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在网购过程中,一定遇到过网购商品存在质量瑕疵的情形,若与卖方协商不成,则会要求平台介入处理。
平台介入后,先行向买方退款对卖方是否具有约束力?买方已收取的商品该如何处理?
跟小编一起看看
博山法院通过互联网审结的一起
小额诉讼程序案例吧~
李某在某电商平台经营“某某卡通”店铺。2022年4月15日,王某以8.80元的价格在李某经营的店铺购买了【白色软壳】手机壳一枚,2022年4月19日,王某收到货物。
2022年4月30日,王某向李某反馈手机壳颜色变黄,李某回复为正常颜色,古董白的颜色就是偏黄。王某对李某的解释不予认同,以变色严重属于做工问题为由申请售后退款。李某提出先退货后退款,王某以运费高为由未退货,双方协商未果,产生争议。王某向电商平台官方客服进行了投诉,平台官方客服认定反馈的问题成立,于2022年4月30日为王某办理了退款。
2022年4月30日,广东深圳的某手机号码致电王某,双方发生争执。王某向平台投诉李某有辱骂、骚扰、人身攻击等服务态度问题,在王某提交电话录音凭证后,平台于2022年5月2日以售后补偿现金券扣款和违反客服服务要求赔付现金券扣款的事由,分别对李某扣款100.00元和20.00元,并给予王某120.00元的优惠券补偿。
李某以王某向平台虚假投诉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王某赔偿手机壳价款、精神损失费,赔偿李某被平台的罚款并要求王某向其赔礼道歉、恢复商誉。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该法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即,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双方未对手机壳质量标准作出约定,依法应认定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王某在购买手机壳后仅使用十天的情况下,即出现明显变黄现象,其质疑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电商平台根据买卖双方均遵守的平台争议处置规则,认定质量异议主张成立并予以退款,该行为对李某具有法律约束力,应认定双方买卖合同已经于退款当日解除。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在货款已退还王某的情况下,王某亦应将标的物返还李某,因履行费用高于标的物价值,王某要求支付价款,李某亦同意按购买价支付,本院予以确认,王某应支付李某标的物折价款8.80元,对李某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买卖双方因案涉标的物产生争议、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王某向电商平台寻求处理,系依法行使权利,不存在过错。平台关于质量问题的认定及基于消费者投诉对李某作出处罚,系李某与平台之间基于双方协议确定的权利义务产生,并非王某因依法维权造成的侵权后果,李某主张王某向平台虚假投诉造成其精神损害,亦无证据证实,对李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赔偿平台罚款、赔礼道歉,恢复商誉等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支持了李某要求赔偿商品价款8.8元的诉讼请求,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结,判决生效后,王某向李某履行了赔偿商品价款8.8元的法律义务。
随着网络购物的普及,越来越多的网络购物纠纷形成诉讼,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的依据有:
1.当事人合意。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且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应该优先适用。买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应秉持诚信原则,妥善协商处理。
2.电商平台的纠纷处置规则。电商平台制定的相关协议及争议处置规则的优先适用。不论是商家在入驻平台时所签订的协议,还是买家在注册成为电商平台会员的过程中,买卖双方均已作出意思表示,表明其愿意遵守电商平台的相关协议及争议处置规则。买卖双方产生争议后,平台依据争议处置规则介入并处理,对买卖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买家因生活需要购买卖家提供的商品,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无前述规则的情况下,纠纷适用民法典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
(文章图片均来源于网络)
供稿:卜凡国编辑:徐琳签发:高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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