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22年6月13日10时50分许,毕某驾驶车牌号为冀JE***7普通摩托车,在泊头市永安南街辅路与陈某骑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发生事故时,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头盔,受伤较重,毕某驾驶普通摩托车佩戴了头盔,仅是轻微擦伤。

 泊头交警发布典型案例!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头盔,受伤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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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头交警发布典型案例!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头盔,受伤较重!

头盔是个护身宝,

摩托电动车要戴好

安全带是生命带,发生意外防伤害

你的每一次出行

都有家人在默默的等候你的归来

交通安全无小事

请做他们的超人

别做马路上的空中飞人

泊头交警提醒

为了您和家人的安全,无论是驾乘摩托车还是电动自行车,请正确佩戴安全头盔;无论是在车辆前排还是车辆后排,请规范使用安全带。文明之城需要文明之行,“一盔一带”从我做起,安全守护携手同行。

来源:泊头交警微发布

编审:石增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