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华先生:

因你是乐美电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联系电话:0771-5715834)。逾期即视为送达。

广西证监局

2022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