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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的申请审批流程
1、申请宅基地的主体身份特定
申请主体应当是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
2、提交申请
申请人应以户为单位向村民委员会提交材料:
(一)户口簿、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农村宅基地申请表》;
(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入户核实、进行审议
村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要及时入户核实情况并依法召开村民会议进行审议。
4、公示
审议通过后,将申请人的共同居住家庭成员人数、申请理由、地位置和面积、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等情况在本村公示,征询村民意见。
(1)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或修改宅基地分配方案,对修改后的分配方案需再次予以公示;
(2)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农村宅基地申请表》中签署意见。
5、报送镇政府
村民委员会将签署同意意见的《农村宅基地申请表》及其他申请材料及时报送所在镇政府
6、镇政府实地审查
镇政府负责组织村民委员会及相关人员,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村庄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等。
7、镇政府签署意见。
根据到场核实情况并严格依据村庄规划及有关规定,在《农村宅基地审批表》中签署意见,一般一式两份,分别由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留存。
8、制作并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制作《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制作《农村宅基地不予批准通知书》。
由村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及时将审批文书发放给村民。
存根由镇政府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