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贸组织第12届部长级会议于6月12—17日在瑞士日内瓦成功举行。会议就世贸组织改革、疫情应对、粮食安全、渔业补贴、电子商务等议题达成一揽子协议。
00-第12届部长级会议成果文件
2022年6月17日通过
我们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各成员部长,于2022年6月12日至17日在日内瓦举行第12届部长级会议。
1. 我们决心加强以WTO为核心的、以规则为基础的、非歧视、开放、公平、包容、公正和透明的多边贸易体制。在此,我们重申《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所列原则和目标,并强调国际贸易和WTO在全球经济复苏、增长、繁荣、减贫、全体人民福利、可持续发展方面的相关性和关键作用,并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相应需要和关注的方式促进在保护和维护环境方面的合作。
2. 我们重申发展中国家成员和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是WTO及其协定的组成部分。WTO协定中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应精确、有效和可操作。此外,我们忆及,开展贸易的目的是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谋求成员的可持续发展,并以符合成员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相应需要和关注的方式加强开展贸易的手段。我们指示各自官员按照议定的方式,在贸易与发展委员会特别会议和WTO中其他相关场合继续努力改进特殊和差别待遇的适用,并在第13届部长级会议前向总理事会报告进展情况。
3. 我们承认有必要利用现有机会,应对WTO所面临的挑战,并保证WTO正常运转。我们承诺致力于WTO的必要改革。在重申WTO基本原则的同时,我们设想进行改革以改善其所有职能。这一工作应为成员驱动、公开、透明、包容,且必须处理所有成员的利益,包括发展问题。总理事会及其附属机构将开展这一工作,审议进展情况,并酌情审议将提交下届部长级会议的决定。
4. 我们承认争端解决机制方面的挑战和关注,包括与上诉机构有关的挑战和关注,认识到处理这些挑战和关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承诺进行讨论,以期在2024年前拥有一个所有成员均可使用的、完整的和运转良好的争端解决机制。
5. 在这种困难的情况下,我们欣慰地注意到达到或即将达到联合国发展政策委员会(CDP)规定的毕业标准的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所取得的进步,并承认毕业所带来的特殊挑战,包括在脱离最不发达国家类别时失去与贸易有关的国际支持措施。我们认识到WTO中的某些措施在便利这些成员自最不发达国家类别毕业后的平稳和可持续过渡中可以发挥的作用。
6. 我们强调加入WTO的重要性,注意到尽管自2016年7月以来没有新成员加入,但是若干申请加入成员已经取得令人鼓舞的进展。在这方面,我们继续致力于促进加入进程的结束,特别是充分按照总理事会关于最不发达国家加入的指导原则促进最不发达国家的加入进程,并提供技术援助,适当时可包括在加入后阶段提供技术援助。
7. 我们认识到依照《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12条加入的成员的特殊情况,这些成员在加入时作出了包括市场准入在内的广泛承诺。这种情况应在谈判中予以考虑。
8. 我们重申我们在内罗毕第10届部长级会议上关于实施有利于最不发达国家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优惠待遇及提高最不发达国家服务贸易参与度的决定,并指示服务贸易理事会审议和提高豁免的可操作性,包括探索最不发达国家服务出口数据的改进;审议最不发达国家服务提供者和给惠成员市场中最不发达国家服务消费者的信息;并评估便利优惠使用的最佳实践。在这一问题上,我们指示总理事会向我们下届会议报告进展情况。
我们重申在巴厘岛第9届部长级会议上关于最不发达国家免关税和免配额市场准入的决定,并指示贸易与发展委员会重新启动最不发达国家优惠双免市场准入的年度审议进程。在这一问题上,我们指示总理事会向我们下届会议报告进展情况。
我们欢迎原产地规则委员会(CRO)于2022年4月14日通过的《关于优惠原产地和实施内罗毕部长决定的决定》(G/RO/95号文件)。我们指示原产地规则委员会在第13届部长级会议前向总理事会报告其工作。
我们同时承认最不发达国家在实施《贸易便利化协定》(TFA)方面的承诺和努力。我们敦促所有成员协助最不发达国家如期实施C类措施。
我们认识到促贸援助倡议在最不发达国家与贸易有关的能力建设中的重要性。我们建议此类计划优先考虑最不发达国家确定的目标。
9. 我们指示贸易便利化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关于过境问题的专门会议,直至完成对《贸易便利化协定》的下次审议。专门会议将强调过境的重要性并为委员会讨论最佳实践预留时间,还将强调G/TFA/W/53号文件中所概述的所有内陆WTO成员、包括内陆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所面临的限制和挑战。
10. 服务贸易对全球经济至关重要,且在全球经济产出和就业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新冠肺炎疫情凸显服务的重要性,并已对服务贸易和服务部门产生重大影响,特别是对包括最不发达国家在内的发展中成员而言。我们强调,恢复那些受疫情影响最严重服务的重要性,及努力加强此类服务的重要性,同时考虑到各成员所遇到的挑战和机遇。我们承认有必要促进包括最不发达国家在内的发展中成员更多参与全球服务贸易,包括通过对它们具有出口利益的部门和提供方式给予特别关注。我们注意到服务贸易领域的工作。
11. 我们注意到总理事会及其附属机构的报告。这些报告以及由此产生的决定表明成员继续致力于WTO的工作,从而加强其有效性,并加强整个多边贸易体制。
12. 我们认识到,依照WTO规则和原则,加强与负有WTO相关职责的其他政府间组织和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协作和合作的重要性,以恢复世界经济的信任、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并有效处理当前和未来的多层面挑战。
13.我们认识到,妇女经济赋权和中小微企业对包容性和可持续经济增长的贡献,承认处于不同发展阶段国家的环境、挑战和能力方面的差异,并注意到WTO、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和国际贸易中心(ITC)在这些问题上开展的工作。
14. 我们认识到气候变化及相关自然灾害、生物多样性丧失和污染等全球性环境挑战。我们注意到多边贸易体制在经济、社会和环境层面对促进联合国2030年议程及其可持续发展目标所作贡献的重要性,这些目标与WTO授权相关联且以符合处于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成员相应需要和关注的方式作出贡献。在这方面,我们重申向发展中国家成员、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提供相关支持的重要性,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包括通过技术创新。我们注意到贸易与环境委员会作为成员间就贸易规则与环境措施的关系进行对话的常设场所所发挥的作用。
第二部分 – 在第12届部长级会议上通过的决定和宣言
•关于小经济体工作计划的部长决定 – WT/MIN(22)/25 – WT/L/1136
•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非违反之诉和情势之诉的部长决定 –
WT/MIN(22)/26 – WT/L/1137
•第12届部长级会议卫生与植物卫生部长宣言:应对现代卫生与植物卫生挑战 –
WT/MIN(22)/27 – WT/L/1138
•关于紧急应对粮食安全问题的部长宣言 – WT/MIN(22)/28 – WT/L/1139
•关于世界粮食计划署购粮免除出口禁止或限制的部长决定 –
WT/MIN(22)/29 – WT/L/1140
•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部长决定 – WT/MIN(22)/30 – WT/L/1141
•关于世界贸易组织新冠肺炎疫情应对和未来疫情应对准备的部长宣言 –
WT/MIN(22)/31 – WT/L/1142
•关于《电子商务工作计划》的部长决定 – WT/MIN(22)/32 – WT/L/1143
•渔业补贴协定– WT/MIN(22)/33 – WT/L/1144
01-关于小经济体工作计划的部长决定
2022年6月17日通过
部长级会议决定如下:
我们重申致力于《小经济体工作计划》,并注意到迄今为止开展的所有工作。特别是,我们注意到WT/COMTD/SE/W/22/Rev.10号文件及其以往版本所反映的专门会议截至第12届部长级会议所开展的工作。我们注意到自2018年以来开展的工作,包括关于小型经济体在努力降低贸易成本方面遇到的挑战,特别是在贸易便利化领域; 小型经济体在吸引投资方面的机遇和挑战; 自然灾害对小型经济体的经济和贸易影响;并指示贸易与发展委员会根据总理事会的总体职责,继续其在小经济体专门会议中的工作。
此外,我们指示小经济体专门会议进一步详细考虑迄今为止收到的各项提案,审查成员可能希望提交的任何其他提案,如可能且在其授权范围内,就任何这些提案向总理事会提出建议。总理事会应要求相关附属机构对贸易与发展委员会确定的与贸易有关的问题作出回应,以期提出采取行动的建议。我们指示世界贸易组织(WTO)秘书处提供相关信息和事实分析,供各成员在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小经济体专门会议中进行讨论,特别包括《小经济体工作计划》第2款(k)项中所确定的领域,特别是努力使小经济体融入新冠肺炎疫情后的经济: 疫情影响、挑战和机遇。
贸易与发展委员会专门会议应继续监督WTO机构和谈判组中有关小经济体提案的进展情况,以期尽快就在弱小经济体更充分融入多边贸易体制方面所确定的与贸易有关的问题作出回应。
02-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非违反之诉和情势之诉的部长决定
2022年6月17日通过
部长级会议决定如下:
我们注意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根据总理事会在2019年12月10日达成的《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非违反之诉和情势之诉的决定》(WT/L/1080)所开展的工作,指示该理事会继续审查《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第23条第1款(b)项和(c)项规定类型起诉的范围和模式,并向第13届部长级会议提出建议。各方同意,各成员在此期间不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提起此类起诉。
03-第12届部长级会议的卫生与植物卫生部长宣言:应对现代卫生与植物卫生挑战
2022年6月17日通过
1. 我们认识到世界贸易组织(WTO)第12届部长级会议的召开恰在《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订立25周年之后,此时正是反思之时,以回想该协定自通过以来所取得的成功,并认识到新出现的压力所带来的挑战,这些压力可能严重影响食品、动物和植物的国际贸易。
2. 我们希望借此之机强调《SPS协定》及其条款今天正如1995年时一样仍然相关且适用,继续维护着成员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而采取必要措施的权利。
3. 除此之外,成员正确实施《SPS协定》支持了农村生计、便利了贸易并支持了可持续农业增长。这些成果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SPS协定》中如下条款的贡献:即要求成员在采取SPS措施方面保持透明;要求这些措施应基于科学原则,并仅在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的必要限度内实施,且除《SPS协定》第5.7条中所指的临时措施外,如其缺乏科学证据,包括通过风险评估,则不应维持。
4. 我们认识到WTO卫生与植物卫生委员会(SPS委员会)在推动《SPS协定》实施,特别是通过增加成员通报数量以提高SPS措施透明度方面起到的重要作用。展望未来,SPS委员会将继续开展有价值的工作,成员继续致力于加强《SPS协定》的实施。
5. 我们重申《SPS协定》为成员确立的权利和义务,并呼吁成员进一步遵守《SPS协定》,以支持国际贸易,同时保证人类、动物和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得以保护。
6. 成员们承认自《SPS协定》于1995年通过以来,全球农业格局已经发生改变。此种改变已经给食品、动物和植物的国际贸易带来多种新的机遇和不断增多的挑战,包括但不限于:
-不断增长的全球人口、以及为应对不断变化的人口结构和分布而增多的农产品流动;
-加快的工具和科技创新步伐;
-气候变化和日益增多的环境挑战以及对粮食生产的相关压力;
-可持续农业实践和生产体系日益增加的重要性,包括它们对应对气候变化和保护生物多样性的贡献;
-因虫害、病害、带病有机体或致病有机体的传播而产生的转移压力,抗菌性对人类和动物健康不断增加的威胁,以及不断出现的与人-动物-环境界面相关的新发传染病,特别是人畜共患传染病;以及
-可能构成对国际贸易变相限制的SPS措施的继续使用。
7. 为此,部长级会议指示SPS委员会进一步加强《SPS协定》的实施,通过开展一项工作计划,以更好地管理与食品、动物和植物的国际贸易相关的问题。该工作计划向所有成员和观察员开放,由确定以下各项的新工作组成:(1)实施《SPS协定》过程中的挑战和处理这些挑战的现在机制;及(2)不断出现的挑战对《SPS协定》适用的影响。
8. 通过该工作计划,部长级会议设想SPS委员会应探讨如何通过《SPS 协定》的实施和适用而支持下列议题,包括但不仅限于:
-如何便利全球粮食安全和更可持续的粮食体制,包括通过农业生产和国际贸易的可持续增长和创新,并通过使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和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制定的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作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经协调的SPS措施的基础。
-如何支持SPS措施以科学证据和原理为基础,包括在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不存在或不适当的情况下;及如何促进成员使用国际标准制定机构所采用的原则以考虑风险分析中的科学不确定性。
-如何通过采取适应地区条件(包括病虫害非疫区和低度流行区)的SPS措施以增强粮食、动物、植物及动植物产品国际贸易的安全,此类措施通过努力限制地中海果蝇等虫害、非洲猪瘟等疾病、带病有机体或致病有机体传播从而提高成员保护动植物生命或健康的能力。
-如何在该工作计划范围内通过技术交流和援助鼓励与支持SPS委员会和国际标准制定机构的观察员国际组织开展合作。
-如何扩大发展中和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在制定和适用SPS措施方面的参与并对这些成员的特殊需要给予支持;特别是提高对SPS措施对此类成员出口可能产生影响的认识和敏感性。
-在该工作计划开展过程中确定的其他议题或世界范围内不断增加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挑战或风险所产生的其他议题。
9. 该工作计划不启动关于新义务的谈判,也不会重新打开或修正《SPS协定》。
10. SPS委员会将处理该工作计划的结果,并向第13届部长级会议报告此项工作的主要调查结果和采取的行动,并酌情提出建议。
04-关于紧急应对粮食安全问题的部长宣言
2022年6月17日通过
关注粮食和农产品贸易中断、创纪录价格以及过度波动可能损害所有成员的粮食安全,包括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和粮食净进口发展中国家的粮食安全,这些国家面临财政和其他能力相关挑战以及不断恶化的贸易条件,受到危机的影响尤为严重;
同时关注粮食、农产品和包括化肥在内的生产投入品的价格不断上涨及有关贸易限制,以及不断上涨的能源和运输成本,将在今后若干年内对全球粮食安全产生持久影响;
决心在建立公平的和以市场为导向的农产品贸易体制、消除饥饿、实现粮食安全和改善营养、促进可持续农业和粮食体制方面取得进展,并采取在实现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2方面可以提高生产力和生产的韧性农业实践,同时考虑发展中国家小规模粮食生产者的利益;
承认为实现这一目标的进展受到了破坏,特别是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粮食计划署预计营养不良和无粮食保障人口的数量和比例将大幅增加;
1.我们各成员部长于2022年6月12日至17日在日内瓦举行世界贸易组织(WTO)第12届部长级会议,并通过此项关于贸易与粮食安全的宣言。
2.我们同意, 贸易与国内生产一样,在改善全球粮食安全的所有方面及提高营养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3.我们承诺采取具体措施,以便利贸易,改善全球粮食和农产品市场的运转和长期韧性,包括谷物、化肥和其他农业生产投入品。应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具体需要和情况给予特别考虑,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和粮食净进口发展中国家的具体需要和情况。
4.我们强调农产品贸易流动的必要性,并重申不实施与WTO相关条款不符的出口禁止或限制的重要性。
5.我们决心保证为处理粮食安全关注所采取的任何紧急措施应将尽可能将贸易扭曲作用减至最小;且应是暂时性的、有针对性的和透明的;并应依照WTO规则进行通报和实施。实施此类措施的成员应考虑这些措施对其他成员的可能影响,包括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和粮食净进口发展中国家。
6.我们决心进行合作,以保证为有需求者而提高粮食生产力和生产、扩大粮食贸易、提升粮食的可用性、可获性及可负担性,特别是在人道主义危机情况下。
7.我们重申《农业协定》和内罗毕《关于出口竞争的决定》中关于出口竞争的纪律,特别是关于国际粮食援助的纪律,并鼓励捐助国作出努力,使贫弱国家可以获得粮食,包括通过世界粮食计划署。
8.我们重申有效实施和监督马拉喀什《关于改革计划对最不发达国家和粮食净进口发展中国家可能产生消极影响的措施的决定》的重要性。在这方面,我们承诺在农业委员会中设立专门工作计划,审查如何根据《农业协定》第16条使该决定更为有效和更具操作性,并考虑各成员在当前和未来提案中所提关注。该工作计划应考虑最不发达国家和粮食净进口发展中国家需要提高其应对粮食严重不稳定状况的韧性,包括考虑在紧急情况下根据需要尽最大可能使用灵活性以促进其农业生产和增强其国内粮食安全。
9. 我们理解向最不发达国家和粮食净进口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和财政援助的重要性,包括通过国际和区域金融机构提供援助,以改善其农业生产能力、基础设施和对农业投入品的获取。
10.我们认识到,充足的粮食储备可有助于实现成员的国内粮食安全目标,并鼓励拥有可用剩余库存的成员以符合WTO规则的方式在国际市场上释放这些库存。
11.我们强调迅速分享关于可能影响粮食和农产品贸易和市场的政策的相关信息的重要性,包括遵守WTO通报承诺和积极参与其他相关信息交流机制。我们邀请秘书处与其他相关国际组织合作,定期更新关于受到当前粮食价格飙升和价格过度波动影响的贸易和市场的发展情况。
12.我们承认农业市场信息系统(AMIS)在提高农业市场透明度和粮食安全政策应对方面的积极作用。
05-关于世界粮食计划署购粮免除出口禁止或限制的部长决定
2022年6月17日通过
部长级会议,
考虑到《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9条第1款;
根据《农业协定》第12条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1条;
鉴于在全球饥饿水平急剧上升情况下,世界粮食计划署提供的重要人道主义援助更为迫切;
各方理解,世界粮食计划署始终根据其”不损害”供应成员并促进本地和地区粮食采购的原则作出采购决定;
决定如下:
1.各成员不得对世界粮食计划署为非商业性人道主义目的而购买的粮食实施出口禁止或限制。
2.本决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成员依照WTO协定相关条款采取保证其国内粮食安全的措施。
06-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部长决定
2022年6月17日通过
部长级会议,
注意到《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9条第1款、第3款和第4款;
注意到新冠肺炎疫情的特殊情况;
决定如下:
1. 尽管国内法中设有关于专利权的规定,但是一适格成员 可限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下称《协定》)第28.1条下规定的权利,依照以下第2款至第6款澄清和豁免的《协定》第 31 条的规定,授权使用生产和供应新冠肺炎疫苗所需的专利客体 ,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必要限度内无需权利持有人同意。
2. 为进一步明确,一适格成员可不经权利持有人同意而根据第31条授权使用专利客体,授权可通过该成员法律中可获得的任何方式,例如行政令、紧急法令、政府使用授权以及司法或行政命令,无论一成员是否设有强制许可制度。就本决定而言,第31条中所指的“一成员法律”不仅限于例如规定强制许可规定的立法,还可包括其他法令,例如行政令、紧急法令、司法或行政命令。
3. 成员同意进行以下澄清和豁免,以便适格成员依照第1段和第2段授权使用一专利客体:
(a)一适格成员无需要求专利客体的拟议使用者为获得第31条(b)款所规定的权利持有人的授权而作出努力。
(b)一适格成员可豁免第31条(f)款关于根据第31条的授权使用主要用于供应其国内市场的要求,并可允许依照本决定授权生产产品的任意比例向适格成员出口,包括通过旨在保证适格成员公平获取该授权所涵盖新冠肺炎疫苗的国际或区域联合倡议加以实现。
(c)适格成员应作出一切合理努力,以防止依照本决定授权生产的产品在根据本决定已经进口至其领土内后复出口。成员应保证可提供有效法律手段,使用《TRIPS 协定》项下本已要求提供的手段,防止依照本决定授权生产的产品进口至其领土并在其领土内销售,以不符合本决定规定的方式转移至其市场。
(d)根据第31条(h)款确定充分补偿时,可考虑旨在提供新冠肺炎疫苗公平获得的特定疫苗分配计划的人道主义和非营利目的,以支持适格成员的制造商以可承受的价格为适格成员生产和供应此类疫苗。在这些情况下确定充分补偿时,适格成员可考虑国家紧急状态、疫情或类似情形下的现有良好实践。
4. 认识到及时获取新冠肺炎疫苗的重要性,各方理解《协定》第39.3条不阻止一适格成员快速批准使用根据本决定生产的疫苗。
5. 为透明度目的,相关措施一俟通过,一适格成员即应将与本决定实施相关的任何措施通知TRIPS 理事会,包括给予授权的情况。
6. 一适格成员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后5年内适用本决定的规定。总理事会可考虑新冠肺炎疫情的特殊情况将该期限予以延长。总理事会将每年审议本决定的运用情况。
7. 成员不得根据《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3条第1款(b)项和(c)项对符合本决定而采取的任何措施提出质疑。
8. 在不迟于本决定作出之日6个月,成员将决定将本决定扩展至新冠肺炎诊断产品和治疗产品的生产和供应。
9. 本决定不损害成员在《TRIPS 协定》项下拥有的灵活性,包括在多哈《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与公共健康宣言》中确定的灵活性,且不损害成员在《TRIPS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第3款(b)项所规定的除外。为进一步明确,本决定不损害对上述灵活性及属本决定范围外的权利和义务的解释。
07-关于世界贸易组织新冠肺炎疫情应对和未来疫情应对准备的部长宣言
2022年6月17日通过
1. 我们注意到,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过程中,成员经历了新冠肺炎疫苗、治疗产品、诊断产品及其他基本医疗产品的供应限制。并非每个成员在疫情期间都有同样的经历,特别是由于各成员的发展水平、财政能力和对这些产品的进口依赖程度各不相同。我们鼓励各成员按照本宣言所设想的,了解和借鉴关于疫情的经验,以有助于增强对新冠肺炎疫情和未来疫情的韧性。
2.我们认识到稳定和可预见的贸易环境对于依照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提供货物和服务的重要性,以便利新冠肺炎疫苗、治疗产品、诊断产品及其他基本医疗产品、包括其投入品的生产、供应和分配。
3.新冠肺炎疫情凸显努力加强及时、公平和全球获得安全、可负担和有效的新冠肺炎疫苗、治疗产品、诊断产品及其他基本医疗产品的重要性。我们认识到多边贸易体制在支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和未来疫情所需的必需品和相关服务的生产扩大和多样化方面的重要性,包括通过确定机会和处理壁垒。我们强调WTO在促进包容性增长,包括工业化、发展和韧性方面可以发挥关键作用。
4.我们认识到,全球复苏在各成员之间仍然存在很大差异,且疫情继续构成不断演变的挑战,特别是与新冠肺炎病毒新变种的可能蔓延和疫苗接种速度的不均衡有关的挑战。我们还注意到,新冠肺炎疫情已造成国际收支方面的挑战,并显示出一些发展中国家成员、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在抵御、应对疫情和从疫情中复苏方面的财政手段的局限性。
5.我们致力于提高透明度,包括依照WTO规则及时全面提交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和未来疫情的贸易措施通报。信息共享有助于成员和贸易商知晓所采取的措施。我们认识到,新冠肺炎疫情和未来疫情可能进一步限制一些发展中国家成员、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有限的资源和机构能力,并强调关于透明度和监督方面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的重要性。
6.我们认识到及时和准确信息的价值,可使成员能够快速确定新冠肺炎疫情和未来疫情期间供应链可能的中断。此外,我们鼓励成员积极参与WTO贸易监督工作。
7.在WTO规则所规定的范围内,我们认识到保证旨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任何如有必要而采取的紧急贸易措施具有针对性、适度、透明和临时的重要性; 且不会对贸易造成不必要的壁垒或造成供应链的不必要中断。在实施此类措施时, 我们将努力考虑到成员的不同情况, 特别是一些发展中国家成员、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的利益,以及它们对应急物资和人道主义援助的需要。
8.我们认识到,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由于面临国内和国际对新冠肺炎疫苗、治疗产品、诊断产品及其他基本医疗产品的巨大需求,成员时常遭遇严重供应限制。因此,成员已经作出巨大努力以增加生产和使生产多样化;并支持公平获得这些货物。认识到成员可依照WTO规则实行出口限制,也可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生命和健康,我们有意在对此类货物、包括其投入品实施出口限制方面采取适当克制。
9.我们重申WTO《贸易便利化协定》的重要性,特别是如在贸易便利化委员会中所讨论的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迄今已经证明至关重要的那些条款。我们承认发展中国家成员、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的能力建设需要,并强调《贸易便利化协定》第二部分可供发展中国家成员使用。
10.在WTO现有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内,我们注意到成员为应对当前疫情而已经采取的额外自愿贸易便利化措施,包括简化海关手续、减少和简化单证要求、临时降低或调整新冠肺炎疫苗、治疗产品、诊断产品及其他基本医疗产品、包括其投入品的关税和其他费用。
11.为在新冠肺炎疫情和未来疫情期间快速获得新冠肺炎疫苗、治疗产品、诊断产品及其他基本医疗产品,我们鼓励酌情开展监管合作,并在自愿基础上分享监管信息。
12.我们忆及2001年多哈《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与公共健康的宣言》,并重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不阻止也不应阻止成员采取保护公共健康的措施。因此,在重申我们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承诺的同时,我们重申,该协定可以且应该以可对WTO成员保护公共健康的权利具有支持作用的方式加以解释和实施,特别是促进全体人民均能够获得药品。
13.我们进一步重申,成员有权充分利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2001年多哈《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与公共健康的宣言》,协定和宣言提供了包括未来疫情在内的保护公共健康的灵活性。
14. 我们忆及《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部长决定》(WT/MIN(22)/30–WT/L /1141)。
15.我们认识到,提高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和未来疫情应对准备水平,需要加强世界范围的生产、科学和技术能力。我们还认识到,此种能力在制定新冠肺炎疫情以外的公共健康危机解决办法方面的重要作用,包括与艾滋病毒/艾滋病、结核病、疟疾和其他流行病以及被忽视的热带病有关的危机,并有助于使生产地点多样化。根据WTO规则,我们强调促进技术转让的重要性,这有助于相关部门的能力建设。
16.我们重申发达国家成员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66.2条的承诺。
17.我们强调服务在保证新冠肺炎疫情和未来疫情期间保持韧性的关键作用。我们承认便利新冠肺炎疫苗、治疗产品、诊断产品及其他基本医疗产品的生产和分配过程中所涉服务提供商国际业务的重要性,例如物流和货运服务。我们还承认,在新冠肺炎疫情和未来疫情期间便利服务贸易的重要性,包括健康服务及信息通信技术服务。
18.我们认识到疫情对成员服务部门和服务贸易的重大影响。我们强调跨部门和跨提供模式的服务贸易对支持成员经济复苏的重要性,特别是对一些发展中国家成员、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有利的服务贸易。
19.我们还认识到,新冠肺炎疫情对旅游部门已经产生消极影响,特别是在依赖旅游业的经济体中,尤其是依赖旅游业的最不发达国家。我们承认,成员需要采取行动,以减少造成这些影响的病毒传播。我们认识到,加强成员间的合作和对话,特别是那些经济依赖旅游业的成员间的合作和对话,对于促进更好地理解如何潜在减轻这些影响具有重要意义。
20.考虑到成员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公共健康政策和经验,我们承认在WTO授权及其规则范围内开展进一步合作的相关性,以促进疫情后恢复和贸易流动,合作包括检验要求和结果、疫苗接种证书和互用性的认可以及数字健康申请的互认,同时继续保护公共健康并保证隐私和个人数据保护。
21.我们强调全球粮食安全在韧性建设和应对当前和未来疫情方面的重要性。我们认识到新冠肺炎疫情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粮食安全、特别是对粮食净进口发展中国家成员和最不发达国家产生的特别消极的影响。
22.新冠肺炎疫情加剧了与粮食安全有关的问题,例如供应和价格挑战,这些问题是多方面的,需要采取综合方式以加以处理。
23.我们强调理解WTO规则如何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支持成员的重要性,以及这些规则在未来疫情中的作用。我们重申需要审议并借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汲取的所有教训和经历的挑战,从而在未来发生疫情时在国际收支、发展、出口限制、粮食安全、知识产权、监管合作、服务、关税归类、技术转让、贸易便利化和透明度方面制定有效解决办法。
24.WTO相关机构 将在其职权范围内,根据成员提案,继续或尽快开展工作,分析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汲取的教训和经历的挑战。总理事会每年将根据相关机构报告,对WTO各机构根据本宣言开展的工作进行回顾,直至2024年年底。
25.讨论和重点领域将包括但不限于第23段中所列议题和成员提出的反映其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各种经验的其他议题。
26.我们注意到,可能要求总理事会酌情召开会议,以促进在发生疫情期间加强合作和对话。
27.我们还注意到WTO秘书处所作的工作,包括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合作。此点包括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疫苗、治疗产品、诊断产品及其他基本医疗产品和服务的分析,包括供求关系图。
28.我们还注意到WTO与世界卫生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共同开展工作的重要性,以制定国际疫情应对措施,有关活动包括有效对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和未来疫情至关重要的货物和服务的供应与需求快速匹配、制定产能与需求图、匹配以满足此类需求以及制定互认准则等。
29.我们确认,本宣言不改变WTO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我们进一步确认,本宣言不会创设发展中国家成员的亚群体。
08-关于《电子商务工作计划》的部长决定
2022年6月17日通过
部长级会议决定如下:
我们同意根据 WT/L/274号文件中所规定的授权,特别是根据授权的发展方面,重振《电子商务工作计划》下的工作。
我们应加强关于电子传输暂免关税的讨论,并指示总理事会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相关机构可能提交的报告进行定期审议,包括关于电子传输暂免关税的范围、定义和影响。
我们同意在第13届部长级会议前维持不对电子传输征收关税的现行做法,第13届部长级会议通常应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召开。如第13届部长级会议推迟至2024年3月31日以后,除非部长们或总理事会作出延长决定,否则电子传输暂免关税将在该日期失效。
09-渔业补贴协定
2022年6月17日部长决定
部长级会议;
注意到《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协定》)第10条第1款;
忆及2017年布宜诺斯艾利斯WTO第11届部长级会议给予成员的授权,即下届部长级会议应通过一项关于全面有效纪律的协定以禁止某些形式的助长过剩产能和过度捕捞的渔业补贴,并取消助长非法、未报告和无管制的捕捞活动的补贴,同时认识到发展中国家成员和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适当和有效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应是谈判组成部分。
决定如下:
1.特此通过本决定所附修正《WTO协定》的议定书,并提交各成员供接受。
2.该议定书应特此开放供各成员接受。
3.该议定书应依照《WTO协定》第10条第3款生效。
4.尽管有《渔业补贴协定》第9.4条,但是规则谈判组应继续以 WT/MIN (21)/W/5和 WT/MIN (22)/W/20号文件中的未决问题为基础进行谈判,以期向WTO第13届部长级会议提出关于额外条款的建议,以达成一项关于渔业补贴的全面协定,包括进一步对某些形式的助长产能过剩和过度捕捞的渔业补贴制定纪律,同时认识到发展中国家成员和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适当和有效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应是谈判组成部分。
附件
关于修正《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议定书
渔业补贴协定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
注意到根据《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协定》”)第10条第1款通过的载于 WT/MIN (22)/33 - WT/L/1144号文件中的部长级会议决定;
特此协议如下:
1.《WTO协定》附件1A应自本议定书根据第4款生效时起予以修正,加入本议定书附件中所列《渔业补贴协定》,位列《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之后。
2.对本议定书条款不得作出任何保留。
3.本议定书特此开放供各成员接受。
4.本议定书应依照《WTO协定》第10条第3款生效。
5.本议定书应交存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总干事应迅速向每一成员提供一份经核证无误的议定书副本及根据第3款的每一项接受的通报。
6.本议定书应依照《联合国宪章》第102条的规定予以登记。
2022年6月17日订于日内瓦,正本一份用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附件
渔业补贴协定
第1条:范围
本协定适用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SCM协定)第1.1条范围内、且具有该协定第2条范围内的专向性的对海洋野生捕捞和海上与捕捞有关的活动的补贴。
第2条:定义
就本协定而言:
(a)“鱼类”指所有海洋生物资源物种,无论是否经过加工;
(b)“捕捞”指搜寻、诱集、定位、捕捉、获取或收获鱼类,或按照合理预期会导致诱集、定位、捕捉、获取或收获鱼类的任何活动;
(c)“与捕捞有关的活动”指支持捕捞或为捕捞作准备的任何作业活动,包括对先前未在一港口上岸的鱼类进行上岸、包装、加工、转运或运输,以及在海上提供人员、燃料、渔具和其他物资补给;
(d)“船舶”指用于、装备用于或有意用于捕捞或与捕捞有关的活动的任何船舶、其他类型的大船或小船;
(e)“经营者”指一船舶的所有人,或负责或指挥或控制该船舶的任何人。
第3条: 助长非法、未报告和无管制捕捞的补贴
3.1 任何成员不得给予或维持对从事非法、未报告和无管制(IUU)捕捞或从事支持IUU捕捞的与捕捞有关的活动的船舶或经营者 的任何补贴。
3.2 就第3.1条而言,如经下列任何一方作出一项确定性认定,则一船舶或经营者应被视为从事IUU捕捞 :
(a)一沿海成员,对在其管辖区域内的活动作出的;或
(b)一船旗国成员,对于悬挂其旗帜的船舶的活动作出的;或
(c)一相关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或安排(RFMO/A),在其权限区域和物种范围内,依照该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或安排的规则和程序及相关国际法作出的,包括通过提供及时通报和相关信息。
3.3 (a)第3.2条下一项确定性认定 指一成员对一船舶或经营者从事IUU捕捞的最终认定和/或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安排将一船舶或经营者列入从事IUU捕捞最终清单。
(b)就第3.2条(a)项而言,如沿海成员的认定系根据相关事实信息作出,且已向船旗国成员及在知情时已向补贴成员提供下列各项,则第3.1条下的禁止应适用:
(i)就一船舶或经营者已因从事IUU捕捞而被暂时扣留以待进一步调查,或该沿海成员已启动IUU捕捞调查,通过适当渠道作出的及时通报,其中包含任何相关事实信息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行政程序或其他相关措施;
(ii)在作出认定前的一次交流相关信息 的机会,以便使此类信息在作出最终认定时得到考虑。该沿海成员可对开展此种信息交流指定方式和时限;以及
(iii)关于最终认定的通报,并通报实施的任何制裁措施,包括其期限(如适用)。
沿海成员应将确定性认定向第9.1条中所规定的委员会(本协定中称“委员会”)作出通报。
3.4 补贴成员在确定第3.1条中的禁止的适用期限时,应考虑船舶或经营者实施IUU捕捞的性质、严重性和重复发生情况。第3.1条的禁止的适用期限应至少等同于触发该项禁止的认定所产生的制裁措施 的有效时间、或至少等同于该船舶或经营者被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安排列在清单上的期限,以时间长者为准。
3.5 补贴成员应依照第8.3条向委员会通报根据第3.1条所采取的措施。
3.6 如一港口国成员向一补贴成员通报其有明确理由认为在其一港口中的一船舶从事了IUU捕捞,则该补贴成员应适当考虑收到的信息并对其补贴采取其认为适当的行动。
3.7每一成员应设有法律、法规和/或行政程序,以保证不给予或维持第3.1条中所指补贴,包括本协定生效时现存的此类补贴。
3.8 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2年内,发展中国家成员,包括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在不超出其专属经济区及在其专属经济区之内给予或维持的补贴应免于根据本协定第3.1条和第10条所采取的行动。
第4条: 有关过度捕捞鱼类种群的补贴
4.1 任何成员不得给予或维持有关过度捕捞鱼类种群的捕捞或与捕捞有关的活动的补贴。
4.2 就本条而言,如一鱼类种群经对捕捞发生区域具有管辖权的沿海成员或经相关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安排对在其权限区域和物种范围内,根据其可获最佳科学证据,认定属过度捕捞,则该鱼类种群属过度捕捞。
4.3 尽管有第4.1条的规定,但是实施如第4.1条中所指补贴或其他措施旨在将该种群重建至生物可持续水平,则一成员可给予或维持此类补贴。
4.4 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2年内,发展中国家成员,包括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在不超出其专属经济区及在其专属经济区之内给予或维持的补贴应免于根据根据本协定第4.1条和第10条所采取的行动。
第5条:其他补贴
5.1 任何成员不得给予或维持对在沿海成员或沿海非成员管辖范围以外和相关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安排权限范围以外区域的捕捞或与捕捞有关的活动提供的补贴。
5.2 一成员在对不悬挂该成员旗帜的船舶给予补贴时,应给予特别注意并采取适当的克制。
5.3 一成员在对有关状况不明种群的捕捞或与捕捞有关的活动给予补贴时,应给予特别注意并采取适当的克制。
第6条:最不发达国家特定条款
一成员在提出涉及一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事项时应采取适当的克制,所探讨的解决办法应考虑所涉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具体情况(如有)。
第7条: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应向发展中国家成员,包括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提供有针对性的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援助,以实施本协定项下的纪律。为支持此种援助,应与联合国粮农组织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等相关国际组织合作,设立一自愿性WTO筹资机制。WTO成员对该机制的捐款应属完全自愿,且不得使用经常预算资源。
第8条:通报和透明度
8.1 在不损害《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25条的情况下及为加强和提高渔业补贴通报,并为更有效监督渔业补贴承诺的履行情况,每一成员应
(a)作为其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 , 第25条渔业补贴定期通报的一部分提供下列信息:所补贴的捕捞活动类别或种类;
(b)在可能的限度内,作为其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12,13第25条渔业补贴定期通报的一部分提供下列信息:
(i)所补贴的渔业中鱼类种群的状况(例如过度捕捞、最大限度可持续捕捞或捕捞不足)和所使用的参考点,以及此类种群是否与任何其他成员共享 或由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安排管理;
(ii)对相关鱼类种群设立的养护和管理措施;
(iii)所补贴的渔业中的船队产能;
(iv)受益于补贴的渔船或船舶的名称和识别号码;以及
(v)所补贴的渔业中按物种或物种群分列的渔获物数据。
8.2 每一成员应每年书面通报委员会其已经确定的、从事IUU捕捞活动的船舶和经营者名单。
8.3 每一成员应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起1年内,将为保证实施和管理本协定的现有或已采取的措施告知委员会,包括为实施第3条、第4条和第5条所规定的禁止所采取的步骤。每一成员还应将此后对此类措施的任何变更以及为实施第3条所规定的禁止而采取的新措施迅速告知委员会。
8.4 每一成员应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起1年内向委员会提供一份包含其与本协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的渔业制度的说明,并将此后的任何修改迅速告知委员会。一成员可通过向委员会提供其中列出该信息的、该成员的或其他适当的官方网页的最新电子链接以履行这一义务。
8.5 一成员可请求通报成员就其根据本条提供的通报和信息提供额外信息。该通报成员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全面回应该请求。如一成员认为本条下的通报或信息未予提供,则该成员可提请该另一成员或委员会注意此事项。
8.6 自本协定生效时起,成员应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通报其作为成员方的任何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安排。该通报应至少包括设立该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安排的法律文件、其权限区域和物种、所管理鱼类种群的状态信息、养护和管理措施的说明、其规范其IUU捕捞认定的规则和程序以及其已认定从事IUU捕捞的船舶和/或经营者的最新清单。该通报可由成员单独提交或由一组成员联合提交。该信息的任何变化应迅速通报委员会。委员会秘书处应保存一份根据本条通报的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安排清单。
8.7成员确认,关于一项措施的通报不预断(a)该措施在《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或本协定项下的法律地位;(b)该措施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项下的影响;或(c)该措施本身的性质。
8.8 本条中的任何规定不要求提供机密信息。
第9条:机构安排
9.1 特此设立渔业补贴委员会,由各成员的代表组成。委员会应选举自己的主席,每年应至少召开2次会议,或根据本协定相关规定所设想的应任何成员请求召开会议。委员会应履行根据本协定或由各成员对其指定的职责,并应向各成员提供机会就与本协定的运用或促进其目标实现相关的任何事项进行磋商。WTO秘书处应担任委员会的秘书处。
9.2 委员会应不少于每2年审议根据第3条和第8条以及本条提供的所有信息。
9.3 委员会应每年审议本协定的实施和运用情况,同时考虑本协定的目标。委员会应每年将此类审议所涵盖期间的进展情况告知货物贸易理事会。
9.4 不迟于本协定生效之日后5年并在此后每3年,委员会应审议本协定的运用情况,以期确定为改进本协定运用所必需的全部修改,同时考虑本协定的目标。在适当情况下,委员会可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提交修正本协定文本的建议,特别考虑本协定实施过程中取得的经验。
9.5 委员会应与联合国粮农组织及渔业管理领域的其他相关国际组织,包括相关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安排,保持密切联系。
第10条:争端解决
10.1 由《争端解决谅解》(DSU)详述和适用的《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2 条和第23 条的规定适用于本协定项下的磋商和争端解决,除非本协定中另有具体规定。
10.2 在不损害第1款的前提下,《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 第4条的规定应适用于本协定第3条、第4条和第5条下的磋商和争端解决。
第11条:最后条款
11.1 除第3条和第4条中所规定的外,本协定任何条款不得阻止一成员提供救灾 补贴,只要该补贴:
(a)限于一特定灾害的救济;
(b)限于受影响的地理区域;
(c)有时限性;以及
(d)对于重建补贴,限于将受影响的渔业和/或受影响的船队恢复至灾前水平。
11.2 (a)本协定,包括与本协定有关的任何调查结果、建议和仲裁结果,不对领土主张或海洋划界产生任何法律影响。
(b)根据本协定第10条设立的专家组不应就任何诉请提出调查结果,如该诉请要求其以由任何单方面主张的领土主张或海洋划界为基础提出调查结果。
11.3 本协定任何条款的解释和适用不得损害成员依据包括海洋法在内的国际法享有的管辖权、权利和义务。
11.4 除非另有规定,否则本协定任何条款不意味一成员受其未参加或未作为合作非成员方的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安排的措施或决定的约束,或对任何此类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安排予以承认。
11.5 本协定不修改《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所规定的任何权利和义务或使此类权利和义务无效。
第12条:全面纪律未获通过情况下的协定终止
如在本协定生效后4年内全面纪律未获通过,除非总理事会另有决定,否则本协定即应立即终止。
(来源:商务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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