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阳。洪女士花了1599元买了一双鞋,没想到店家给她寄了两双,于是店家联系她,要她返还一双,而洪女士也寄回去了,可是店家竟然还要求洪女士赔偿780元,遭到她拒绝。
这双鞋是洪女士在某店家看上的,当时特别喜欢这双鞋,然而该店家只剩一双,并且这双鞋的尺寸并不适合洪女士。店家告知她,分店有适合她的尺寸,问洪女士是否需要。洪女士很开心,并且当时付了钱给店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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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想到,过了几天,她竟然收到了两双同样的鞋子,都是单独的包装,洪女士看了一下收货人的信息是自己的,于是都领了回去。
由于当时姐姐也给自己寄了一双鞋。于是洪女士以为可能有一双鞋是姐姐寄过来的,所以她也就没想那么多。还把其中的一双鞋送给了自己的亲戚。
然而过了二十几天,她竟然接到了店家打来的电话,店家告知她,由于店员的失误,他们给洪女士多寄了一双鞋,希望洪女士能把鞋寄回去。
洪女士接到电话也很纳闷,因为鞋自己已经穿过了。但是既然店家要求退回去,洪女士便把自己这双寄了回去。
本以为事情就这样了结束,可洪女士又接到店家打来的电话。店家告知她,由于这双鞋已经穿过,无法卖了,他们要求洪女士赔偿780元 。洪女士听到这个消息,当场表示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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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女士认为,这是店员的失误,与她无关,因为她当时是以为姐姐寄过来的,所以才会穿。而时隔二十多天,店家才告知自己是店员多寄了一双鞋,而自己也寄回去了。造成这样的结果,并不是她的过错,所以她拒绝赔偿。
可店家认为,虽然是由于店员的失误造成的。但是洪女士收到货之后,应该核对信息,把多余的一双鞋退回来。
可是洪女士并没有退,并且穿过这双鞋,影响卖相。由于双方都有责任,所以店家和洪女士各平摊一半损失,洪女士应当赔偿780元。
在这件事情当中,由于店员的失误,多寄了一双鞋,而多寄的这双鞋,洪女士穿过,那么要求洪女士赔偿一半损失780元是否合理?在这里可以分两种情况来阐述。
1. 如果洪女士在收到货后,对信息进行了核对,明知道是店家多发了一双,而自己没有退回,占为己有,那么这种情况就涉及了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
不当得利的构成有四个要件:
1、一方获得利益;
2、他人利益受到损失;
3、一方获得利益与他人利益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一方获得利益及他人利益受到损失无法律上的原因。
在这件事情中,店员多发一双鞋,使洪女士多获得了一双鞋,洪女士获得利益,店家损失一双鞋,两者之间是有因果关系的。并且洪女士获得这双鞋并没有触犯法律,所以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因此这双鞋是洪女士的不当得利。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虽然洪女士已经把多余的一双鞋寄回给店家,但是由于洪女士已经穿过,无法销售,在这种情况下,洪女士应当赔偿店家损失。
2. 如果洪女士当时真的没有核查寄件人的信息,并且她的姐姐当时确实也有给她寄一双鞋,所以导致洪女士认为,多出的这双鞋是姐姐寄给她的,那么可以认为洪女士在这件事情当中没有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于是店员自己多寄的,店员存在失误,是店员的过错,而洪女士没有过错,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店员由于自己工作上的失误,给店家造成损失,那么他承担赔偿责任是理所当然的。而消费者如果真的是贪小便宜,在道德上确实也会受到谴责,毕竟不是自己的,那么不应该去拥有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