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社会学解释“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的长期契约关系,也有人说婚姻在更多的时候实际是一项经济行为;在法律上,合法的婚姻关系一般是指到民政部门进行了结婚登记,婚后共同生活。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避不可免又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生育子女及其所产生的抚养义务等内容,因此长久稳定的婚姻关系,跟经济状况和情感需求有着很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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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胡某立与有夫之妇姜某香发展成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但由于胡某立时不时会给予姜某香的丈夫陈某章一些财物,并且还常常帮陈家干些农活,所以陈某章在获知妻子的出轨事情后从一开始的愤怒转变为了默认。

胡某立明知姜某香与陈某章是夫妻,却还是选择与姜某香往来,而陈某章与姜某香虽有感情,没想过离婚的事情,但更多的却是认为两人的婚姻是搭伙过日子,能过下去就继续过下去,既然胡某立没有做出强行要求姜某香与他离婚的行为,而且愿意让他得到些利益,陈某章觉得自己没啥损失,并没有再阻止。而胡某立与姜某香见此,两人的关系也就公开化了,并且胡某立还搬进了陈某章家,开启了“一妻二夫”的荒唐生活。

同村人对此都是知情的,虽然讨论的人不少,但毕竟是别人家的事情,也就没有再多说什么。胡某立则是真的想跟姜某香、陈某章好好相处,也确实是把自己当成姜某香的丈夫,虽然他与姜某香并未领证。

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国刑法中设有“重婚罪”,因为我国实行的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先后与两人登记结婚,那肯定构成了重婚罪,不过一般情况下,重婚罪系自诉案件,但如果其他公民看不下去了,觉得有违伦理,在被害人不告诉的情况下向检察机关控告,那么也是可能转为公诉案件。

另外,虽然自1994年2月1日以后,我国法律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在刑法中,有配偶而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形成事实婚姻,即使没有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仍然可以认定是重婚,将受到刑事处罚。

不过胡某立住进陈某章家,与姜某香、陈某章共同生活了17年之久,这期间三人并没有发生极大的矛盾,而胡某立也会出去打工,将赚到的钱财悉数交给姜某香补作“家”用,减轻了陈某章的经济压力。但在法律上,陈某章与姜某香仍是合法夫妻,陈某章觉得这个家仍是他与姜某香的。

尽管三人形成了畸形的家庭关系,胡某立搬了进来,与他们同居了17年,姜某香看似有了俩丈夫,但陈某章还是会觉得胡某立是个外人,而姜某香也未必会替胡某立的利益着想。

2000年10月,胡某立从外地打工外来,从同村人那听说姜某香与村里的另一个男子桂某有染,不禁恼怒,而且回想这些年,胡某立觉得自己特别委屈,特别卑微,便要求姜某香与桂某断绝关系,但姜某香没听,而且陈某章也没反对。

从这之后,胡某立就时常与姜某香、陈某章、桂某发生矛盾,2001年7月,桂某的一支鸟枪被派出所依法收缴了,桂某认为是胡某立报了案,于是去陈某章家找胡某立。当时,胡某立正因这段荒谬的畸形关系感到十分苦恼,没少在外喝酒解愁,但心思却是越来越敏感。

而胡某立与桂某发生争执,陈某章、姜某香夫妇是不可能帮他的,胡某立还敏感的意识到他在这个家庭的地位很低,陈某章、姜某香根本没把他当成是一伙的。

与桂某争执后,胡某立喝了茶,不久后就感到全身乏力、头晕,便疑心陈某章、姜某香为“除”掉他这个阻碍,在茶里下了毒,胡某立想着不能自己一个人死,便从厨房拿出了一把刀,然后朝陈某章、姜某香砍去,看到两人倒在血泊中后,胡某立又拿菜刀往自己的脖子上连割了几刀,打算等死。

不过陈某章家巨大的动静引起了同村人的注意,当地群众也被吓了一跳,连忙报警,又拔打了急救电话。

由于胡某立在主观上有非法剥夺陈某章、姜某香二人生命的故意,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不过陈某章、姜某香二人经过抢救后挽回了生命,因此胡某立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胡某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该案的性质是属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体现从严的精神,结合案件的种种情况,胡某立可能会面临十年有期徒刑。

通过该案也可以得知,女子与俩“丈夫”即使能和平共处17年,最终也还是会引发一桩伦理纠纷,婚姻不是儿戏,若是离经叛道,终得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