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资本弱化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为了防止国家税收流失,国家针对关联企业刻意的资本弱化避税安排有特殊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
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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