诚。等待着一位代表正义与法律的法官出现,恭敬地保持沉默。
不禁让人想到,一个让这么多人产生如此尖锐分歧即将得到解决的地方,至少在失败的一方可以上诉到一个更加庄严的法庭之前。有些律师可能不相信正义或者法律里面存在正义,但我们都相信“法律”,都在“法律”的殿堂里。散兵坑里没有无神论者。同样,在全国各地的法庭上,律师席上挤满了准备为他们的案件辩护的律师,你不会发现任何对“法律”不可知论的人。“法律”是我们在那个法庭上可以确定我们共同拥有的一件事。矛盾的是每一方都呼吁它,因为这与另一方所寻求的结果恰恰相反。经验表明,“法律”必须是某种更抽象和空灵的东西,甚至是形而上学的东西。比各方准备其将要提出的论点的法规、规章和案例。
律师和法官每天都在援引“法律”,在各级法院到最高法院。这个短语不仅被律师和法官用在日常语言中,而且有时被每个人使用。我们不仅指“法律”或“法规”,就好像它是真实的、客观的、甚至存在于任何人之外的东西对其的认知。在法律实践中,经常听到失望的律师和他们所代表的诉讼当事人,哀叹法官在他们的案件中完全错误地理解了“法律”这一事实。然而法官应该是“法律”的神谕。他们怎么能“搞错”?对于这个问题,每个提起法律的案件都是为了回答这个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是什么?”,但如果我们生活在“法治”之下,怎么可能首先出现这个问题? 此外,地方法院可能会以一种方式回答案件中的问题,中级上诉法院可能会以相反的方式回答,而最高法院可能会以完全不同的方式回答问题,同意和反对的法官在上诉级别与他们所在的法院所表达的观点有不同甚至相反的观点。
这个悖论的另一部分是,尽管法官在公众心目中占据着崇高的地位,但执业律师在委托人提起案件时提出的第一个问题很可能是“谁是法官?” 甚至在他考虑“法律是什么?”之前 如果“错误”的法官在审理此案,律师提出的下一个问题将是,“我们能否注意到他离开案件,无论是无故还是有故?” 这不仅反映了对“法律”的冷嘲热讽,尽管它也可能反映了对“法律”本质的理解。律师直接面对这样一个事实,即法律争议的解决取决于书本之外的其他东西,也不是“只是文字”,尽管很难说那是什么。
霍布斯相信,“法律”是我们已经同意为我们决定这些最终问题的主权问题,这样我们就不会互相扼杀?自然的律师和实证主义者分别站在这些问题的对立面。法院本身,仅由在法学院接受培训的人组成,其中许多人除了“法律”之外没有受过真正的教育,他们非常乐意为我们决定我们的最终问题。如果法院可能完全弄错了。就像一个人的性格一样。对于来说,法律确实是“只是文字,或者法律只是“主权者的命令”。对于“‘法律’存在吗?”这个问题,无法回答。法律需要的不仅仅是立法者的制定。更重要的是,即使是人的或成文的法律也源自“永恒的法律”,这是自然法所命定的统治宇宙的秩序,实在法通过参与该秩序而获得其法律地位。随之而来的是“每条法律都具有法律的本质,因为它是从自然法中衍生出来的。 如果在任何时候偏离自然法,它就不再是法律,而是对法律的歪曲。
永恒和自然法则不仅没有免除人类实在法的必要性,而且绝对要求它:一些法律规则,例如禁止杀人。这些规范是人类立法者判断的产物,其声明具有法律地位。此类声明的法律地位取决于其间接衍生自永恒法则,应根据这一总体现实来理解和解释。对于法律本质的探究,社会秩序史上最重要的事件是权威、理性和启示的规范来源。规范的权威与权力、理性之间的区别,对于实现社会真正的秩序是最重要的。三种权威的平衡是文明真正秩序的条件。
然而现实是,律法是奥秘的,但求之者可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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