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现在很多公司都有这样的经历:

公司从个人那里采购货物或者与个人合作,但是个人不愿意去税务局代开发票,然后为了促成这个业务,个人主动或者公司让这个人去别的公司开具发票,公司财务会把这个业务视为合规操作,见票同意付款。

但是,你不知道的是,这样操作是存在风险的

我们以案为证,如下图(点击放大滑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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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结果】这个公司最终判定为违反税收管理的行为处以30000元罚款,处罚依据是:

1、属于个人业务,从第三方取得的普票属于虚开发票

2、从第三方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并将发票涉及的业务以工程施工科目入账,暂未发现资金回流情况。

【案例分析】从以上案例,我们看到最大的问题是:资金流和发票流不一致。公司通过公账给伍某个人银行账户总共转了115万,而且,支付的总金额还大于整个开票的价税合计金额83万多。

所以,这个事项证实为虚开发票

不过,我们从处罚结果可以看出,这个公司最终被判定的罚款才30000元。小编认为,主要是因为这个纳税人其实是基于真实业务接收的虚开发票,而且是普票,所以最终的判定结果属于虚开发票比较轻的处罚。

另外,处罚结果第二条显示:暂未发现资金回流情况

这个“资金回流”并非术语,而是稽查一线常用语,一般指资金从采购方对公账号转到销售方对公账号,以证明支付款项的事实,随后通过多个对公和私人账号,流转到采购方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以及利益相关人的账号中,可能存在实际未支付的情况。

查实“资金回流”,是证明纳税人偷税或虚开的主观故意的有力证据。但是作为单一的证据,必须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能力、物流、购销等证据共同组成证据链发挥功用。

实践中,检查人员应当准确判定“资金回流”在不同情境下的证明作用和证明效力,防范执法风险。

所以,假如这个案例被税务局写的是发现有资金回流情况,那事情就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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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流不一致"就是"虚开发票"吗?

那么,资金流与发票流可以不一致吗?资金流与发票流不一致就是虚开发票吗?

对此,税局也是给出了答复的。资金流与发票流可以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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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答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按照实际业务由提供服务一方向接受服务一方开具发票。

我们通过税务总局的答疑可以看出,上述情况就会造成资金流与发票流不一致。

所以,在确保业务真实的前提下,因行业或企业资金监管制度规定,发生“付款方与受票方不一致”情形的,原则上是可以抵扣的,但是需出具相关证明资料,比如委托代垫协议,授权书等。

这些情况允许四流不一致!

除此之外,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分支机构,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和业务流在特定的情形下,也可以不一致。

▍情形一:金融机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第三条第五款规定,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情形二:部分地区省内汇总缴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同一省(区、市)范围内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分机构,增值税发票是总机构统一开具还是总分支机构分别开具,不同地方税务机关执行口径不同,应按照当地政策执行。

"四流不一致"有什么风险?

"四流不一致"有什么风险?

所谓“三流一致”,就是销售方、开票方和收款方为同一主体,购买方、受票方和付款方为同一主体,达到三流一致。

“四流一致”主要是在“三流一致”的基础上再多加了一个合同流!就是双方签署的合同也跟实际发生的业务、金额、发票对应得上。

其实,税法上尚未对“四流一致”做出明确规定,“四流一致”准确来说是一个证据问题,不同的税收事情需要的证据不同,关键看是否充分、合理,是否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但是,如果四流出现了不一致,将会有什么风险呢?

1.增值税涉税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第三项明确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四流一致”通常是税务机构判定交易是否真实的依据。四流不一致可能会导致其相应的进项税不能抵扣,追补税款及滞纳金,甚至会缴纳相应的罚款。

2.企业所得税涉税风险

(1)三流、四流不一致,可能会被怀疑买发票等被认定为“偷税”,从而导致税前不能扣除;

(2)未通过公户支付货款,很容易收到虚开的发票(例如供应商找第三方开票等)。

3.可能面临刑法责任

一般情况下,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存在代收代付的情况下,如果收款方向代收代付方开具发票,而实际采购方不能收到发票,很容易被认定为虚开发票,进而引发虚开发票的法律甚至是风险。

“四流不一致”虽然说并不必然导致构成“虚开发票”,但还是奉劝老板和财务会计们,如果业务是真实发生的,尽可能做到“四流一致”,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总结】

税法需要认定的是“业务真实性”!

但怎么样证明业务真实性?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认定业务真实性?这个很难规定。

这不是一个政策问题,这是一个证据问题,不同的事情,需要的证据不同,关键是否充分,是否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另外,执法人员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是否认可,也无法形成统一的标准。不同地方的执法差异也就是这样逐步产生的……

不要机械地去考虑几流一致,而要立足于考虑如何保留更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业务真实发生。

但不得不说,资金流在业务真实性的证明中真的很重要,尽可能的情况下,要保持资金流与业务流一致。如果保证不了,可能需要更多更强的证据来证明了。

总而言之,随着税务机关的监管手段越来越智能化和现代化,企业要是有点什么问题,肯定是逃不过税务机关的法眼!

说到底还是那一句,只要业务真实合法,就没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