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2月底,扬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城区某烧烤店经营过程中油烟烟雾较大,涉嫌存在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行为,遂立即展开立案调查。

经查明,该烧烤店安装的是油烟净化烧烤一体炉,当事人承认当天未打开油烟净化烧烤一体炉,导致油烟较大。根据《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3.5:“无组织排放是指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的油烟排放。”5.1:“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之规定。

经扬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案审会集体讨论,本案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烧烤店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小贴士

餐饮油烟的成分复杂,具有一定的吸入毒性、免疫毒性和致变毒性,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居住环境和城市空气质量,如果市民朋友发现有不安装或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标排放油烟的违法行为,请及时向城管部门反映。

来源:扬中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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