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七】
男方与女方原系夫妻关系,2006年x月x日孩子出生。2008年x月x日,在法院诉讼离婚,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孩子由男方抚养;男方支付女方财产补偿款40000元,直接作为女方支付孩子至独立生活时止的抚养费。随着物价上涨,生活支出增加,该款项难以维系日常生活,男方要求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孩子目前已经上学,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其以实际需要超出原定抚养费金额为由,要求女方增加抚养费,应属合理。关于女方已付的40000元,根据调解协议内容,可以看出该40000元应为自2008年9月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的抚养费,按年满18周岁计算,每月约213元,确实难以维持现有条件下的正常生活。考虑到孩子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以及女方已额外负担原告所需的部分款项,法院酌定抚养费自2018年7月起增加至每月1013元,扣减已付部分,被告每月仍需支付800元。最终判决自女方从2018年7月起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至孩子独立生活之日止。
【案例八】
那女双方于2013年非婚生育子女。2015年双方签订协议一份,内容为男方每月支付2000元至子女18周岁。然而,虽然订立了关于抚养费的协议,但男方至今未履行协议,也未尽到做父亲的责任,故而起诉至法院,要求男方支付孩子出生至起诉时的抚养费106000元、今后每月2000元抚养费及已经发生的1590元教育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双方签订的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拘束力。因协议约定自2015年4月19日起每月15日支付抚养费2000元,故被告应支付截至2017年11月15日抚养费62000元(2000×31),此后仍应按约支付抚养费至原告年满18周岁时止。因郑某2与被告未约定原告的教育费全部由被告负担,故原告主张的教育费1590元应由双方分担。因抚养费已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且被告分担部分教育费也远未超过原约定抚养费数额,故本院对原告1590元教育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男方支付截至起诉时的抚养费人民币62000元。
并在今后按照2000元/月支付至孩子18周岁止。
【案例九】
男方、女方原系夫妻,2014年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离婚后,男方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每月800元足额支付了抚养费。现女方以原先确定的抚养费过低、男方有较高收入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男方每月提高抚养费至14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抚育费应包括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必要支出。本案中,双方经法院调解确认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但根据孩子目前的生活开支、教育费用、医疗费用,原定每月由男方给付抚养费800元过低,男方作为孩子的父亲应给予增加。根据目前孩子生活费、医疗费等所必需的开支情况及男方目前的经济收入,结合孩子需抚养二名未成年人等情形,法院最终酌定男方给付抚养费应增加至每月1300元。
【案例十】
男方、女方原系夫妻。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15年x月x日协议离婚,并约定由女方抚养孩子,男方每月支付1700元至孩子十八周岁止。离婚后,男方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女方代理孩子起诉至法院,要求男方支付支付孩子出生后至起诉前的抚养费总计22100元,后续抚养费按每个月1700元支付,支付至孩子年满18周岁为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双方离婚时约定,每月支付1700元至儿子十八周岁止。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应当依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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