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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探望权?是指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从法理上看,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父母离婚后,子女还是父母的子女,父母和子女的身份关系并没有改变,父母子女之间的这种身份关系,不仅是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也是非直接抚养方对子女行使探望权的法律基础。只要抚养权确定,探望权即自动产生。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则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了我国探望权制度的基本原则。探望权基于血缘关系产生,往往要更多地考虑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关系,不宜作过多干预,因此我国探望权制度只有原则性的规定。因现有法律对探望权具体包含哪些内容没有十分明确具体的规定,离婚的父母双方在协商探望权时往往对权利界限、范围等出现不同理解,比如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否可以和子女短暂居住,一方携带子女外出时另一方是否可以在场等等。因为理解不同,就容易激发矛盾,甚至出现争抢子女的现象。那么,如果夫妻离婚后,享有探望权的父母一方,想把子女定期带回家相处,另一方却不同意,只愿意让“看”而不愿意“留”,该怎么办呢?探望权又该如何行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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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探望权的意义在于保证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现实生活中,一般可分为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看望式探望是指非抚养一方父或母以看望的方式探望子女。而逗留式探望则是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

两种探望方式各有其优点和缺点。看望式探望一般时间较短、方式灵活,但不利于探望权人和子女的深入交流。而逗留式探望时间较长,有利于探望权人和子女的深入了解和交流,但直接抚养人则要承担一段时间内不能和子女一起生活的不利后果。而且,探望权人也必须具有必要的居住和生活条件以及良好的生活习惯。如果探望人存在酗酒、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或者居住、生活条件差,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则应避免适用逗留式探望。如果探望权人不存在上述消极因素,则可以逗留式探望的方式行使探望权,这样既能够了解和满足子女生活上的需求,也能够平衡子女对于直接抚养人的依赖,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因此,除了危害子女利益以外,探望权人的探望行为不应受到阻碍,直接抚养人负有协助另一方探望的义务。特别是对于子女主动要求探望的,直接抚养人应该积极联系、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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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是探望权人的权利,它赋予了探望权人与子女沟通联系,言传身教的机会,是探望权人行使其抚养,教育子女的特殊方式。只要父母子女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是探望权人的法定权利,非有法定理由不得予以限制和剥夺。如果遇到直接抚养人不配合、予以阻挠,只愿意让“看”而不愿意“留”的情形,探望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并请求强制执行,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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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探望权作为亲权的一项具体内容,具有权利义务双重性,它即是探望权人的法定权利,也是法定义务。权利和义务作为探望权相辅相成而又相互独立的两方面,构成了探望权的统一内容。作为权利,探望权人可自主行使,不受任何干涉,以实现其利益。同时,探望权人又必须履行探望权,不得抛弃或转让。探望权人不履行探望义务是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