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少年持假驾驶证租车肇事后逃逸,租车公司要不要担责?近日,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租车公司因未尽到谨慎合理审查义务,被判赔偿死者家属2.6万余元。

2021年9月21日,17岁的刘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持假的驾驶证向南宁市某租车公司租车。刘某出示的驾驶证上载明其住址为“广西省都安县××乡××村”,出生日期为1997年12月30日。租车公司并未要求刘某进一步提交身份证予以核对,便将车辆租给了刘某。

当天上午9时20分许,刘某驾驶车辆与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蒋某及电动自行车上乘客王某当场倒地。刘某驾车逃逸,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蒋某负次要责任,王某不负事故责任。

今年3月29日,死者王某的子女将刘某、某租车公司及保险公司告上南宁市江南区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各项损失24万余元。

对于原告的诉求,刘某没有异议。而租车公司却认为,该公司在出租车辆过程中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租车公司向刘某出租涉案车辆时,未核对刘某的身份证原件。刘某提交的“驾驶证”上记载的“证号”、出生日期与刘某的身份证明显不符,且其上记载的住址“广西省”“都安县”,与通常使用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明显不符,有违一般社会常识。而某租车公司作为专业租车企业,未能予以识别,明显未尽到谨慎合理的审查义务。

因此,租车公司存在明显过错,其应当知道刘某无驾驶资格,却因过错向刘某出租涉案车辆,并引发事故。对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该公司应承担八分之三的赔偿责任。

综合各方过失等因素,法院确认在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的死亡赔偿金中,机动车一方担责80%,电动自行车一方担责20%。机动车一方应赔偿王某家属7万余元,其中,租车公司赔偿2.6万余元,刘某赔偿4.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