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诚信是经商之本,也是市场经济的生命和灵魂。为弘扬诚信文化、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上海法院通过信用建设评价、引导等职能作用倡导诚实守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定制品牌家具遭遇“飞单”
经销商被判构成根本违约
2019年11月,某设计公司与某家具公司就签订家具定制合同事宜进行协商沟通。后家具公司销售人员带领设计公司负责人至M品牌家具的工厂和展厅参观家具样品。设计公司负责人在展厅中挑选了部分带有M品牌商标的家具样品及家具款式。此后,双方在微信群中就选购的家具款式、数量、颜色、尺寸、价格等进行多次协商讨论。
2020年3月,设计公司与家具公司正式签订《购销合同》,合同后附清单中列明了家具图片、名称、配色(附有配色卡,部分配色卡中有M品牌标识)等,但并未明确所购家具品牌为M品牌。合同签订后,设计公司共计支付家具款48万余元。
同年5月,家具公司陆续交付家具并进场安装。设计公司提出异议,认为交付的家具质量差且并非M品牌。家具公司承认其交付的家具中M品牌产品的占比仅为15%。设计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购销合同》、家具公司自行取回已交付的家具并返还货款、赔偿利息损失等。家具公司辩称,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家具品牌,应继续履行合同,且定制类家具,经过拆装无法恢复原状,不同意取回。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杨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购销合同》中对于家具公司应交付的家具品牌未做明确约定,但家具公司在合同洽谈过程中带领设计公司人员去M品牌工厂和展厅参观家具实物,多次向设计公司明示或默示M品牌工厂是其公司下属工厂,还用标有M品牌标识的色卡让设计公司选择家具颜色、且M品牌公司人员对于设计公司至其工厂及展厅看货选购予以配合等一系列行为,均足以让设计公司主观上产生其定购的家具为M品牌的认识和信赖,故家具公司应向设计公司交付M品牌家具。但家具公司实际交付的家具中仅15%部分为M品牌,显属违约,家具公司部分履行行为并不足以实现设计公司定制家具的合同目的,《购销合同》应予解除。综上,对于设计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家具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王冬娟
上海杨浦法院
商事审判庭 法官
近年来,定制家具行业发展迅速,但也鱼龙混杂。部分经销商在取得大品牌授权后,表面上销售给用户的是大品牌家具,实际下单后却找低廉的小工厂加工生产、安装,谋取更大的收益,这种移花接木、“飞单”行为,行业中并不鲜见。
这种行业乱象,一方面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得消费者无法清晰辨别所购产品真正的品质,无法购买到自己心仪的产品;另一方面又破坏了行业知名品牌的销售渠道及品牌公信力,损害了品牌厂商的商誉和利益。长此以往,更将破坏公平公正的诚信兴商的营商环境。
“飞单”行为属于典型的商业不诚信行为,司法裁判对于该类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将对家具定制行业起到规范和引导作用,有助于定制家具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恶意拖延诉讼
法院开出十万元“诚信罚单”
原告某科技公司是一家注册资本仅百余万元的小微企业,因被告某药业公司迟迟未返还150万元押金,无奈诉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静安法院)。该案进入审理后,被告药业公司的态度十分消极,屡屡违背诚信诉讼原则,企图通过一连串“小把戏”拖延甚至阻碍正常的诉讼程序。
审理初期,承办法官林彬和法官助理李甜甜几经周转,才与药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取得联系。对方表示对欠款无异议,希望能够给予一定的宽限期,与原告调解解决纠纷。然而,当承办法官分头开展调解工作,并根据药业公司提供的地址送达应诉材料时,却被对方故意多次拒收。
此后,药业公司又与承办法官玩起了“捉迷藏”,无法取得联系。直到公告期满后答辩期最后一日,对于在合同中双方已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为上海静安法院的前提下,药业公司向法官邮寄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和上诉状,要求将本案移送其他法院,并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尚不存在的管辖异议裁定书。
法官再次尝试与药业公司联系,要求其到庭就同时提起管辖权异议和上诉事宜予以说明,但药业公司态度依然蛮横,不仅拒不到庭,又再次“失踪”。最后,药业公司仍不愿放下抵抗情绪,在向法院递交送达地址确认书时,故意填写了一个实际无法送达的地址。
一边是心急如焚、焦急等待维护自身权益的原告,另一边是出没无常、为逃避诉讼花招百出的被告,如何妥善处理?
为维护诚实信用的诉讼秩序,引导当事人正确合理地行使权利,倡导积极向上的价值取向,法院最终对某药业公司滥用诉讼权利、扰乱审理秩序、妨害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恶劣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决定对药业公司罚款10万元。据悉,本案也是上海静安法院对当事人违背诚信原则恶意拖延诉讼行为开出的首张“罚单”。
裁决后,科技公司对法院表示感谢。
近期,我们的资金链本就紧张,但对方一直拖延诉讼时间,我们也是非常焦急。好在法院及时维护了我们的合法权益。
法官说法
林 彬
上海静安法院
商事审判庭 法官
药业公司故意回避、拖延、阻碍诉讼的恶劣行为,逾越了权利行使的正当界限和合理范围,不仅浪费司法资源,妨碍诉讼效率,更严重损害了科技公司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在参与诉讼、行使管辖权异议、上诉等权利时,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不能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不能超越权利行使的正当性、合理性,更不能违背送达、管辖权异议、上诉等制度设立的宗旨。对失信、不当诉讼行为的规制和惩处,不仅有利于引导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诚信诉讼,营造崇信守法的营商环境,也有助于加快诉讼进程,确保案件公正高效审理,切实保障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
客观因素导致被动违约
积极调解促进企业诚信经营
2021年9月,原告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和被告纸业有限公司签订纸盒打样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打样周期为七天,确认样品无误之后便开始生产,整个生产周期30天。
在合同签订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支付了产品打样费,还在合同签订半个月后支付了部分合同货款。但是,在合同履行期间,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多次向纸业有限公司提出,要求发出部分产品用于“双十一”活动售卖,而纸业有限公司直至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仍未能按照合同交付货物。
纸业有限公司拖延交付、拒不交付货物的行为,对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双十一”活动造成了重大影响。于是,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向纸业有限公司主张解除合同,返还支付的打样费及部分货款,并赔偿损失。
法官,我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正好遇到了‘限电’,工厂无法正常生产,导致企业不能如期交货,我们不是故意违约。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崇明法院)承办法官倪叶平首次联系纸业有限公司时,纸业有限公司负责人表示,之所以未能及时生产并交货,是因为生产过程中遇到“限电”,从而发生违约。
考虑纸业有限公司并非恶意违约,而是由于客观因素导致无法按时交货。在了解相关情况后,倪叶平促成双方协商解决,并引导纸业有限公司积极履行返还货款义务。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纸业有限公司同意解除合同并返还宠物用品有限公司货款。同时,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也不再主张打样费和损失。
法官说法
倪叶平
上海崇明法院
商事审判庭 副庭长
法院要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营造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对合同类纠纷案件,应当注意厘清主观恶意违约还是因客观因素导致的被动违约。因客观因素导致违约的,法院在裁量过错程度、平衡双方利益等方面应该更加审慎。相较于判决,该类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更有利于维护企业的商业信誉,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
来源丨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文字:严丹池、林彬、李榛涛、王云
部分图片源于网络
责任编辑丨李谷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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