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程先生因需要搬家,联系到搬家公司,谈好的价钱是300元,可没有想到到了新房被要求付2460元,否则不卸货,程先生很生气,于是寻求帮助。
程先生租的房子即将到期了,但是他已经习惯了在这小区生活,于是就又在这小区租了另外一套房。在房子还有几天到期的时候 ,程先生就打算把东西都搬到新房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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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说两套房子之间的距离不过几百米,但是程先生考虑到东西又多又复杂,而且有些东西大又重,就想到请人来帮忙。程先生经过对比看中了价格便宜的一家。
程先生告知对方要搬的东西以及上下的楼层数,而对方跟程先生说,由于东西较多,收他一车300块钱就行。程先生没有想到对方竟然已300块钱的超低价格答应了,他非常高兴,感觉自己占到了大便宜。
约定搬家的那天,对方开了一辆货车来,同时有两个工人,起初从房子搬东西上车一切都正常 ,工人们并没有提及价钱的事,直到车开到了新家的楼下,其中一名工人拿了一张清单,告诉程先生付2460元,表示如果不付就不卸货。
程先生听到付2460元,顿时懵了,不是说好300元的吗,而且搬家的工人来搬东西的时候也没有说,现在东西上车了并且已经送到新家楼下才说,程先生非常生气,和工人理论未果,于是寻求了帮助。
帮助人的到来,了解情况后,询问工人为什么不按照说好的价格来收取,而是漫天要价。而工人表示他们不清楚,只是说他们只是按照公司那边的要求来收,如果商讨价格的事可以自己联系公司询问。
程先生再次拨通了提供的号码,询问对方怎么收2460,而对方声称其实这种情况程先生应该也懂,帮忙搬家的,事后坐地起价的都是司空见怪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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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对方还告诉程先生,因为做这生意的竞争激烈,所以才会以超低价格吸引客户,推广费也很贵,宣传费几乎占据 一单生意的一半。表示如果程先生是直接找的他们,价格会低一半。
他们也自知理亏,在调解下,他们帮忙把货卸下来,但是不提供把货帮上楼,最终程先生付800元,而他对于这样的处理也挺满意。
某公司本来和程先生谈好是300元,后来却收2460元,在程先生讨要说法时却说这是以超低价格来吸引顾客达到交易目的,那么该如何定性该公司的行为?
1.程先生在联系某公司搬货时,该公司表示只要300元,而该公司也派人来搬东西,双方就是形成了合同关系,而后来该公司却要求交2460元,显然的是违反了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程先生应当继续按照原来300元的价格收费,也可以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2.我们知道,程先生就是网上看到低价信息而联系了对方,对方告知是300元,如果事后知道是2460元,程先生是不会选择的。
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3.那么该公司的这种以超低价格诱导顾客的行为属于欺诈,而这种行为顾客是可以要求买一赔三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5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事件中 ,由于程先生没有把钱给某公司,也就是说可以按照事先谈好的300元交易,同时要求给予一定的赔偿。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千万别贪小便宜,也许这会是对方给的坑。如果真遇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可以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