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
商洛中院
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编者按】
近年来,商洛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禁毒决策部署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大力加强禁毒法治建设,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不断探索禁毒工作实践经验,审理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毒品犯罪案件。
6月23日,商洛中院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从2017年以来全市法院审理的120件毒品犯罪案件中筛选出10件典型案件予以发布。该批案例集中体现了全市法院在禁毒工作方面作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效,彰显人民法院严惩毒品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鲜明态度和坚定立场,教育引导社会成员远离毒品危害、远离毒品犯罪,凝聚社会各方力量,共同营造全民参与禁毒的良好氛围,为打好禁毒人民战争、服务保障全市“一都四区”建设贡献法院力量。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1年,年逾七旬的被告人杨某在自己开办的商店内多次向多人出售一种名为“山西料面”的“食品”。2021年9月13日,被告人杨某又在其商店向他人出售“山西料面”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杨某贩卖的“山西料面”中含有咖啡因成分,系毒品。
【裁判结果】
洛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含有咖啡因的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杨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犯罪时年满七十五周岁,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二、已追回的违法所得12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未追回的违法所得790元,继续予以追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释法说理】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均构成犯罪,予以刑事处罚;向多人贩卖或多次贩卖毒品的,属情节严重,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贩卖咖啡因200千克以上的,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杨某贩卖少量咖啡因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多次向多人贩卖属情节严重。杨某虽系老年人,且年近八旬,但其犯罪仍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典型意义】
“山西料面”、“山西黄片片”,实为咖啡因,其形多为粉沫状或片状,因曾在山西等地盛行,故得名“山西料面”、“山西黄片片”。咖啡因既是药品,又是毒品,和其他精神药品一样具有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咖啡因能够暂时驱走疲劳并恢复精力,临床上用于治疗神经衰弱和昏迷复苏。咖啡因长期食用会产生药品依赖性和毒副作用,引发各种疾病,位列于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癌症研究机构三类致癌物清单中。咖啡因廉价、易得,加之人们对毒品的危害性认识不够,为了提神、解乏,购买和吸食该毒品的现象在重体力劳动者群体中大量存在,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近些年来,不法分子将咖啡因伪装成食品如豆腐干、茶叶包以及化肥包等,进行贩卖,甚至明目张胆地在商店内出售,这样的行为属严重犯罪行为,是我国法律严厉打击的对象。通过本案的审理,我们呼吁:作为消费者要擦亮慧眼,不购买不符合食品标准的“食品”、不购买“三无”商品,避免上当受骗,成为毒品的受害者;作为城市的建设者,应当采取适当休息的方式消除疲劳,切忌沾染毒品,损害身心健康;作为商品经营者,更要守法经营,切不可将毒品当作“商品”贩卖牟利,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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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商洛中院刑一庭
编辑:王江炜 审核:任丹江 签发:王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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