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文昌。我宁愿被拘15天,也不掏一分钱,出嫁女没有资格继承房产,这是亲叔叔陈某川的心声。10年间他宁愿花费300000元不断维权,也不愿意支付亲侄女小花和小燕房屋维修款26000元,且陈某川名下有苗圃和果园在经营。
小花和小燕的父亲去世后继承了家里的财产,十多年前陈某川表示自己建房,希望侄女让出部分宅基地,也因此需要拆除两姐妹的继承房产的部分房屋。
两姐妹考虑到都是一家人,同意了陈某川的占地和拆除房屋的要求,陈某川承诺会对房屋的拆除部分进行修复。但是,陈某川将自家的房屋建好后,再也不提修复之事。
两姐妹多次找叔叔解决此事,均被拒绝,陈某川表示出嫁女没有资格继承父亲的遗产,没有男丁的家庭所遗留的财产应交由族内支配,所以他不予以赔偿是合情合理的,于是两姐妹将亲叔叔诉至公堂。
出嫁女究竟有没有资格继承遗产呢?
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不分男女,子女都有继承权,不会根据身份的转移而解除。在这件事情里,小花和小燕享有继承权,叔叔作为旁系亲属想要继承兄弟的遗产,需要在小花和小燕放弃继承后才有资格继承。
《民法典》1126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民法典》1127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两姐妹作为房屋继承人是有权要求叔叔陈某川按照约定对房屋进行修复的,《民法典》237条就对此有特别说明。
《民法典》237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经判决,陈某川需支付给两姐妹2.6万元房屋维修费用,但是陈某川均以出嫁女没有资格继承为由拒绝执行,只认风俗,不认亲情和法理。
十多年来,只要法院上门执行两姐妹的房屋赔偿款,陈某川就推脱没钱,随后便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喊冤,为此陈某川前后花费了30万元,早已超过2.6万元的金额。
陈某川经营有苗圃和果园,每年收入可观,但是为了规避法院的执行,所有收入均进入到其他家人账户,他明确向工作人员表示自己有支付能力,但就是拒绝执行。
为此,陈某川受到了15天的行政拘留处罚,而法院也为小花和小燕两姐妹提供了2.5万元的司法援助。
陈某川占用亡兄的宅基地,不仅不感谢侄女们的馈赠,还拒绝修复被损毁的房屋,且固执地认为出嫁女没有继承资格,在陋风陋习的传统观念下一再伤害彼此的亲情关系。这种拒不执行的行为,严重到一定程度也会受到刑事处罚。
此事在法院的努力下终于落下帷幕,长达十多年的漫长执行过程让我们看到了人性和亲情,难道亲情真的比不上传统的观念吗?亲叔叔作为实际收益人真的不会羞愧吗?最终还是法院拿出了这笔钱,我们为他们点赞,这是法理大于亲情的最好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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