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农村文化教育落后,大部分农民子弟上不起学,成了生产队时期的新文盲。七十年代,为了提高农民的文化水平,在国家的鼓励下,很多农村都创办夜校,开展文化教育活动。海南省某县某村也开展了夜校建设,村民林先生深知“扫除文盲”的重要意义,于是他积极配合,同意与新村大队交换土地,取得了涉案土地。该土地在1992年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土地面积290平方米,在林先生去世后,由其四子一女,即林女士等一家人继承。2020年12月,林女士等人收到县自规局作出的土地证书更正登记手续的通知,通知林先生一家撤销颁发给其父亲林先生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按照已经实际使用的134.5平方米土地面积重新办理确权登记手续。“难道土地使用证就是一张废纸,政府机关想什么时候改就什么时候改,想怎么改就怎么改?!” 他们难以接受县自规局一纸通知下发,自己家的土地面积就要白白减少160平方米,这对林女士一家来说无疑是一笔巨大的经济损失。他们向县政府申请复议,但县政府认为自规局作出的通知没有任何错误,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申请无果,林女士一家只能通过法律途径,希望法院都能够撤销这份荒谬的行政决定及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但涉及土地管理的行政案件诉讼程序复杂,专业性强,林女士一家不能冒险再碰一鼻子灰,他们选择寻求专业律师帮助。经过多方比较,林女士一家最终选择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京平律所派出马中美律师、刘春兴律师、库建辉律师代理本案。

律师调查,自规局程序违法

在了解基本案情后,京平律师对县自规局对涉案土地作出土地证更正登记决定的法律依据及行为程序展开深入的调查。在调查中,律师发现,前土地证载明的土地面积基本与办证手续中所涉及的土地面积基本相符,县自规局如何认定面积不符实属蹊跷。更何况,自取得该土地,林女士一家人便在该地上修建围墙、建设房屋、搭设菜园,种植树木,院落规划井井有条,从未闲置土地。县自规局未经调查就认定林女士一家闲置房屋,与实际不符,严重歪曲事实!县自规局并没有全面审核前土地证办理的全部手续,仅仅依据土地登记审批表认定证载面积登记错误,敷衍了事,作出土地证书更正登记手续通知,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上均存在严重错误。

县政府复议,维持亦缺乏依据

在本案中,县政府作出复议维持决定,认定县自规局做出的土地更正登记事实认定与适用法律正确。但是京平律师认为,县自规局提供的土地登记审批表上,缺少有关人员的签字及部门盖章。这样的一张土地登记审批表基本尚且不具备足以备案的审批条件,县政府却仅凭此表进行认定,作出复议结果,缺乏事实依据,复议决定的合法性得不到丝毫的程序保障和实体保证。涉案土地就这样糊涂地被更改登记面积,如若司法机关不加以干预,将会给林女士一家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行为违法应予撤销

在法院调查中,京平律师进一步指出,县自规局作出土地登记通知中对“撤销”与“公正”两个事项存在程序缺失、混用,与法定程序不符。县自规局作出该通知前未进行实施调查,直接通知林女士一家办理土地更正手续,事实调查只字不提,严重缺失事实证据。且县自规局认定涉案土地的权属存在争议的原因仅仅是一张土地登记审批表,此外并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最终,经过审理,法院认定县自规局作出的土地更正登记通知严重违法,予以撤销,同时判决县政府复议决定违法,予以撤销。至此,林女士一家人通过行政诉讼的救济手段,用法律的武器维护了自身合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权!

律师说法

土地使用权是关乎农民生产生活的大事。土地使用面积的更改更是应严格遵照依法行政、正当程序原则,审慎而为。行政机关应依法履职对土地登记及使用事实进行调查认定,核实实际情况,并土地先撤销后更正登记,行政机关未对相关事实情况尽职调查,并作出撤销或注销决定,直接通知更正手续,属于违法行政。常言道,术业有专攻。行政领域专业律师能够熟知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的惯用手段,熟练运用行政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关键点精准把握,通过有效的调查取证找出破解案件的关键所在,为委托人依法维权保驾护航!

本案部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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