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拆除违建时,应当对室内物品进行登记造册,否则,当强拆被认定为违法,相对人请求补偿时,行政机关不能提供证据的,应承担不利后果。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是否就会支持相对人的任何赔偿请求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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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强制拆除案例:

陈明(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是一个小商人,2016年,其租赁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一块空地,建设了厂房并进行经营。但2018年,当地规划部门在日常巡查的过程中,发现陈明的厂房系未经依法规划和用地审批建设而成,属于违法建筑。遂向其作出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要求其在15日内,对该房屋进行自行拆除,否则将进行强制拆除。然而在规定时间内,刘明并未拆除该房屋,随后,规划部门便组织人员对该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对此,刘明不服,于是提起了行政诉讼,最终,法院因规划部门强制拆除行为存在程序违法为由确认该强制拆除违法。

判决生效后,陈明再次提起了行政赔偿之诉,要求规划部门赔偿其机器设备、建筑材料等损失,并制作了相应的室内物品清单,其中还含有多台价值不菲的机器设备。但却并未提供相关证据。对于该清单,规划部门指出,刘明在收到《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后,强制拆除前,曾组织人员对厂房内的物品进行了搬离,因此对于该赔偿,其不认可,但规划部门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

那么对于这些物品的损失,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法院审理后认为:

违建被拆除前,行政机关告知相对人限期拆除,相对人转移价值巨大的财物,符合正常人的逻辑思维。而在违建被拆除后,相对人仅提供物品清单,却不能提供相应物品购买、使用、在建筑内的相关证据情况下,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遵循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客观的酌定赔偿数额,而不应简单的按照原告的主张确认损害事实。对于合理损失应当确认,对于重大损失,则应谨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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