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珠海,中午一女子用摩托车载着儿子和女儿去吃饭的时候,在禁止左拐的道路上左拐,被后面的货车撞倒,摩托车和车上三人均倒地,事发后,货车立即往别处驶去,只留下倒地的一家三口在原地。
交警和医生赶到时,只看到这女子倒地不起,手里紧紧握着女儿冰冷的手,在一旁的儿子不断安慰着这女子说:冷静,妈妈,还有我,还有我。
可是这女子依旧崩溃大哭,不配合医生的检查。在交警的安抚下,这女子慢慢冷静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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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查,女儿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这女子泪洒当场,恳求交警一定要把肇事司机找出来。
交警询问了现场的围观群众,是否看见案发经过。一热心群众站出来说:大概看到是一个货车撞倒了人,然后货车马上就走了,但没看到车牌号。
交警百思不得其解,这到底是什么样的人,才能在众目睽睽之下撞到人,还能堂而皇之地直接把车开走,丝毫不顾15岁少女的安危。
这起肇事逃逸事件,客观上表现为货车逃离事故现场、畏罪潜逃,且因为因为货车司机的逃逸行为导致了少女救治不及时当场死亡的。
《刑法》中是要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因为这是交通肇事罪中性质最恶劣,情节最严重的情形。
紧接着交警又仔细查看了事故发生时,货车后面小汽车的行车记录仪,很快找到了货车的车牌号,随即截停了肇事的大货车。
只要作出了逃逸的行为,即便肇事人逃离事故现场不远或不久,即被交警追获或者被其他人拦截、扭送,都成立交通肇事后逃逸,因而不存在逃逸未遂的问题。
交警首先排除了货车司机酒驾的可能,然后勘察了车身,发现在右侧底边有新鲜的血迹。
在询问货车司机潘先生的时候,他承认案发时间经过了案发路段,但始终表示不知道自己撞了人,没有肇事逃逸的故意。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起初交警也怀疑是潘先生推卸责任,发现经过案发路口时,车身有明显震动,如果司机发现车身震动时,司机基于安全考虑,要么停车去查看震动的原因,要么下意识地踩刹车。
然而潘先生却没有任何停车的表示,这不符合司机的一般逻辑和行为习惯。潘先生表示这段路口他经常走,他知道这有一个一米长的坑,他以为自己是刚好轧过这个坑,所以没有停车,也没有下车。交警去了现场,的确如潘先生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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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货车司机的反光镜也看不到这辆摩托车吗?
交警进行了测验,一人站在货车的右前角,一人坐在货车中,外面的人从右车轮走到右反光镜下,里面的人都看不见外面的人,也就是说右前角的确是货车的视觉盲区。
交警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潘先生在行驶过程中,全程均为匀速驾驶,也没有任何逃跑,躲避追踪的行为。交警综合以上情况,相信了潘先生对于撞人不知情的言论。
既然潘先生不知道自己撞了人,也就不存在逃逸的理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他正常行驶离开现场,也不属于逃离现场,所以他并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潘先生在本次事故中承担的是次要责任,而摩托车司机却存在使用其他机动车的号码、超载、禁止左转的路口强行左转的情形,在本案中要承担主要责任。
摩托车司机接受不了这样的认定,开始自责自己不遵守交通规则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女儿的死亡。
而交警之所以这样认定是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而且《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55条明确规定,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普通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岁的未成年人。
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的负责。
无论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都不要太靠近大货车,尾随大货车时必须保持足够的车距,尤其是路口转弯时不要和大货车抢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