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款——一个劳动时代,经久不衰的土豪生产原材料。这个东西是稀缺资源使用权被动变更的产物(官方也有产权的提法,但众所周知,传说中大产权不过70年,无非也就是使用70罢了,文字游戏尔。)理论上拆迁款分为私房和公房两种情况。私房拆迁补偿是对被拆迁房屋产权人的补偿,产权人需要协调其他居民的安置和拆迁补偿的分配;公房拆迁补偿由公房承租人和共同居民共同分配,需要按照承租人和共同居民人数和平均分配原则分配(很多承租权纠都是为了拆迁补偿而血战到底)。但当承租人或共同居民年龄较大、体弱多病、经济状况不佳、无固定收入来源等特殊情况时,可适当分配拆迁补偿。

从传说中的政策角度看,拆迁补偿款中还包括奖励费、搬迁费,这些补偿费用需要是承租人与共同居住人共有的,因此对于该部分补偿可以主张按人头数平均分配。所以也因此引发了种种事件,比如下例。

为了多拿拆迁款,甲父子与乙签订了这么一个有偿服务合同,由乙“全面策划(企划)”为甲父子获取超出法律、法规及当地政策范围的拆迁补偿利益。但不幸的是便宜不好占,一尺比一丈,目的没达到,双方因“酬金”问题产生矛盾,乙便将甲父子诉至法院。管辖权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服务合同违背公序良俗(这个思路不能所有场景套用),认定无效。

事情起因是甲父子所在村有一处老屋要拆迁,甲父子与乙签订有偿服务合同,约定由乙负责两人拆迁过程中的事务处理相关事宜。双方约定最终房屋赔付面积达到约定平方米,甲父子将支付乙酬金。为达合同目的,乙经甲父子同意后,以甲的老伴重症伤残为由与拆迀方谈判,索要补偿规定以外的产业。

结果导致甲父子平时住在自购的商品房,却将老伴独自放在老屋里。并且根据合同约定,直至甲父子与相关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才能被接回。在乙的策划方案指导下,甲父子置卧床不起的老伴不顾,并以此作为条件,向相关部门索要赔偿。老病号惹不起呀!无奈之下,负责拆迁的有关部门只得给老人雇请护工,直至老人去世。然而,老人去世后,乙指导甲父子二人暂不火化遗体。这导致了老人的遗体在殡仪馆内停放数月,严重变形。一直到甲父子与有关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才让其入土为安。(这纠纷几方也都够坚忍的……)

后经测量房屋赔付面积为未达到合同约定面积,甲父子因此没有给乙支付任何“酬金”。之后,乙向法院起诉,要求甲父子向他支付部分服务酬金。在法庭上,双方激烈争吵,谈及已故的老人,甲父子更是失控(当时为了利益怎么就忍得住……)。最终甲父子的失控达到了目的,经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乙的诉讼请求。

审判法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乙在整个过程中,漠视生命、不敬逝者、伤害家属情感(家属也同意了……),均背离了公序良俗的要求,故乙与甲父子签订的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