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酒没商标,喝起来怎么麻酥酥的?”近期,甘肃陇南,发生一起命案。一名男子在聚会时,提出要喝五粮原浆散白,饭店老板从仓库内取出一桶交给男子,男子给大家斟满,众人喝了一口,觉得这散白酒酒味不对,有种麻酥酥的感觉,男子给自己斟上一杯,尝了一口说:“这酒有酒味哩,能喝!”于是,大家开始推杯换盏,喝得不亦乐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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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散席时,众人一共喝了三斤左右的散白。可让人万万没想到的是,过了两天之后,参加聚餐的两个人突然暴亡,一个殁于自家卧室,一个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例来源:中国检察网)
事情的具体经过是:
6月5日下午5点多,男子马某在陇南徽县的一家火锅店组织了一场聚会,邀请了刘某、景某、王某等十余人参加。
最开始众人喝了一些不知名的白酒,男子刘某是这家火锅店的常客,与火锅店老板相熟,于是将自己保管多年的五粮原装散白存放在火锅店内。
在众人喝到兴起的时候,刘某提出让大家喝点好酒,于是让火锅店老板到仓库里取酒,老板取回来后交给了刘某,刘某给大家都满上。
在倒酒的过程中,有人提出酒桶上怎么没有“五粮原浆”的散白商标,刘某并没有多想,而是端起酒杯尝了一口说:“这酒有酒味哩!”
待众人一起喝酒的时候,又有人提出,这酒喝到嘴里怎么有一种麻酥酥的感觉,聚餐的发起人马某说,要不换别的酒喝吧,刘某接茬说道:“这酒就这味,能喝”。
其他人看刘某这么说,想到这酒是刘某提供的,不能抹了刘某的好意,于是纷纷附和着说,算了,喝这酒就可以。
众人一直喝到当晚8点左右,随后纷纷离开饭店,各自回了家。
时间到了6月7日的下午,景某的女婿发现景某躺在卧室的床上,已经没有了生命迹象;王某也出现了身体不适的症状,当晚被送到医院抢救,不幸的是,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过尸检,真相终于浮出了水面:在景某和王某的血液中,均检出了“甲醇”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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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火锅店老板从仓库内取“五粮原浆”散白时,误将装有甲醇的2.5升白色酒桶当做散装白酒交给了刘某,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案发后,公安机关认为刘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却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公安机关认为,作为白酒的提供者刘某,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在众人提出散装白酒没有商标、味道不对的情况下,疏于审查,主观上存在过失,最后导致两名用餐人员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却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检察机关认为,刘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1、五粮原浆白酒有营业执照、质量鉴定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刘某向众人提供的五粮原浆白酒的行为,并没有过错。
2、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原因是甲醇燃料,不是五粮原浆,刘某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3、刘某自己也喝了“甲醇燃料”,其本身也是受害者,且刘某不负有鉴别酒真假的义务。本案系饭店老板将酒拿错而引发,刘某和其他聚餐者地位相同,都是受害者,不应承担责任。
最后,检察机关对刘某做出了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本法第16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
本来是一场朋友之间的聚会,却因为饭店老板的疏忽,让两位聚餐者失去了鲜活的生命,这一案例告诉我们,不管做什么事情,一定要认真再认真,谨慎再谨慎,否则,出现了严重后果,你真的承受不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