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案例一

河北今硕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案

2022年5月28日,沧州市生态环境局献县分局执法人员通过调取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发现河北今硕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存在烟尘超标排放情况,废气排口烟尘5月28日08时排放浓度58.34mg/m³排放标准30mg/m³,超标0.94倍。执法人员立即对河北今硕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进行调查,调查发现该企业停产期间未按规定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进行标记,导致停产期间因氧含量高出现烟尘折算值排放量超标,该行为涉嫌未按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未按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该厂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之规定,予以立案调查。因其情形符合《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八条第十二项(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情形)规定的免于行政处罚情形。

违法案例二

献县福瑞拉丝厂“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2年5月5日,沧州市生态环境局献县分局执法人员通过分表计电核查,发现献县福瑞拉丝厂分表计电数据异常,执法人员立即对献县福瑞拉丝厂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厂正在生产,熔融挤出工序污染治理设施未开启,造成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该厂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立案处罚,于5月17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金额5万元

违法案例三

献县长兴铸造厂“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2年5月10日,沧州市生态环境局献县分局执法人员通过分表计电核查,发现献县长兴铸造厂分表计电数据异常,执法人员立即对献县长兴铸造厂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厂正在生产,浇注工序未在集气罩下进行,造成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该厂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立案处罚,于6月2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金额3万元

违法案例四

献县明盛建筑器材厂“擅自拆除、闲置、改装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案

2022年5月9日,沧州市生态环境局献县分局执法人员联合南河头乡政府工作人员通过无人机飞检,发现献县明盛建筑器材厂,正在使用叉车装卸货物,擅自拆除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

该企业正在使用叉车装卸货物,擅自拆除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该企业涉嫌违反《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并拟立案处罚,于5月25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金0.5万元

来源:献县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