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消防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升消防安全治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本市消防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评价对象,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固定场所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作原则】消防安全信用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科学、严谨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工作内容】消防安全信用评价工作包括信用信息归集、评价标准制定、评分定级、信用公示等内容。
第五条【信用等级】消防安全信用等级划分为优(A、A-)、良(B+、B、
B-)、中(C+、C、C-)、差(D)四等九级。信用等级依据评价标准采取赋分方式进行评价,基础分值 800 分,分值范围为[350,950]分,依次对应如下:
分值在 900 分以上的,评价为 A 级; 分值在 850-899 分的,评价为 A-级; 分值在 800-849 分的,评价为 B+级; 分值在 700-799 分的,评价为 B 级; 分值在 600-699 分的,评价为 B-级; 分值在 550-599 分的,评价为 C+级; 分值在 500-549 分的,评价为 C 级; 分值在 450-499 分的,评价为 C-级; 分值在 350-449 分的,评价为 D 级。
第六条【评价标准】评价标准包括评价指标和赋分规则,评价指标包括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加分指标 150 分,减分指标 450 分,每项指标明确赋分规则,依据赋分规则综合得出评价分值。
评价标准发布实施及修订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 7
个工作日。
第七条【评分定级】消防安全信用评价以年为周期,每年 1 月 31 日前,归集评价对象上一年度信用信息并按照评价标准进行赋分评级。评价周期届满,评分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评价周期。
首次评价周期为评价标准发布之日至当年 12 月 31 日。
第八条【等级熔断】在评价周期内,评价对象发生较大火灾事故、重大火灾事故、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或被列入消防安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直接评定为 D 级并即时调整公布评价信息。
第九条【信用公示】信用评价结果将在“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网站公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评价对象应于公示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申请,受理部
门应于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核查反馈。异议申请仅限一次。
第十条【工作要求】信用评价部门应科学采集信用信息,定期研判评价标准、评
价程序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严肃开展评价工作;应及时归档信用信息,加强保密管理,不得违规泄露评价对象信息。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在开展消防安全信用评价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办法解释】本办法由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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