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有云:“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由此可见,古人对婚礼多么重视。男女双方结婚,不仅是两个人的事,更是两个家庭两个家族的大事。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父母都很关心子女的婚姻大事,有的父母甚至为干涉子女的选择,帮子女安排相亲。

湖南就发生了一桩相亲引发的闹剧,32岁的男子练某和李女士相亲后,双方都很满意。为了促进感情,练某带着李女士自驾游,期间两人在酒店里发生了关系。可事后,女方却崩溃报警,练某因QJ罪,获刑4年。

练某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常年在广东打工。因工作原因,练某几乎没有时间认识女性和谈恋爱,因此32岁的他还是单身。练某虽然不急,可他的父母却担心不已,父母担心儿子以后找不到老婆,老了更没人养老。

为了解决儿子的终身大事,练某的父母帮他安排了一场相亲。练某的相亲对象是李女士

也是湖南人,常年在外打工,年纪比练某小几岁。两人趁着中秋节的时间回家相亲,短暂的聊天之后发现,彼此都很合得来,双方家庭条件相似,行为习惯也有很多相同之处,因此两人决定年底春节就领证结婚

双方父母都希望子女尽快结婚,因此在相亲结束后,父母希望两人能够在一起培养感情。练某趁机提出自驾游,表示自己可以开车带李女士出去玩,趁机深入地了解彼此,也算是培养感情的一种方式。

对此李女士却有些犹豫,在父母和练某的劝说下,郑某最终答应去自驾游。但在出行前她和练某约法三章,因为李女士为人保守,因此出去玩可以,但在结婚之前两人不能有亲密的身体接触,更不能发生关系。对此练某表示理解,并承诺不会对李女士动手动脚。

当天晚上两人就开车从农村来到了衡阳市区,为了节省开支,两人开了一间双人房。为了庆祝第一次旅行,当晚还在房间里喝了不少啤酒。但正所谓“酒后乱性”,喝醉了的练某将自己的承诺抛在脑后,面对不省人事的李女士,他没能抵御诱惑,趁机与李女士发生了关系。

第二天一早李女士醒来后,发现自己一丝不挂,身体还有一些异常。李女士也将近30岁,她自然知道昨天晚上发生了什么。随后生气的质问练某,是不是趁机欺负了自己。练某拒不承认,他只是说自己昨晚也喝多了,不记得发生了什么。

眼看练某不承认,李女士一气之下打电话报警。看到李女士真的报警,练某赶忙承认自己侵犯了李女士,并祈求李女士的谅解。殊不知李女士偷偷将这段话录了下来,等民警赶到后,将录音交给警方,练某因涉嫌QJ被警方逮捕。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QJ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QJ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受害人重伤、死亡,或有其他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的行为;在公共场所当众侵犯妇女的;侵犯妇女多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如果练某被判定为强奸罪,那么等待他的将会是三年起步,最高十年的有期徒刑。考虑到练某没有情节严重和恶劣的行为,也没有造成李女士重伤死亡,因此法院大概率不会判处十年以上的刑罚。

可练某的行为真的构成犯罪吗?至少他本人不这么认为。练某表示自己和李女士已经算是情侣关系,且双方约定好年底结婚。更何况在案发前李女士答应和自己住同一间酒店,这就是自愿与自己发生关系的暗示。案发时,练某和李女士都喝醉了酒,期间李女士并没有反抗,因此练某不认为自己构成犯罪。

对此法院却表示,两人无论是不是男女朋友关系,只要李女士明确拒绝和练某发生关系,练某就不得强迫对方,否则构成犯罪。至于李女士是否自愿,这一点早在两人外出旅游前就已经给出了答案。

李女士强调在结婚前不希望发生关系,和练某住在同一间房,也是为了节省房费。虽然案发时李女士没有反抗,但当时的她已经喝醉酒,处于无意识状态,属于刑法中不知反抗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就算李女士没有反抗,练某也依旧属于违背妇女意愿,因此构成犯罪。

最后法院认为,练某不仅QJ罪成立,还不知悔改,因此对他判处了4年有期徒刑。这个结局虽然在很多人的意料范围之内,但却彻底改变了李女士和练某的关系。如果不出意料,等练某出狱后,两人必然不可能结婚,双方家庭也有可能成为仇敌。

男女之间应该保持一定的距离,就算是男女朋友,也应该在取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与对方发生关系。但这桩闹剧发生,并不全然是练某一个人的问题,李女士如果真的不想再婚前发生关系,就不应该和练某住在同一间房,也不应该和练某一起喝酒,以至于给了练某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