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刘晨光

一份近日公开的裁判文书牵出兰州两名金融领域腐败人员:兰州银行原监事长李玉峰与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原党委书记、行长杨明基。

裁判文书显示,李玉峰,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漳县人,大学本科文化,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监事长,户籍住址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其因涉嫌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1年1月18日被兰州市西固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于2021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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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资料显示,兰州城市合作银行于1997年6月注册成立。1998年5月更名为兰州市商业银行。2008年6月18日更名为兰州银行。2022年1月,兰州银行正式在深交所主板宣告上市,为A股第42家上市银行。截止6月27日收盘,股价为4.97元/股。

李玉峰的犯罪行为分为两个部分,其中之一便是向杨明基行贿

裁判文书显示,杨明基多年在人行系统工作。此前曾出任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行)甘肃省分行会计处处长,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党委委员、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分局局长(副厅局级),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党委书记、行长(正厅级局),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正司局级)。

2014年5月至2015年9月杨明基任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副董事长,2015年9月任该公司党委委员、副董事长。2018年6月被免去党委委员,不再担任该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2018年7月16日人行决定批准杨明基退休。

不过,退休之后的杨明基也没能逃过法律追究。

2020年12月,已经退休两年的杨明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落马。2021年11月,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开审理杨明基贪腐案。检察机关指控,杨明基被指从1996年至2018年的22年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职务晋升、入职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3030.4408万元、美元1万元。

杨明基被指在2005年12月,利用担任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行长的职务便利,指使他人将单位公款500万元转入金塔县财政局账户,用于支付其实际控制的兰州荣丰商贸有限公司金塔县会水土地整理、开发项目的转让费。2011年9月,杨明基向单位归还被其挪用的500万元公款,并归还利息200万元。

事实上,从2003年3月开始,李玉峰就多次向杨明基行贿,从几万元到100余万元不等,总共有290.1608万元。

其中最大的一笔,2008年2月,李玉峰在担任兰州市商业银行行长助理兼计划财务管理部总经理期间,为感谢时任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行长杨明基在银行揽储等业务中提供的关照和帮助,并为了在银行业务及个人发展中获得关照,为杨明基在北京朝阳区北子湾南2路乐成公馆给女儿杨某购买的房屋支付首付款及税费共计人民币152.1608万元。

李玉峰行贿的理由也各异。如借杨明基大外甥女倪黎结婚恭贺名义,在杨明基家中送给杨明基人民币2万元现金;以恭贺杨明基儿子考上大学的名义,在杨明基武都路人民银行家属院家中送给杨明基人民币10万元现金。

除了向杨明基行贿,另一方面,李玉峰自身也收受贿赂。

李玉峰在担任兰州市商业银行德隆支行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甘肃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办理项目贷款提供便利,2006年12月,帮助该公司贷款6180万元。2008年1月至2月,甘肃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分三次共给付李玉峰感谢费240万元,李玉峰予以收受。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收受的240万元已全部退缴,其中向监察机关退缴87.8392万元、向审判机关退缴152.1608万元。

最后法院认为,李玉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直接或者帮助他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杨明基290.1608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被告人李玉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24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另外,李玉峰到案后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收受庆盛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袁某240万元的犯罪事实,与侦查机关掌握的行贿罪的属于不同种罪名,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构成自首,且已积极退缴全部非法所得240万元,可减轻处罚。被告人李玉峰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已掌握的所有行贿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可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最终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玉峰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20万元(已缴纳)。 退缴到案的违法所得24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