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周泰·焦点”第三期——聚焦《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在线上成功举办,邀请到中国卫生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副院长王岳教授对本次立法的亮点及深刻内涵进行解读。与谈人还有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泰研究院联合院长江溯、北京大学肿瘤医院放疗教研室副主任/硕士生导师张艺宝、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敬仁、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医药与医疗健康研究小组负责人高洁。
本文为圆桌论坛环节发言,整理刊发以飨读者。
全文共: 24105字 预计阅读时间: 39分钟
圆桌论坛
江溯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周泰研究院联合院长
谢谢王岳老师刚才非常精彩的分享。这是我第一次听一位医事法的专家作讲座,没想到这么有趣,相信我们的嘉宾们与在线的听众朋友们一定跟我有同样的感受,这个讲座非常引人入胜。在这个讲座中,王岳老师首先揭示了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医患关系紧张。为什么会产生医患关系紧张的问题呢?王岳老师在第二部分追溯其根源:“病人至上”原则的丧失是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的根本原因。在王岳老师的讲述过程中,我第一次知道《希波克拉底誓言》中的“teacher”其实是指病人。
王岳老师在共享屏幕中展示了梅藤更医生与一个小孩(互相鞠躬)的一幅照片,我们在其他地方也看到过这幅照片,但从来没有认真思考过这幅照片背后的深刻含义。刚才王岳老师通过这幅照片以及一些著名医生听诊的照片向我们展示的是曾经非常和谐的医患关系,这种和谐关系背后是“病人至上”原则。
当然,正如王岳老师刚才所说的那样,医患关系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不仅涉及医生与患者之间的关系,还涉及政府、社会组织、医疗协会以及医疗企业等。
在介绍医患关系的现状及原因后,王岳老师为我们重点讲解了本次《医师法》修改重点:第一,对医生权利的保障,主要涉及《医师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医师执业规则的细化,其中主要涉及患者知情同意,即《医师法》第二十五条;紧急治疗问题,即《医师法》第二十七条;以及禁止过度医疗的规定,即《医师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强基层,强化基层医疗机构,即《医师法》第十五条与第四十六条。《医师法》第十五条鼓励医师更多到基层执业,《医师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医师在职称晋升时,如果有一年以上基层执业经历,可以享受优待;第四,中西医结合问题,即《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五,医防结合,即《医师法》第四十五条;第六,规定医师节,8月19日医师节明确规定《医师法》中;第七,公共场所的救助问题;第八,患者用药可及性问题,即《医师法》第二十九条;第九,医疗意外保险制度,即《医师法》第五十二条;第十,医师责任,例如《医师法》第五十八条关于执业禁止的规定。
王岳老师在不到一个小时的时间中,从医患关系切入,为我们精彩地分享、解读了《医师法》的主要内容,非常感谢。王岳老师最后提到国内的医疗刑法研究不发达,作为一名刑法学者,我承认我们是有责任的。当然,我国的医疗刑法不发达,与司法实务对医生的刑事责任采取非常慎重的态度有关。即使是把非法行医罪的案件加进来,所有涉及医生刑事责任的案件数量都是非常稀少的。因此,对于刑法学者来说,研究素材的缺乏是一个大问题。
再次感谢王岳老师的精彩分享。下面我们进入到点评环节,首先有请北京大学肿瘤医院放疗教研室副主任、硕士生导师张艺宝老师。
张艺宝
北京大学肿瘤医院放疗教研室副主任
硕士生导师
感谢王老师带来的精彩讲座,激起十多年前我在北医上学时的一些回忆。十多年前在上学时也听过王老师的课程,因为现在自己临床工作了,再听王老师的报告感受非常不同。
比如刚才王老师讲到医生应该珍惜患者对我们的信任,当时我在首钢医院实习时,我们老师需要找病人给我们示教,当时非常谨慎,用如履薄冰形容一点都不为过。患者自我保护意识也特别强、医患关系也比较紧张,尤其是病人在心理和生理高度紧张的情况下我们还要配合试教的工作,确实需要患者的极大信任,有时需要反复做患者的工作,才能让几十个同学去“围观”一个患者。老师也说他们当年上学医患关系没这么紧张时患者都非常愿意配合我们在医院的示教工作,但是现在确实是很难找到非常配合我们做这种教学工作的患者。所以,现在培养医学生也越来越难、成本也越来越高。
我现在作为一个在临床工作的人对王老师现在提到的内容有了一些切身的感受,尤其是王老师提到的《希波克拉底誓言》,我记得19年前第一次听《希波克拉底誓言》是2003年时,那年高三,当年也是SARS流行的时候,4、5月份时在高考备考最艰难的时间,在电视上看到北医学生在操场上重温《希波克拉底誓言》,当时他们说“健康所系、性命相托,我将竭全力除人类之疾痛,助健康之完美,维护医学的圣洁与荣誉。”,当时一直都很想学医,但是听到《希波克拉底誓言》时坚定了我学医的信心。当时有一个特殊情况是SARS流行,全家人都不允许我到最危险的地方来学一个最危险的专业,不允许我考北医,但最后自己力排众议报考北医。十九年之后,我们还是在竭尽全力想除人类之疾痛、助健康之完美,但也很难过,看到现在医患关系依然非常紧张。
个人认为至少有两个主要原因:第一,供求的矛盾,尤其是优质医疗资源严重的供给不足。这点真的是来到医院后有更深刻的体会,刚才来会议室开会前,大概六点半我从门诊路过,我们科的大夫还有两个人未出完门诊,下午的门诊到现在都还未出完,且走廊上还有很多病人在等待。相信每一个在北医受医学教育的人都上过很多医学人文的课程,都想给病人最好的人文关怀、都很想做到细致入微,把帘子拉好,给他做很多的寒暄、嘘寒问暖。如果我们做这件事情,不给病人加号,可能患者的损失会更大,所以我们真的是很努力的在效率与人文关怀之间的矛盾。比如说我也是做家属时发现我们跟患者与家属谈话时,可能会把相似的病人放在一起去交代一次,然后再根据每个病人不同的情况去单独交代,所以也是想尽可能的去平衡这样一些矛盾。当然现在科技也给我们一些赋能使效率提升。
第二,医学科技发展还远不能解决现在所有面临的医学的问题。现在患者与家属对医学科技的期待有时是过高的,有时我们也是无能为力。所以科技也很重要,除了提升效率外,也是能积极的解决一些现在暂时不能被解决的一些问题,所以可能与其他行业不太一样,医学科研不仅仅是医学科学家的工作,它其实也是临床医生的工作,也就是说临床医生不仅仅要给大家看病,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工作是他们也需要做科研,我们经常在临床上谈所谓的医教研,临床、教学和科研要求齐头并进,尤其是三甲医院的医生都必须要同时做医学临床、教学和研究。刚才王老师也说最容易猝死的也就是三甲医院的这些医务工作者,就是因为我们需要三件事一起做。
为什么现在要求医生不仅仅要给病人提供看病的诊疗服务,还要去做科研,甚至是教学?我也看到《医师法》新增很多条款与医师科研与教学有关系的,今天与谈的话题也想围绕医师科研与教学来展开。
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要求医师必须要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能力与水平,提升服务质量。其实这也算我们的一个法律义务,要不断学习、研究。说到这,如果不是搞临床的老师或者是听众可能不理解,为什么要求医生还要去做科研。大家可能知道医学界或者是临床医师可能是社会上最卷的那部分人吧,因为大家全部都要会、全部都要学,而且要终身学习。医生要做科研,个人有两点理解:
1)医学进步需要。跟医学那些在实验室工作的科学家不同的一点,医生最一线接触患者、最知道哪些问题还未解决,也就是我们所谓的临床需求与痛点,他们是最及时能够知道,而且理解得最深刻的。这些痛点与需求恰好是医学科学研究的一个方向,现在医学教育是提出所谓的医师科学家或医师工程师这种新的培养理念,同时要求临床医学学生既要会看病,同时又要会利用一些科学的手段或者是工程的手段去解决尚未被解决的一些问题,所以要求医学,尤其是临床医生亲自参与到科研工作中。
2)对于医生自身的知识更新。科研非常重要,做过科研的人都知道,做科研前肯定要做很多文献调研与文献检索与回顾,其实要不停的更新知识,要知道世界上最新、最前沿研究在哪里,最新的循证医学证据是什么。其实这些过程是对自身知识库很好的更新,所以像这种研究做的好的医生通常能够把全世界最先进的、最新的循证医学证据尽快的使他自己的患者获益。所以为什么大家都愿意去找大医院,找顶尖、有名的医生,因为这些顶尖、有名的医生,通常他的科研都做的非常好的,所以也是一种循证医学与科学思维的一个培养。
正因为这样的一个好处,所以确实对医生来说有很多科研的激励,或者是一些强制性的要求,包括职称与职务的晋升,还有一些医院会给现金奖励,可能也就导致一些害群之马会去铤而走险、违反学术规范,尤其是在监管、监督缺失的情况下产生了很多伦理的问题,比如说刚才王老师讲到很多案例,我看到新《医师法》中关于伦理与规范这块也有很多新增条款与修改的一些条款,这块分两方面,一方面规范临床诊疗服务,另一方面很大程度上在规范临床试验与科学研究。像常规诊疗中患者的知情同意、患者的隐私保护、个人信息、医德医风教育等等,这些是大家比较容易理解的。大家可能不太熟悉的反而是临床试验相关的一些知情同意与伦理的问题,我们作为三甲医院一线工作者也有很大的科研压力,尤其是我们医院,进行了很多I期肿瘤新药的临床试验。包括个人自身的专业,放疗专业也有很多新的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在我们这开展的。所以,确实也从自身工作角度对《医师法》去规范临床试验过程中的一些知情同意与伦理的一些行为有些感受。
刚才王老师也提到所谓的安慰剂对照组,从科学的角度理解,尤其是像一些跟精神相关或者是跟心血管相关的症状,它其实受到心理的因素影响很大,我们叫身心疾病。有时吃安慰剂也会造成血压下降等生理现象,它可能会对一些药物的有效性或安全性造成偏倚等影响。所以,对照组是一个非常常见的临床试验的设计,但是如何去设计一个安全的对照,比如有一个现有有效的药物,其实没有必要去设计或者说不应该去设计一个空白的安慰剂对照,这对患者来说其实是非常危险,也不符合伦理的。类似这样一些,包括双盲与紧急揭盲的条件限制等这些既是法律的问题,也是科学的问题,也是需要医师在《医师法》框架内行事,去理解法律立法与行政背后的一些原因。王老师的讲解,让我们更多的理解了当时为什么会这样立法。
感触较深的一点在新《医师法》第三十三条新增五类医师报告义务,个人认为非常应景,一是传染病,新冠也流行很久,包括当时我的学医理由之一也是SARS的大背景,因为毕竟医生在一线接诊应当是最早发现传染病线索,而且会根据他自己的专业知识判断这很可能是一个传染病。包括医疗事故,这有两个挺有意思的词叫——发生与发现。未必是自己的医疗事故有报告的义务,你发现可能存在别人导致的医疗事故,医师也有报告义务的。还有不良反应或不良事件,这块既包括临床待研究的医疗与器械,也包括已审批上市后的一些药物与器械。印象中当时上学时学过一个叫“海豹肢婴儿”的案例,曾经有一个叫反应停的药物,它是一个OTC非处方药,任何人都可以购买,它主要帮助孕妇减少呕吐的反应。但后来临床医生发现母亲服用反应停药物的话,很多孩子产生了海豹肢的畸形,这样一些医师报告的义务,有利于我们及时发现临床的不良事件并及时进行止损,也有利于临床、科研与产业的互动合作,一起改进现有的诊疗与一些药物或者是器械。
发现假药或者劣药的报告义务,上中学时有一次感受特别深,我当时有鼻炎,当时去华西医院,算是到省城里最好的医院看病。但都还未进医院,在门口就被医托骗走,骗到一个小诊所里开了中药,也很贵,估计也没什么效果。当时就认为应该是被骗了,后来上班后经常在医院门口看到发一些非法出版物或是卖那种假中药的,每天都那几个人在那假装顾客和小贩的这些人,我很想上去阻止,但我又觉得自己没有证据,只好去提醒买了他们东西或者是拿了他们书的患者,告诉他们我是医院工作的,这些人是骗子。我们有这个报告的义务,但真的不知道应该向谁报告,是向公安机关报告,他们可能也管不了,还是向城管报告?我看医院保安保卫处有时会管,类似这样的细节上还需要去落实,发现假药和劣药如何报告。
还有其他,这个“其他”包括王老师刚提到的14岁以下未成年人怀孕的报告义务等等,看到这些法律新增的条款,结合自身经历挺有感触的。
大家提到医学的科研,首先可能会想到小白鼠、试管、屠呦呦的青蒿素等等,这是大家很快能想到的传统意义上的医学科研。前段时间北大召开新工科+新医科建设的会议,我也很有幸前段时间参加了一个工程院的医工结合教育的课题调研,发现现在医科与工科结合的科研非常热,正好我与肖律师都是工科背景,因为我博士读的核技术这块,所以现在做放疗其实是核技术与医学交叉的一个应用。现在有很多医工交叉的领域,包括大家也知道磁共振发明者其实是一位物理学家,但当时这位物理学家获得的是诺贝尔医学与生理学奖,类似这样的一种医工交叉也算是一个新的医学科研的发展方向,所以我也很高兴看到新《医师法》也有与时俱进的一个新增的条款叫做——互联网诊疗。
第三十条中有几个比较有意思的关键词,一是它只需要所在医疗机构同意,这就是一个很低的审批权限。当然它这个相对很低的医疗权限,它的适应的场景也是比较有限的,即部分常见病还有慢性病的复诊。正好我父亲高血压网上购药的体验让我感觉到,原来一说互联网诊疗、远程医疗都是一个三甲医院去援建一些基层医院。但是互联网购药体验让我感受到现在有时基层医院也在反哺三甲医院,分担一些三甲医院的工作,类似于常见病、慢性病复诊购药不用来三甲医院去占用一些医疗资源了,完全可以在网上进行,由一些基层医院的医生给他做问诊,在网上给他开具电子处方,这样他就可以在网上购买到处方药。
如果三十条限制在部分常见病或者慢性病复诊的话,那初诊怎么办?疑难杂症会诊怎么办?其实这块有很多临床需求。刚才王老师也提到一本书叫——《聪明的病人》,其实我觉得英文的词更好叫“The Resourceful Patient”,现在也感受到王老师说的那五类人是比较害怕在临床上碰到的,个人感受最深的还是大学教授,这类人真的是最难应付的。以前都只是百度看病,病人来了后会问为什么你说的跟百度说的不一样?直到后来百度莆田系医院出事后才逐渐没有病人用百度的来质疑医生的决策与建议。
后来又发展到病人来了后,他就跟医生说你发表过所有的科研文章我都看过,我把它打印、高亮标记出来了,现有的文献调研,全世界的文献综述和临床指南我也看过,这个病的治疗现在发展到什么样的程度等等。其实都还未等你开口,他已经把这个病做了很好的综述。这类病人我们遇到的真的很多,一方面是对医生的科研与临床工作水平提高的一种倒逼,确实给我们很大的压力。另一方面也是挺悲伤的一件事情,从这件事情看出患者对医生的信任与依从性降低。如果他只通过看一些病的文献或者综述就能治病的话,其实医生就没有必要去经过至少八年的博士生培养,再加上三年规培、三年专培等十几年的培养。老师反复跟医学生说,你们看的是病人,而不是病。因为病人是一个整体,哪怕最后是专注到某一个很小的病种,但是所有的医学生在培养的过程中,我们是所有的基础医学,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都要学的,哪怕他是一个眼科医生也需要学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的。如果考虑到患者是一个综合体的话,医生的决策不仅仅是来自于这个疾病单独的一个判断。所以这块也需要医生去重建自己与患者的信任,然后让他们更好的依从我们的医嘱,我们共同的敌人是疾病而不是互为敌人。
江溯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周泰研究院联合院长
下面有请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敬仁点评。
肖敬仁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好的,谢谢江老师!各位线上的朋友,大家晚上好,很荣幸有机会参与到“周泰·焦点”第三期聚焦《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活动。我想首先感谢北京大学王岳教授的精彩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进行了较大程度修改,王老师是著名的卫生法学者,王老师聚焦医患关系,对《医师法》的修改要点和亮点作了全面和生动的解读。作为专业律师,我印象最深的一点是王老师引入了信托制度委托方利益的全新视角看待医患关系,很有启发,可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医师法》对医师执业产生的新影响和带来的新变化。
也感谢北京大学肿瘤医院张艺宝老师。张老师分享的他在非典期间考学北医和学医心路历程让人感动!我注意到张老师是从医学技术发展角度积极地看待医患关系变化的,并在《医师法》框架内谈论了医师教学和科研的必要性和互补性。我知道张老师有丰富的一线医院临床科研经验,张老师临床科研工作做得特别好,有医学和工程的交叉背景、申请了6项pct专利,拿了肿瘤医院科技成果转化大赛的特等奖以及全国临床创新发明三等奖。恰好我的点评话题也会与张老师点评内容有个呼应和互动。
王老师和张老师的分享内容都非常全面,我想把我接下来的点评聚焦一个点,就是“医师进行医学研究创新的困境、制度保障和转化奖励”,这个话题相对来说没有“医患关系”这个主题沉重,但同样是近年来从执业医师群体、到医疗机构、再到整个医药与医疗健康行业的关注焦点,点评内容也是基于我自己对《医师法》增改的两处法律条文的理解和研究,请师友们批评指正!我下面就从《医师法》增改的两处法律条文出发,围绕医师执业权利,梳理一下我们国家“医师进行医学研究创新的困境、制度保障和转化奖励”。
一、《医师法》新增第44条第1款“人事和薪酬管理制度”条款
这个新增条款在“人事和薪酬管理制度”方面的规定了“国家建立健全体现医师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的人事、薪酬、职称、奖励制度”。我们看到这个医师群体非常关注的“人事和薪酬管理制度”综合规定条款里有两个重要定语:一个是职业特点,另一个是技术劳动价值。
我先谈谈“职业特点”这个定语:首先可根据《医师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从事医学教育、研究、学术交流权利。也就是说,医学教学、医学科研和临床诊疗一起被认为是医师执业的三项基本权利。我们和医师群体交流,包括很多公立三甲医院的医师朋友,发现现实情况是医师群体普遍面临医学临床、教学、科研三重工作压力,简称医、教、研“三座大山”。所以说医学教学、医学科研和临床诊疗这三项对于医师既是基本权利也同时是很重的工作压力,这已经是我国医师职业现阶段最重要特点之一,关乎医师群体的切身利益。
《医师法》第44条第1款指明国家会根据医师职业特点建立健全“人事和薪酬管理制度”制度。我知道张艺宝老师自身很优秀,一直是临床和科研两不误,成果转化还搞得特别出色,对张老师这种少数优秀个体而言,医、教、研是能够平衡得很好的,但毕竟这三座“三座大山”是医师群体里大部分人难以翻越的。如果说要建立健全医师“人事和薪酬管理制度”制度,那么问题来了,“科研”与“临床”应“做取舍”还是“求兼顾”?“既看病又搞科研”医生的管理措施如何改变或完善?应靠制度分流还是个人自由选择?这些鲜明的医师职业特点带来的现实挑战都有待将来国家层面统筹考虑,我们也期待未来有更细化的规定出台。
再来谈谈“技术劳动价值”这个定语:技术劳动价值也与刚才王老师讲解《医师法》的第一个亮点“保障医师作为劳动者的权利”有关,更进一步强调了劳动价值的技术属性。医师的技术劳动价值为什么要单独写进《医师法》?谈一点个人的理解,我认为技术劳动价值单独写进《医师法》需要结合医疗与医药健康大行业来看:医疗与医药健康的重要性不必多说,我想强调医疗与医药健康行业是创新研发和知识产权占比极重的行业。医疗机构有医药企业不具备的临床试验资质和优势,而医疗机构里的医生同时具备优秀的科研能力和丰富临床经验,特别是国内众多公立三甲医院的优秀医师群体,处在医学科技成果转化的最前线,在医学创新和技术研发领域中起着越来越重要作用。医师的技术劳动价值单独写进《医师法》,既是对医师临床执业、教学、科研活动所付出技术和智力价值的肯定,也体现国家和社会发展到现在,对医师群体进行医学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迫切需求。
《医师法》第44条第1款指明国家建立健全“人事和薪酬管理制度”应体现医师的“技术劳动价值”,可以为后续出台鼓励医师进行医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人事和薪酬管理制度”提供了法理基础。
二、《医师法》修改的第48条第2款“鼓励医师创新”条款
这个修订条款特别规定了鼓励医师在医学研究、教育中开拓创新,并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做出显著贡献的医生,应当给予表彰、奖励。这个条款与国家近年来出台的鼓励医学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相关的政策是相互衔接的,比如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号),就引入了“每百名卫生技术人员科研成果转化金额”指标。
对这个条款,我想从“我国医师医学研究创新,以及医学专业技术重大突破”现状出发,分为问题和成绩两个方面探讨一下。
先说问题,刚才已经提到我国医师群体普遍面临教学、科研、临床工作三重工作压力,其中发科研论文往往与职称评定、岗位晋升挂钩,还存在临床工作忙,没有时间进行科研、没有科研平台,无法进行科研、没有立项课题,缺少资金进行科研三个突出问题,中国医生的论文在国际上也被大规模质疑过几次,2017年,国际专业期刊《肿瘤生物学(Tumor Biology)》一次性撤回107篇医学论文,全部来自中国,创下了正规学术期刊单次撤稿数量之最,这个撤稿事件可以看出我国医师群体做医学研究面临的困境。我们再看一组科技部们统计的医学研究成果转化数据,从2008年到2017年,我国医学科技成果转化率低于8%,而美国的比率则接近70%。另外,我国放射治疗设备等关键领域的高端医用设备十分依赖进口。刚才说了张艺宝老师是肿瘤和放疗方面专家,并且科技成果转化做得特别好,我之前同张老师交流,也了解到业界的共识是我国大部分医学科技创新基础研究与专利技术仅停留于实验室阶段,未实现产业化。总而言之,一方面我们医师发论文的整体质量堪忧,另一方面,我们医师从纸面的论文、专利证书到实际的医学医药产品的转化比率、转化价值普遍都不高。考虑到医疗机构里的医生同时具备优秀的科研能力和丰富临床经验,特别是国内众多公立三甲医院里有处在医学科技成果转化的最前线的优秀医师,而且我们的《医师法》也一直在强调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做出显著贡献的医生给予表彰、奖励,出现这种情况是很让人遗憾的!
再说成绩,主要结合我在医学医疗行业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和各位老师探讨一下。近年来,从国家层面的《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到各地支持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政策的出台,对于医学科技成果转化的权责已经逐步下放到了院方等医疗机构。医学科技成果转化本身是一个周期漫长、投入巨大的工程,从发现临床痛点到走向市场落地应用,医疗机构对内要创造条件激励医生科技创新(对外需要引入医药企业和资本投入资源参与合作)。我了解到这方面全国范围内的标杆是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从2018—2021年,华西医院制定落地针对成果转化的制度文件达9个,华西医院最早出台《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九条激励政策(试行)》(简称“华西九条”),提高了医学科研人员的成果转化收益比例,原创成果通过转让或许可取得的净收入,以及作价投资获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提取80-90%的比例用于奖励,从而极大地激发了医师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咱们北京大学医学系统里面,北医三院做得也很好。我之前为一个运动医学类科技公司提供过法律服务,这个公司创始人有北医三院运动医学的教育背景,我协助公司完成了北医三院的某项医学成果转化。我知道北医三院院长乔杰院士对医学成果转化工作就特别重视,北医三院在2018年3月就成立了由党院办主任领导的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和创新转化中心,中心6位人员有着临床医学、公共卫生、管理学、法律方面的从业经验,并且都取得了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业务所需的中国技术经理人培训证书。在医学科技成果转化内部指引制定方面,北医三院做得也很好,先后制定了《医院科技开发收入管理办法》、《医院职工职务发明管理规定》、《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从2019年起出资1000万元设立创新转化基金,规范医院成果转化和发展。近几年,北医三院的专利申报数、专利授权数、成果转化收入都呈现井喷式增长,很让人振奋,包括我刚才提到的我本人协助完成某项医学成果转化的运动医学科技公司,发展也很好,所以好的医学科技成果转化,会让医师、科室、医院、企业、医药行业多方共赢!
这些就是我对《医师法》新增“人事和薪酬管理制度”条款,以及修改的“鼓励医师创新”条款理解和点评,很高兴有机会能同各位专家学者一起探讨“医师进行医学研究创新的困境、制度保障和转化奖励”这个话题。谢谢大家!
江溯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周泰研究院联合院长
感谢肖律师精彩的分享,他主要集中于《医师法》的两个方面,即医疗研究与技术创新问题进行分享。
人类有三个最古老的学科:神学、医学与法学。其实法学与医学非常类似,刚才肖律师包括张艺宝老师都谈到临床、教学、科研三座大山,其实就法学院的老师来说,这三个方面也是必须兼顾的,如果不能兼顾,就不太可能成为非常优秀的学者。在法学院从事教学科研是很理所当然的,但如何了解司法实践呢?我从读博士以来跟着导师参加一些疑难案件的论证。我的导师跟我讲过一段话,印象特别深刻,他说“我现在就像一个老中医,我已经看过无数个案件,所以现在不管什么疑难案件,我大致一看就知道这个案件的问题在哪里。你现在就是一个学徒,还没有临床经验,你跟着我学习,等到过了20年、30年,你也接触了很多案件,也可能成为一名老中医”,这段话让我记忆犹新。我们研究法律的学者跟医生很类似,既有教学科研,也有临床,三者之间是相互促进的关系。
刚才肖律师也讲到,在医生的实际工作中,可能存在的较大困难是如何平衡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如何能给医生更多激励让他去做科研,以及如何将医生的这些科研成果转化成可以使用的药物或者器械,这是更大的问题。但我认为关于科研成果的转化,不仅仅是医学界的问题,全中国的科学界都面临这个问题。我们发表了大量的论文,其数量在全世界顶级刊物上最多,但这些研究成果的转化率是不高的,这个问题不只是一个医学界的问题,而是一个科学界的普遍问题。我认为,有些结构性的因素在其中发挥阻碍作用,问题的症结不应该只是在医学界寻找,而是应该在更大的环境中去找。
下面有请高洁律师作分享,高洁律师是周泰医药与医疗健康研究小组负责人。
高洁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医药与医疗健康研究小组负责
感谢各位老师刚才精彩的分享。今天非常荣幸也很高兴有机会能够参加“周泰·焦点”第三期,通过线上的方式与大家一起聊聊《医师法》。
刚刚王岳老师用一个多小时的时间通过图片、视频、案例讲故事的方式,娓娓道来了“医生和患者之间的关系”,以及解读了医师法“强化医师执业安全”,“取得患者明确同意”“超说明书用药”等修订亮点背后的原因及真实含义。同时也非常有幸,聆听了我们实务专家张艺宝老师以及肖律师,对当下热议的科研规范、科研成果转化、医师报告义务、互联网诊疗等话题作出的精彩分享。
当我认真聆听完前面三位老师对《医师法》作出的精彩解读后,一方面对我来说是深受启发,解答了我此前很多的困惑。但另一方面,感觉前面三位老师分享的实在是太精彩了,而且内容也很全面,让我觉得非常有压力。
那接下来呢,我尽量寻找不同的角度,结合新出台的《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接着刚才张老师和肖律师谈到的临床科研话题,继续聊一聊包括临床研究数据在内的医疗健康数据和临床研究受试者、患者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这些内容呢,也在本次《医师法》第23条依法保护患者个人信息、26条“医师开展临床试验和其他医学临床研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通过伦理审查,取得书面知情同意、以及第55条和56条相应的法律责任修订中得以体现。另一方面呢,结合新冠疫情背景,我也想简单谈一谈医师的紧急救治。
大家都知道2021年是数据保护的大年,《数据安全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相继出台,其中就医药与医疗健康行业做了一个特殊的行业,正如张老师刚才所说的,互联网医疗与智慧医疗一直在蓬勃发展,在该领域也出台了一系列与医疗健康数据保护相关的法规政策与指南,医疗数据范围很广,除了在临床研究过程中会产生一系列的数据以外,患者在日常的就医看病过程中,无论是通过线上还是线下的方式,自身的各类信息都会在有意无意之间被记录。包括在就诊挂号阶段被记录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等一些基本的人口统计学信息,以及在医疗支付阶段被记录的医保信息、银行交易信息,以及与个人健康状况相关的病例检验检查等,还有在人类辅助生殖、人体器官移植等医疗技术过程中涉及的相关信息,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疫情期间产生的公共卫生数据等等,这些都属于医疗健康数据的范畴。
简而言之,医疗健康数据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个人疾病防治健康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与医疗健康相关的数据;第二,由个人的健康医疗数据加工处理后得到的数据。
依据《数据安全法》规定,基于在数据被篡改、破坏后产生的不同的危害后果将数据又分为核心数据、重要数据与一般数据。其中关系到国家安全、重要民生与重大公共利益的数据被确定为核心数据,同时针对不同数据,要求相关部门应该分级分类管理。在这里其实就意味着医疗机构相关部门应当对所掌握的医疗数据首先进行分级分类,然后基于不同类型的数据进行不同程度的保护。
就医疗数据而言,2022年发布的《重要数据识别指南(征求意见稿)》中将反映群体健康胜利状况、族群特征、遗传信息的数据被认定为重要数据。比如说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基因测序原始数据等等,当然这份指南并非国家强制性标准,但也可以作为划分数据级别一个重要的依据。
我们就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就人类遗传资源信息而言,此前医疗机构在临床实验过程中,如涉及到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的采集、保藏、传输、使用的,需要向科技部门提交审批或备案。但在2021年11月,国家网信办发布的《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提到了相关部门在识别重要数据15个工作日内应向市级网信部门进行备案,那么这也意味着,如果日后《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正式发布生效以后呢,医疗机构开展科研活动涉及人类遗传资源信息,还需要及时向网信部门进行备案。
除此之外,不管是已生效的《数据安全法》还是相关部门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对于重要数据的处理也作出了一系列的明确规定。比如说处理重要数据的系统原则上应当满足三级以上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重要数据的处理机构还应当在内部设置数据安全负责人、数据管理机构,并定期对数据处理活动进行安全风险评估与报告等等。如果未履行此类义务,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相关机构与主管人员还会受到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如果特别严重的还有可能被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吊销业务许可证等等。
个人认为《数据安全法》相关规定其实是本次《医师法》第二十六条修订的开展临床实验与其他临床研究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应有之义。医疗机构与医务工作人员、临床研究人员除了要了解在日常工作中接触的数据类型、数据级别,以及应当采取何种保护措施以外,本次《医师法》第二十三条修订也提到要保护患者个人信息,这些内容其实是与2021年11月份正式生效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是不谋而合的,不仅如此,《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将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导致自然人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是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确定为敏感个人信息,具体到医疗健康领域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以及已满14周岁的涉及到个人医疗健康的信息,包括在生命意志过程中产生的医嘱、检验报告、以往病例、以往病史、护理记录等等均属于个人的敏感信息。
在处理这些个人敏感信息的过程中较之处理一般的个人信息而言要求会更加严格。首先,要具有特定的目的与充分的必要性,处理一般个人信息只需要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即可,但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则要求目的是具体的、确定的。比如说基于疫情防控而处理的个人医疗健康信息、疫情防控这个处理目的就是具体明确的,但是如果要想将该类信息用于其他与疫情防控无关的公共事件当中,那还需要再去进行评估判断并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
第二,处理敏感个人信息还需要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包括事前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影响进行评估,使用过程中要做去标识化与匿名化的处理,以及要制定敏感个人信息泄露的紧急预案等等。
第三,再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前要将与敏感个人信息处理的相关基本情况准确完整的告知我们的信息主体,比如医疗机构在处理该类信息时应当将医疗机构的相关部门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及处理该类信息的目的与方式、使用期限、处理的必要性、对个人权益产生的影响以及个人可行使什么样的权利、如何行使权利等等,要将这些内容通过显著、清晰易懂的方式与语言来告知信息主体。在告知之后,处理个人敏感信息还需要取得当事人的单独同意,或者是未成年人父母与监护人的同意。之所以取得单独同意也主要是为了强化敏感个人信息的保护,通过单独同意的过程能够帮助信息主体清晰的去分析处理他这类信息的利弊,对信息处理进行一个风险的提示,并督促其慎重考虑,从而避免当事人对信息处理还没有充分认知的情况下作出决定。
此外,针对未成年人的信息处理,处理机构还应当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之所以说到这些重要数据与个人信息的处理,主要是因为在临床数据与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传输等环节,其实现在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安全挑战,我国的监管也越来越严格,处罚力度也非常大,除了《医师法》第五十五条与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医师泄露患者个人信息、临床研究未取得知情同意等等作出责令整改,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外,《数据安全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对违反处理的直接责任人、主管人、主管部门作出非常严厉的行政处罚,比如说《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如果对违反处理个人信息或者是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保护义务,情节严重的将对相关机构处以5000万元以下,或者是上一年度营业额5%以下的罚款,并通报主管部门吊销相关的营业许可。
因此,无论是医疗机构还是医务人员、临床研究人员,在医疗数据与患者、受试者个人信息保护方面都应当引起高度的重视。在这方面,我们律所也在持续关注,后期如果有机会的话希望与大家继续能够探讨这个问题。
接下来再想聊聊在疫情背景下医师的紧急救治,医生的紧急救治主要适用于患者的生命健康受到严重的威胁,如果不及时接受治疗将造成严重的损害或者是失去抢救时机而导致死亡。《医师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五条采纳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原来的《执业医师法》关于紧急救治的内容做了修订与补充。
刚才王老师也就如何理解紧急救治过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作出了解读,这点其实也解答了我一直以来的困惑。此外,目前基于《医师法》与《民法典》就医师的紧急救治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基于医生自身职责而进行的紧急救治,主要发生在患者需要紧急救治而主动呼叫120或者前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情况下,另外一种是基于医生的自我意愿而实施的紧急救治,主要发生在公共场所当中。
对于第一种紧急救治情形,其实我国也确立了急危重症抢救制度,在该情形下,紧急救治是属于医疗机构与医师的法定义务,主要体现在一方面是医生要对患者快速的作出反应,通过采取有效的措施来避免患者的病情恶化。另一方面,体现在医疗机构要储备好充足的抢救资源与设备、药品等等,建立急危重症患者救治的绿色通道,确保这些患者能够得到优先救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医疗机构或者是医师对于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处理的,或者是因为医师的不负责任而导致延误处理的将会受到卫生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对于第二种在公共场所医师基于自我意愿而实施的救治,我国目前的规定是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场所的急救服务,医生因为自愿实施急救而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其实这也表明我国对医生在公共场所实施紧急救治这一行为的保护,之所以对医生在公共场所实施紧急救治行为进行保护,一方面是出于减轻医生在公共场所救治的后顾之忧而考虑,另一方面对于医师而言在工作范畴之外并不会因为自身的职业特点而需要承担比普通人更多的救治义务。
在疫情期间,多数医疗机构都可以在疫情防控和紧急救治之间做好协调,但是在个别城市,医疗机构被曝光,因为患者无法提供核酸证明或者是患者位于管控区、风险区等理由而拒绝或者是延误救治,从而导致前两天曝出来的案例,包括32岁的青年胸痛猝死、怀孕8个月的孕妇无法入院而流产、心梗患者因延误治疗而死亡等等事件。对于这类事件多数都是在患者主动就医的过程中医疗机构与医生未合理落实疫情防控措施而导致的。
总体而言,医生的紧急救治主要是为了充分保证患者的生命权与健康权,因此即使在疫情防控期间采取相关防控措施也不能作为医生与医院拒绝诊疗的免责事由,对此我国卫生主管部门也多次发文强调医疗机构不得以疫情防控为推诿拒绝延误治疗,同时也要求设立黄码医院在急诊、抢救室等位置设置缓冲区域,对于核酸检测结果不明的危急重症患者,从而保证这些患者得到紧急救治。
以上是个人基于《医师法》修订对医疗健康数据,以及医疗健康领域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医师紧急救治等话题的一些想法与感悟,感谢各位的聆听,希望各位老师能提出宝贵意见,同时也欢迎线上小伙伴在评论区进行互动,谢谢大家。
江溯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周泰研究院联合院长
谢谢高洁律师的精彩点评。高洁律师主要讲了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方面,从《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角度对医疗领域中医疗健康数据与患者的个人信息保护,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进行非常专业的解读。第二个方面,涉及紧急救助、紧急医疗的问题,该问题目前在疫情防控的大背景之下的确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如何落实新《医师法》的相关规定,使普通的患者在疫情期间也能够得到正常的医疗服务,这的确是非常大的问题。
再次感谢三位嘉宾的精彩点评,下面进入互动环节。我想把互动环节的嘉宾提问顺序改一下,我们遵循女士优先的原则,首先有请高洁律师来向王老师提问,王老师可以简要回答。
高洁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医药与医疗健康研究小组负责
好的,谢谢江老师,也谢谢王老师,其实我个人一直对职业不规范的问题有所关注,本次《医师法》修订对职业不规范问题的处罚力度也大大增加,但在实践中仍然发现存在着大量的职业不规范问题。比如针对非医师行医这个问题而言,此前办案过程中通过对行政医疗处罚案件的检索,被行政处罚的医疗机构中最常见的违规职业行为就是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那就该行为而言呢,对于医疗机构本身而言,无论是依据新修订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还是2017年修订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政部门都仅仅是对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人员作出罚款的处罚。个人认为低成本的罚款对于医院本身而言并没有切肤之痛,尤其是非卫生技术人员、非医师为了能够在医院开展诊疗活动,极有可能向医疗机构相关负责人进行利益输送,同时对于医疗机构的罚款与赔偿问题一般就由非卫生技术人员自行进行兜底。因此,相关医疗机构对该问题也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另一方面,对于非医师本身而言,虽然本次《医师法》修订加大了罚款力度,但个人认为此项处罚也仅仅是罚款问题,对于非医师行医的查处多数都依赖于患者的投诉举报,与偶尔一次两次的罚款相比,多次未被查处的行医行为可能给非医师本身带来更大的利益。
此外,虽然刑事领域规定了“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构成“非法行医刑事犯罪”,但个人认为在信息不透明、不对等的情况下,如果非医师换一个区域继续行医的话,患者和卫生行政部门也可能难以得知此“医师”之前是否受到过“非医师行医”的行政处罚。因此,移送到公安部门的案件也比较少。
那么,针对这种现象,王老师您怎么看?有没有能彻底打击“非医师行医”等违法行为的方法呢?或者怎么才能有效的破解大量执业不规范的问题呢?好的,谢谢王老师。
王岳
中国卫生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副院长
个人认为非法行医的完成根本上是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要想解决非法行医,实际应该把重点放在解决信息对称的问题。我作为一个患者清晰的知道面前这个人是不是医师,该方法实际上在现代信息技术帮助下完全可以实现,但是政府部门,可以去卫健委的网站上查一下,今天想查一个叫张艺宝的人是不是医生、哪家医院的医生太难了,现在必须得先告诉我他是哪家医院的,你才能查这个人是不是这家医院的医生。那怎么行?我要知道他是哪个医院的还查什么。
所以,你会发现很滑稽,我们在人为的让信息不对称,个人认为这是第一个要解决的问题。今天能够很方便的通过扫二维码就可以查到带图片的张医生的License的所有信息,严格来讲医师职业证书上的所有信息就是要对公众去披露的,否则没有必要给他发个证,发证的目的是什么。
第二个问题,个人认为这是中国各行各业都存在的问题——中国没有建立一个信用体系。打个比方,信用体系就像一个操作系统,而每一个非法行医这些问题只是一个个app,在那个操作系统上出bug。如果整个操作系统有问题,装什么软件都出bug。所以,我们用法律来解决,个人很赞成有些学者提出第四种法律责任,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外今天有信用责任,这是第四种法律责任。这方面发改委做了一些项目,但立法还很慢。失信者在这个社会寸步难行,就像健康宝弹窗一样寸步难行,他怎么会轻易去失信、搞诈骗?不会的,所以我觉得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全都可以实现这些东西。现在的问题在于有没有决心真的站在弱者的角度、有没有决心真的站在病人、消费者(角度),主管部门站在了半医院的角度,陈敏章部长说的很对“不要把卫生部办成医院管理协会”,个人认为现在都不是医院管理协会,现在是三甲医院管理协会。政府部门应该站在患者、公共利益的角度。
江溯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周泰研究院联合院长
关于非法行医的问题我想稍微补充一下,在个别案件中,还存在着患者明知报告人不是一个有执业资格的医生,但仍然决定就诊。有些非法行医的刑事案件中出现过这样的问题,患者他明明知道那个医生不是一个有执照的产科医生,但还是找接生,结果出现了事故。
王岳
中国卫生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副院长
有这样的案件,所以为什么说对医生吊销牌照要慎用,一旦吊销牌照,他会变成黑医生。港剧里都有这样的,枪弹伤,正规医院处理是有痕迹的,要想警局报告那自然就有这个领域,去做黑诊断。个人认为该数量相对还较小,现在老百姓是被欺骗,特别在医美领域最典型,中国现在医美最混乱的,有兴趣的老师可以查一个数据特别有意思,司法裁判文书网上的数据中发现追究医疗事故罪的医生基本以乡村卫生为主,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我总说捡软柿子捏这是不对的,这都是要解决的,甚至于像器官移植的乱象,为什么刑法的罪名刑不上大夫、刑不上医生。《刑法》中规定了器官买卖相关发条,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没有真正追究医生的责任,而实际上器官的非法买卖最重要的操作者是谁?监管有些黑中介在厕所上贴小纸条,但没有医生这双手那个肾只能炒腰花用。
所以,法律不应该去打击那些没有技术含量的中介组织,法律主要还应该打击那个拿着手术刀的,直接能把那个肾接上的医生。但实际现在的司法实践对医生是豁免,没有追究医生(责任),这就很麻烦。器官交易,估计江老师也听说,在北京海淀发生一个大案,别墅中整个装修成手术室,大量的摘肾、切肝,你让我做都不会做,这个东西只能靠专家做,而且它是暴利,WHO有数据全球每年器官黑市交易金额超过毒品,因为它是生命。尤其像乔布斯这种人,当然乔布斯很善良,他没有去要个胰腺,如果他到一个发展中国家,到黑市排队买个胰腺,标价1亿美金,估计这个国家街头瞬间就会消失一个年轻人。
江溯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周泰研究院联合院长
感谢王老师精彩的回答与点评。下面请肖敬仁律师提问。
肖敬仁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刚才整个过程仔细听了王老师对《医师法》的讲解,记得王老师您提到您早年关于医疗保险相关的论文观点这次被《医师法》采纳,您还分享了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研究,比如不法损害和不幸事件的划分方法。我刚才查了一下,您应该是指《医师法》新增第52条明确了“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或者建立、参加医疗风险基金”的制度,并“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想这次活动机会,顺着您的观点被《医师法》采纳往下问,请教您两个问题:
1、您讲解中提到北京地区“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做得比较好,我很好奇,反过来想了解一下,在《医师法》之前各地推行医疗责任险工作中存在哪些问题?
2、这个条款把“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或医疗风险基金”上升为法定义务,之前不是法定必须的,您能否判断下这会对医师、医疗机构和医患关系产生什么影响?
王岳
中国卫生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副院长
其实谈到两个保险:1)医师责任险;2)医疗意外险。前者属于财产险,后者属于人身险。医师的责任险保险公司付费的前提是你要有医疗过错保险公司才付费,它是对一种不法行为的均摊,在此角度来说,大医院没有投保积极性,因为往往越大的医院的患者安全质量越高、质控水平越好。往往对医师责任险有积极性的医院是小型医院与专科医院,比如产科一出事便母子双亡,所以妇幼保健院这种产科有投保积极性。往往对于质控水平很高的大医院,像北医三院、北大医院真算一笔账会发现每年交的保费比不投保前自己与病人私了赔的钱还高。以前一年有600万摆平了,现在交800万保费,这不是有毛病吗?实际医疗、医师的责任险适用于像美国这种以医生为个体的职业的投保。美国是最典型的,医生到处跑的,医生就是一个平台,我就是到你这执业。医生个体抗风险能力很差,不像我国三甲医院,别说赔100万、200万,赔1亿也倒闭不了。
往往中国在推行医师责任险时最大的错误是忽略了基层医院与基层医生,特别是个体执业医生,因为这个保险没有意义。好在现在南方很多省(例浙江、江苏)开始纠正,要求乡村医生要加入医师责任险,主要是为他,得让北大医院、人民医院替那些门头高医院、医生分担风险,这是关键。
意外险付费主体不是医师、医院,而患者个人。现在推行在北京做的比较好,因为北京有很多大医院做高难度手术,自己也害怕。这个意外险付费前提是必须没有过错,就是刚讲的不幸之事,发生了一个只能怨老天爷、命不好,结果死在手术台上,这种事情。这种意外保险,个人认为现在政府应该调整一个付费方式,不建议老百姓出钱,而建议把它打入收费项目,不同手术为什么收费标准(不同)?以前发改委,现在是医保总局给医院核定一台手术核定多少钱,只是核定了有形成本的费用,而未核定风险成本。做一台神经外科手术与做一台普外科手术,同样站在那一小时,为什么收费不同?在发达国家收费不同是源于风险不同,这是最主要的。做普外科手术可以说死一个病人是很罕见的,但是做神经外科手术死一个病人不能说很常见,但也是意料内的,它的风险风本不同。该风险成本个人认为未来一定要打入收费,这样病人感受就不明显。有时是这样,办个卡疯狂消费,让他一次次扣钱,这是心理学的问题,必须得去改变。最终个人认为医疗损害赔偿从全世界来说一定是一个方向,叫过错的死亡,这是未来的趋势。什么意思?不要去探讨对与错,要探讨可以,关上门探讨,医生这个专家群体关上门讨论,一定要好好讨论对还是错。但对于社会、对于患者而言就是有损害结果,无论有没有过错全赔。
它的好处在哪?第一,刚才讲的那些意外,当事人获得了经济上的救助,更重要的是它会让医生关上门说实话,它能推动医学不断进步,去弥补他们的缺陷与错误。现在的问题是死亡案例讨论形同虚设,为什么?很多老大夫说现在的死亡案例讨论都不敢说实话,因为一说就会被记载在病例中、拿到法庭上让当事人说你看他们老大夫死亡讨论说了“这个年轻大夫手术是有问题的”,这反而不利于该行业的进步。
个人认为今后有必要把过错通过保险机制把它解决,这是个人认为这是未来最理想的一个(方式)
江溯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周泰研究院联合院长
谢谢王老师对于法律本身的解读,以及对未来的展望。下面有请张艺宝老师最后提问。
张艺宝
北京大学肿瘤医院放疗教研室副主任
硕士生导师
回应王老师刚才拿我的名字讲的一个段子,您在医管局网站上还真查不到我,即使是您知道名字也查不到。不过您在司法局的网站上能查到我,因为我2009年过的司法考试。正好引出一个话题,为什么在医管局查不到我。现在医院的工作人员有四大类——医、药、护、技。《医师法》虽然说第二条说“本法所称医师是指依法取得医师资格并且注册等等”,虽然医药护技中《医师法》明确限制在医师这块,但实际上很多内容也同时规范与保护药学、护士与技术工程系列的这群人。
个人作为医学工程领域的人,比较疑惑的一点是:现在有了《医师法》、《护士条例》,听说还在非常积极推动《护士法》立法,《药师法》也已在预备审议,为什么现在医学技术或医学工程这类也是在临床一线接触患者,我们的工作也会直接关乎到患者的医疗安全与质量,为什么医学技术在国内立法迟迟未有动作,未来有什么计划吗?
王岳
中国卫生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副院长
稍后会分享到群内一本即将出版的书,我们做国家卫健委课题的产出,叫《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专家建议稿》,《医疗法》其中有部分内容讲的是临床医生团队中的成员。现在临床医生是全能型,什么都得懂。实际我们是团队作战,物理治疗师、呼吸机治疗师、临床心理医生、医务护工,按照恩格尔讲的现代医学模式生物、心理、社会,实际是要有一个团队来为病人提供服务的。但我们现在做的不好,现在药师走的算最靠前的,《药师法》已列入人大立法调研的目录,临床药师终于要进临床,药师都在药库,现在终于也坐到科室的办公室内,这就是进步。
国家卫健委委托课题做这件事也希望通过《医疗法》的颁布,原来想叫做《医事法》,但后来发现《医事法》与《医师法》是谐音的,这个课题委托的是《医事法》,后来改为《医疗法》。这部法律想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整合进来,这就是我一直觉得老条例虽然做了一些缝缝补补工作,但实际它已远不能跟上现有这种公司、互联网、大数据等新问题的挑战,所以会在《医疗法》里面把它加入,且其中有一章专门写医师团队的成员,包括你的职业也在其中,都要给他们定位。
最重要的,个人认为不能以他们是否为医院赚钱来界定他们收入的高低。现在麻烦在中国医院里,别说医技队伍、药师队伍,内科大夫都已被边缘化了,现在内科大夫已被外科挤的无处生存了,最后逼急了在墙角喊一句内科外科化。为什么?因为内科没有外科挣钱,但实际上大家知道内科很重要,一个大内科主任是一个医院最渊博的专家,在发达国家收入高的一个医生在中国收入最低,哪个医生?每次让医学界的人猜都猜不到,看起来这个医生群体已经被忽略到什么程度了。最近在做中国医师协会的课题——中国医师2022职业现状调查,可能最近很多医师都在手机上收到医师协会发的二维码,要填一个调查问卷。当时这个调查问卷中专门列了几种被忽略的医生,新《医师法》也提到对这些医生要重点有政策倾斜,比如说全科医生、儿科医生、精神科医生、急诊医生、麻醉医生,唯一漏了一类医生,这类医生最重要的——病理医生。
在国外病理医生叫“无冕之王”,一旦开学术会议,病理医生必须坐中间。因为是外科的眼睛,如果病理医生的报告质量不高,外科就是瞎剌。相信医保很清楚,在中国医院里病理医生是什么生存状况,他的收入也好、地位也好,真的能成为无冕之王吗?还是已经被逼的要改行?很多很好的病理医生跟我交流说“不行、要改行,受不了这个委屈”,儿科大夫为什么要改行?不是因为儿科不重要,而是因为儿科用不了太多药,逼着他们做一些事情,这都是管理水平问题,结果我们还拼命的培养儿科大夫,这边改行、这边继续培养。这都是什么逻辑,从来都没有重点培养骨科大夫、心内科大夫,怎么逗趣做骨科与心内科?因为分配制度极其不公平。
为什么在校园里特别开心,无论做什么专业的教授收入是一模一样的,只要到了二级、三级、四级教授,无论搞什么专业,从大学里拿到的钱是一样的。大家一见面都能保持知识分子的尊严感,为什么?表面上看大家收入一样,尽管法学院老师偶尔出差讲讲课,有些收入,但是大家没看见。学古印度语研究的教授没看见你出差,眼不见、心不烦。现在医院问题在哪?儿科大夫整天看着骨科大夫患者能不生气吗?当然没有尊严感。
所以,我们内部的问题得解决,不能视而不见。个人认为坏到一定程度就好了,所以有时要把事搞的更坏一点,搞的更坏一点就该好了。个人认为医疗已经到了绝地反弹的时候,国家出台《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就是把这些年有争议的话题通过人大立法在顶层设计,别再争了,固定下来,这可能是有别于以往医改的政府政策性文件,这是立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个人最关心要把公民的健康改善指标纳入到官员政绩考核中。什么意思?今后海淀区区长能否进市委班子要看你任期内海淀区老百姓心梗、脑卒中、癌症发病率是否有下降一个百分点,如果下降一个百分点,你就有可能进市委班子,这才行,不能肿瘤病人越治越多,心梗的病人越梗越年轻,这不行,这都把医疗当产业了。人民健康产业就完蛋了,这就成悖论了。我们希望的是医院门可罗雀,不希望医院人满为患。希望的是老百姓晚生病、少生病、不生疑难重症,这是我们一定要努力的(方向),任重道远。总劝北大医学生,在未来高度不确定的情况下,唯有武装自己,以不变应万变,但有一条还想提醒各位一下。
这是Medscape对七个代表性国家医生收入的列表,不知道你们看完这张表能发现什么问题?一个国家经济水平越好、人均工资水平越高,医生的收入就越高,这是一个符合逻辑的判断。但你们是否发现一个出乎意料的结果?艺宝,咱们回到课堂,我还把你当成学生,你看了这个有什么看法?
张艺宝
北京大学肿瘤医院放疗教研室副主任
硕士生导师
跟人口有关吗?
江溯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周泰研究院联合院长
巴西与墨西哥怎么还上榜了?
王岳
中国卫生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副院长
不是,他就找了七个代表性国家,这些国家的医生年收入在该列表中。美国医生收入最高,这是预料内的。但大家是否发现一个问题,一个美国医生的收入等于3个法国医生、等于2个德国医生、等于2.3个英国医生。艺宝,能解释一下为什么吗?
张艺宝
北京大学肿瘤医院放疗教研室副主任
硕士生导师
我在美国医院有一年半联合培养的过程,大家一致认为美国的医务人员是Over Paid,包括我们medical physicist,年收入也能到20-30万美元。其实一直认为他们不值那么多钱,也造成了他们医保负担,美国很多华人会回国看病、不敢去看急诊、社会公平、贫富悬殊也因为医疗服务不可及变得更加突出。个人认为他们Over Paid是其中一个原因,包括医学教育的时间成本、精英的教育,哪怕不是在哈佛、耶鲁这些医学院,他们在普通大学医学院也是非常精英的教育,个人认为这是他们的可取之处,但他们这样做把整个医疗成本做的特别高。
王岳
中国卫生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副院长
从克林顿到小布什、到奥巴马、到特朗普以及到今天的拜登都在做一件事——改变美国的医疗保障体系。美国医疗保障是全世界投入最大,但产出很糟糕的。在全球世界卫生组织全球世界卫生评估报告中,从医疗可及性、可负担性等经济指标来看,大概只能排在36、37名,每年都如此,而排在前列的主要是北欧与东亚国家,为什么?前四个都是我们讲的高收入国家,但实际上只有美国是市场主导型的医疗保障体系,而英国、德国与法国都是政府主导型的医疗保障。你一定听过NHS,这是最典型的,在英国把医生都当做公务员进行管理,法国也是。所以一个英国医生与一个法国医生收入根本没法与美国医生比,仰望。
实际中国医改在从美国式的医疗保障体系倒回后三个国家的医疗保障,这就是本轮医改难的地方。总说一个人穷,通过改革变富是容易的,一个人富,通过改革让他变穷太难了,就像美国的改革为什么难?三大利益集团绑架整个美国政府,一是医药企业、二是商业保险公司、三是医生群体,就是刚才艺宝讲的,医生群体非常反对美国医改。为什么?改完后他的收入可能会减掉2/3,谁能受得了?
中国数据特别有意思,大家还能发现什么问题吗?这是国家统计局2020年(的数据),特别画了四条红线,一直讲医务人员收入到底高还是底,个人认为要拿数据说话。国家统计局统计把卫生与社会工作合并统计,发现各行各业卫生与社会工作合并统计能排在正数第四名,超过该行业的只有三个:1)IT;2)金融;3)科学研究。个人认为这就是为什么医生不让孩子学医,但是医学院的分数近些年越来越高的原因。就像围城一样,我们跟围城内的人说,很多医生说不让孩子学医了,收入太低、太辛苦,很有意思的发现医学院的分数节节攀升,如何解释?个人认为可能有几种可能,医生不让孩子学医,别人都让孩子学医。还有医生跟同事说别让你孩子学医,然后跟自己儿子说你还是得学医,当然还有其他可能,这只是说个玩笑话。从数据上说可以看出,唱衰自己是不对的。
相反,个人认为中国最亟待提高收入的是全科医生,所以国家推全科一直推的效果不好,主要是该原因。发达国家的全科医生确实没有专科医生收入(高),但差距不悬殊。中国的全科医生与专科医生收入差距太悬殊,从经济学上评价一个人的收入高与低就一个金标准——辞职。什么意思?如果你辞职,这家医院很快能招聘一个人替代你的工作岗位,说明你的收入并不低。如果你辞职,这个单位根本找不到人替代你的岗位,说明他给你定的收入确实低。大家想想,在中国三甲医院不好招人吗?肿瘤医院要想招一个医生得是血腥的PK,而中国真正不好招人的是二级、一级、乡村医生、全科医生、社区服务中心,这真不好招。所以你们在三甲医院得有思想准备,其实你们已经感觉到了,从2018年开始,还不要说疫情对收入的影响,从2018年开始中国三甲医院整体的经济效益(利润)开始大幅下滑,因为医保政策出台,付费方式,包括对大医院骗保的稽查,你会发现大医院生存压力已经非常大。中国的大医院现在不应该再沉浸在以往的生存方式中想继续维持现状,所以经常讲中国的三甲医院今天已经开始要去重新思考自己的生存方式问题,这要改了。
江溯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周泰研究院联合院长
由于时间原因,我们不得不结束将近三个小时的对话。如果让王老师继续讲,我觉得三天三夜或者一个星期都讲不完,相信在线的观众朋友们都非常乐意听下去。虽然我和王老师都是法学教师,但跟王老师比,我觉得自己最大的缺点是讲课不是那么生动有趣,而且讲问题拿不出数据来。以后需要在教学科研方面多多向王老师学习。
所有在线的观众朋友,相信心里都会有四个字——意犹未尽。王老师渊博的学识、精深的专业、敏锐的评价以及生动的讲述给我们都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今晚的活动全程无尿点,我个人听得津津有味。我是一个纯粹的文科生,对医学没有任何了解,但今天整场活动下来,感觉听不懂的部分不是很多,相信每位线的听众朋友一定跟我一样觉得时光飞逝,活动一下子就结束了。
再次感谢王岳老师的精彩分享,感谢今晚三位嘉宾张艺宝老师、肖敬仁律师与高洁律师的精彩点评。让我们共同期待“周泰·焦点”第四期,祝大家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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