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刘女士得知朋友家梨子成熟,就约同事一起去摘,朋友的妻子黄女士,拿出工具来帮忙,可没想到刚打了几个梨,就出事了。刘女士在捡梨时,不慎被一个掉落的梨,砸中了左眼眶,因此花了1万多医疗费,她找到朋友索赔无果,遂将朋友告上了法院,索赔13万。
刘女士当天去朋友黎先生家,并没有事先告知,所以当天去的时候,只有黎先生的妻子在,但是在得知刘女士是黎先生朋友后,黄女士很热情的招待了她们。没想到却出了意外,刘女士在医院住院15天,左眼经过鉴定,属于10级伤残。
黎先生为此垫付了4000元医疗费,但是刘女士不能接受。
对于整件事,刘女士认为:
1、双方关系不错,她才会和同事去摘梨子的,当天虽然黎先生不在家,但是,其妻子拿工具打梨,是她打梨不小心,才造成她的受伤。
2、事发后,刘女士眼睛流血不止,要求去医院检查,但黎先生的妻子,黄女士没有马上带她去,而是用毛巾对她进行热敷,发现情况没有好转,才去的医院,错过了治疗时间。
3、这片梨树的所有人属于黎先生,刘女士自己在摘梨的过程中,并没有任何过错,却在梨树下受了伤,怀疑是黄女士打梨不当,属于采摘果实袭击他人的情形,所以果树的所有人,不能免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黎先生则有不同的意见:
1、当时梨子砸中刘女士时,妻子黄女士早就已经停止了打梨,梨子掉落的情形谁也无法预料,就算不打梨,梨子也是有掉落的几率的,所以,砸伤纯属意外。
2、事发后,妻子立马通知了他,他赶回来后就带刘女士去镇卫生院治疗,这也是最近的医疗点,但是,当时医生并没要求其住院治疗。
3、虽然果树的所有人是他,但是由于梨子比较高,妻子是应刘女士要求,才帮其打梨的,是好意施惠行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双方各执己见,谁也说服不了谁。
据黄女士回忆,事发时她是背对刘女士的,因为刘女士说梨子够了,所以,她已经停止了打梨,但是由于背对的关系,刘女士被砸后,怀疑她还在打梨。
但是,双方并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这里不是采摘园,不是我们传统意义上的那种花钱采摘,刘女士主动要求打梨,就应该预知到其危险性。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刘女士依据的就是这一个法条,她认为黎先生作为果树所有人,因打梨不当,造成她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黄女士打梨的行为,可能确实存在一定过错,但是,在刘女士受伤时,她就已经停止了打梨,并没有构成侵权责任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刘女士主张赔偿,有点强人所难了。
黄女士帮忙打梨,是属于好意施惠,又称情谊行为或君子协议。好意实惠之侵权归责原则应当适用过错原则。
因为好意施惠是无偿的,是基于人们内心的善意,应该从公平的角度处罚,酌情减轻施惠人的责任,因此司法实践中,施惠人非基于故意或是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害,一般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黄女士打梨的本意,是帮助刘女士获得梨子,没有故意伤害的本意,且刘女士受伤时,她已经停止打梨,也不存在重大过失,只算得上是一般过失,对于一般过失造成的损害,可以无须担责。
最终,法院认定,黎先生妻子属于好意施惠,体现了当地邻里和睦、友善诚信的良好民风,遂驳回了刘女士的诉求。
牛顿被苹果砸到,想出了万有引力定律,刘女士被梨砸到,就只想起了索赔,着实有点可笑,这件事中,我支持法官的判决,如果要为好心善行买单,以后谁还敢热情待人,谁还敢乐善好施。是不是吃胖了,还得赔你减肥药的钱?
摘水果受伤的例子并不少见,诸如不小心从树上坠落受伤,不慎被树枝树叶划伤,这都是可以事先预见的危险。如果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发生上述情形,就只能自己认,怪不得他人,更不能连累他人。
你们对于此案有何看法?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