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有认缴制下,公司注册资本真的是越多越好吗?出资期限也是越长越好吗?

当然不是!虽然较多的注册资本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彰显公司的实力,但认缴出资并不等于无需出资,认缴金额越大,股东要承担的责任范围就越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要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若股东未能依照认缴金额出资,或缴纳资本后又抽逃出资的,可能导致对内和对外两方面的责任。

对内责任,即对公司及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若股东协议或公司章程没有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金额或计算标准,通常会按照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

对外责任,则是指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责任。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有较大可能被公司债权人列为共同被告,或直接在执行阶段被列为共同被执行人。那是否可以在章程中规定较长的出资期限,以出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为由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权呢?一般情况下,法院承认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出资期限未届满,原则上不能直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但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在《九民纪要》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形: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在发生上述情形时,可以适用加速到期制度,即便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债权人也可以直接要求股东在未实缴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此外,注册资本过高的话,也可能会导致在股权转让或者引入外部投资者进行增资时存在障碍。对于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可以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也可以请求该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现有股东未能实缴注册资本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可能基于对于出资责任的担忧而放弃受让股权。同理,若公司想引入增资,在注册资本过高的情况下,投资人需要投入大量资金方可取得对应比例的股权,从而对交易造成实质障碍。

那么,是不是越少越好呢?这样是不是就不必承担过高风险了?

答案也是否定的。认缴注册资本过低,容易被认为是资本显著不足。资本显著不足是指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来逃避债务。此时债权人可以主张否认公司的有限责任,由股东承担责任。

因此,应当正确认识注册资本认缴制度,理性选择认缴注册资本的金额。从企业发展的实际规划及自身的资金实力出发,确定注册资本的规模及出资期限,做到量体裁衣、量力而行,在规避风险的同时,为企业的发展和融资留足空间和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