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淮南。李大叔家笼子里养了两条狗,孟大爷跑进来打开笼子被狗咬了。李大叔赶紧把孟大爷送去就医,并付了医药费。事后,孟大爷还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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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叔家开了一个粮食加工店,帮邻居们加工粮食,并得到很多糠。因为有这些糠,李大叔家还养了一窝猪。由于店在院子前面,院子里平时没人在,为了这些猪,李大叔家就养了三条狗。有两条锁在笼子里,那窝猪就在笼子的后面。
因为这样,有人进院子,狗就会叫起来,所以这两条狗是看家的好助手,专门看护这一窝猪。李大叔家不但粮食加工店有收入,那些糠养猪又有收入,是一件两全其美的事情。
而看家的这两条狗,虽然是锁在笼子里,但是凶得很,所以李大叔在院子门口,清清楚楚地写着,院内有狗,闲人勿进,提醒来加工粮食的邻居。而经常来加工粮食的邻居,都知道院子里有这两条恶狗,所以都不敢进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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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大爷就一个人溜进了院子,并且还偷偷地打开了笼子。本以为打开笼子,这两条狗就会跑出去。谁知道这两条狗一看见孟大爷打开笼子,就猛地向他扑过来,把他给咬伤了。
孟大爷痛得哇哇叫,正好李大叔的妻子在屋里干活,她听到叫声后,就赶紧跑出来,看到孟大爷被狗咬的惨状,她吓坏了。她赶紧呵斥那两条狗,狗跑回笼子里,她又赶紧关住笼子,并且叫来了在店里干活的儿子。
李大叔的儿子看到孟大爷受伤了,就赶紧把他送医院,全程陪伴他做各种检查,并且支付全部的医药费。还好伤得不是很重,在医院里也得到了及时的处理,并无大碍。本以为这件事情在他尽责的情况下,事情就这样过去。
没想到,他把孟大爷送回家,孟大爷的家属看到孟大爷受伤,得知是被李大叔的狗给咬的,直接火冒三丈,虽然他们知道李大叔家已经尽了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但他们认为还不够,需要李大叔家赔偿
面对孟大爷家属的索赔,李大叔一家却坚持不同意。他们认为,孟大爷受伤后,他们已经及时送去就医,并支付了全部的医药费3000元。在这个过程中,他们已经尽到了责任和义务,孟大爷的家属没有理由要他们再赔偿。
而孟大爷家属则认为,这都是李大爷家的过错,在孟大爷进院子时,他们没有阻止,并没有提示院内有狗,所以才会造成孟大爷被狗咬。
对此,李大爷家也做出了反驳,他们告诉孟大爷的家属,他们院子前面有提醒,已经做到了提醒的义务。至于孟大爷进他们的院子,他们根本不知道,说不定是进去想偷东西呢?要不然也不会偷偷把关狗的笼子给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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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叔家的一番话也更加激怒了孟大爷的家属,为了孟大爷的伤,双方为此僵持不下,李大叔一家为了尽快解决这件事情,决定走正常的途径去解决。
在这件事情中,李大叔做到了相应的提醒义务,并且孟大叔受伤之后,及时送去就医,并支付了全部的医药费,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孟大爷家属的索赔是否合理?李大叔家是否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孟大爷是被李大叔家的狗给咬伤的,属于李大叔家饲养的动物,饲养的动物咬伤人,一般情况下,李大叔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证明自己不用承担民事责任,那么就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这是孟大爷的过错。
很明显,李大叔家在院子前有写:院内有狗,闲人免进。这个已经尽到了提醒的义务,并且李大叔家是把狗关在笼子里,属于文明饲养动物,不违反到动物饲养的相关法规。
并且孟大爷被咬之后,还及时送去就医,并支付全部的医药费,在这个过程中,确实已经尽到了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并且并没有过错,所以不用承担民事责任,后续的赔偿不用承担。
在这个事件中,孟大爷是有过错的,他没有经得狗的主人的同意,私自打开笼子,对于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不用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从这一点来说,李大叔家不用再进行后续的赔偿。
凡事要讲道理,有过错就是有过错,不能因为是别人饲养的动物,就是别人的责任。作为完全民事责任人,应当预知危险,避开危险,法律面前是公平公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