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条第2款“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我建议国务院办公厅推进、指导、协调、监督上海市政府尽快主动公开以下“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同法第19条):

一、在防疫抗疫过程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强制隔离阳性病人、密接及次密接、强制设置硬隔离、强制入户消杀等)的依据、条件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有权发布强制执行的行政命令、决定的主体和执行主体的明确划分、法律依据、执行条件、强制执行措施的制定程序及执行程序等(法律依据:同法第20条第1款第6项“实施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

二、核酸检测材料及检测服务采购、抗原检测材料采购以及硬隔离设施物资采购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标情况、中标合同日期、不同品牌物资数量和金额、不同品牌服务的数量和金额等(法律依据:同法第20条第1款第9项“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三、强制阳性患者、密接、次密接隔离所在的方舱医院和/或隔离点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地址和现有建设情况等(法律依据:同法第20条第1款第10项“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四、自2022年3月28日开始至今收到的兄弟省市支援的所有物资详细清单(包括但不限于保供物资和医疗物资的收到日期、物资种类及数量等)、对应物资在上海范围内具体到居委会的详细发放清单,并请持续更新并公开(法律依据:同法第21条“社会救助方面的政府信息”)。

除此以外,我建议国务院把以上信息内容列入各级政府在发生疫情时都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清单内,帮助防疫抗疫走在法治的正道上。“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期待国务院可以用不怕见阳光的负责态度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各级政府及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凝聚各方力量,一起合力防疫抗疫。

注:本文写于2022年5月14日星期六上午九时,上海防控期间,曾投书于上海市委信箱和国务院信箱。后于2022年5月16日收到通知短信,通知本文已转至上海市司法局。至今再无音信。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法条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四十四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