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以来,劳动用工制度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以固定工制度的终身用工阶段;
劳动合同制阶段;
多渠道灵活就业阶段。
第一阶段:以固定工制度为主的用工阶段。
改革以前,企业长期实行以固定工为主的用工制度,其特征是:国家是用工的主体,企业无用工自主权,职工是“国家职工”而不是“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的建立不是通过法律方式,而是通过计划统配的方式;职工有充分的就业保障,企业无权辞退职工,但职工亦无流动的自主权,微弱的劳动力流动亦是通过行政调配实现的。
通常,人们把这套用工制度喻为“铁饭碗”。
在历史上,这套用工制度曾经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延续,企业用工制度日趋单一化,这种用工制度的弊端逐渐暴露出来;特别是随着企业自主权的逐步扩大,企业从自身的经营管理需要出发,强烈要求改革“能进不能出、形式单一”的用工制度。
第二阶段:劳动合同制阶段
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要求国营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根本目的,是要改变原有的用单纯行政手段分配和录用职工的办法,实行企业和职工双向选择,平等协商,通过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形式,用法律手段来确立和调整劳动关系。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劳动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劳动用工制度进入一个依法用工的新的历史阶段。
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目的是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第三阶段:灵活就业阶段
我国在2005年发布了《关于我国灵活就业情况的统计分析》,说明灵活就业的用工形态早在本世纪初就已经存在。
我国灵活用工的发展不同于西方国家,在国外灵活用工受工会限制,灵活用工的发展由政策解禁驱动,国内属于劳务派遣向灵活用工模式优化,处于保护就业者和扩大就业人口考虑,受到政策的支持。
对比海外市场如日本和德国,由于当地工会较强势的话语权,使得灵活用工在导入市场的初期遇到一定障碍,但后续在企业端和政府端从扩大就业人数和增加企业弹性的整体利益考量,三方协商下灵活用工的监管和限制逐步放开,从而推动灵工行业持续20~40年的快速发展;而国内由于历史原因使得灵活用工在开发前就已存量大量的劳务派遣,因此在引入的初期没有类似国外的政策障碍,反而出于保护就业者和扩大就业人口的社会效应下被政策持续支持,用以降低国内失业率,以及缓解劳工供需错配等问题。
最近十年,互联网行业蓬勃发展,诞生了一大批平台经济,比如在出行(滴滴),快递外卖(顺丰、美团)、娱乐(短视频、直播)等行业出现了平台性用工,司机、快递小哥、内容创作者等自带生产资料、自我“雇佣”、自愿基于平台规则完成劳务过程;基于平台经济的“灵活用工”模式开始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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