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人玫瑰,手有余香,家住江苏江阴的张女士出于好心自费购买了一套儿童滑梯供以供公用,却只引来一手腥臊。张女士本意为给小区儿童多一些玩乐设施,没想到却被前来小区办事的刘女士当作了致使她摔倒的元凶,惹来一桩官司。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责任不应由张女士承担,当场驳回了刘女士对其的赔偿诉求。为何张女士会被认定为无过错,刘女士又应当怎样为自己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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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家住江阴的张女士每次带着自家2岁的小宝出门玩时,经常无处可去,因为她家中所在小区为一栋商住一体的大厦,毗邻商业街,大人出门逛街买东西非常方便,却独独缺少免费的孩童游乐设施。

2020年的10月,张女士思考一番后,向物业提出了由自己购买游乐设施供小区孩童一起使用的想法,物业在商讨后,对张女士的主动提议表示肯定,并腾出一楼大厅一侧用于摆放游乐设施。

张女士在得到物业许可后,从网上购买了一套儿童滑梯摆放在一楼,为了方便物业维护安全秩序,在安装时,张女士特意调整了位置,坐在物业前台一眼就能望见。买滑梯时还有附赠了一块脚垫,一同放置在一楼滑梯附近。同时,张女士和物业一并谈好,游乐设施区域的所有清洁管理工作都由物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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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梯安装后,小区的居民经常会带着自家小孩来到该区域玩耍,张女士也收到了不少感谢,但令张女士觉得不可思议的是,在滑梯安装的数月后,她竟然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她被人告了,原因正是她安装的滑梯。

2020年11月,一名姓刘的女士来到张女士所住大厦处理事情,在一楼踩到带有水渍的滑梯脚垫摔倒在地,原以为只是普通摔跤的刘女士手脚并用准备爬起,谁料无法动弹,物业前台的工作人员发觉不对连忙将其送往了医院。

在医院的检查下,刘女士这一摔竟然直接导致椎体粉碎性骨折,已经构成十级伤残,需要静养大概半年,才能恢复。这意味着刘女士半年内几乎不能外出工作,没有收入的她还要花费大量金钱在治疗和康复上,极大可能还会留下后遗症,这叫刘女士实在无法接受,因此事后,刘女士将事发楼栋物业以及安放滑梯的张女士一并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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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根据侵权损害赔偿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刘女士误工150天,护理期加营养期一共120天,加上各项治疗费等,刘女士要求物业和张女士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0万元。

人在家中坐,锅从天上来。面对自己被状告,张女士连声喊冤,她虽然为滑梯和脚垫的购买人,但管理权已经交给了物业,脚垫有水,属于物业管理不到位,并非她所导致,这把火不应当烧到她的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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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物业则称己方虽确实有同意张女士购买,可所有权依旧还是归属于张女士,她必定要承担一定责任,作为成年人的刘女士走路并未仔细观察,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物业方面在刘女士摔倒时履行了该有的救助义务,物业最多只能承担10%的责任。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似乎谁都不应该承担责任,但刘女士的摔倒确实有脚垫的一部分责任在,这是谁的无法逃脱的。

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案中张女士购买滑梯和脚垫的行为并未有过错,也未带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性,滑梯和脚垫以正常状态正常摆放按道理不会造成他人损伤,其购买娱乐设施和刘女士的意外之间并不存在法律方面的因果关系。脚垫湿滑,主要过错原因在于未能及时将水处理,这属于管理上的缺失,作为购买者不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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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在设置滑梯时已经和物业进行了协商,物业承担管理指责,因此管理方面的缺失为物业方面责任,物业未能做到及时清理,在无法及时清理的同时又未设置警示标识,是导致整个意外发生的罪魁祸首。

同时,作为受害人的刘女士也应当为此意外付一定责任,作为一名有着判断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有预判风险的能力,刘女士因为慌忙行走并未注意,自身由于疏忽踏上脚垫,也是引发意外的原因之一。

最终,经由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物业对该意外承担主要责任,刘女士承担次要责任,张女士无需承担责任,责令物业在限期内向刘女士支付赔偿金共计12万元。

张女士为小区居民做好事,这时明显带有善意的行为,小区居民也确实享受到了好处,不能因为连带责任而去抹杀掉一个民众的善心,更何况在该案中张女士并无过错,她自然不用担责。物业既然承诺了履行义务就务必要做到位,任何方面的疏忽和大意或许就是一个安全隐患,带有预见性的行事,才能避免惹火上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