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女子让同事代替打卡,双双被辞退,女子将公司告上法庭,索赔近50万元!”近日,广东珠海,林女士在当地一家公司已经工作了10多年,月薪1.7万元,由于工作繁忙,一直没有怀孕。后来,林女士终于怀上了宝宝,在即将分娩的前几个月,林女士挺着个大肚子还在坚持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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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林女士向公司提出了“上班就休息”的要求,公司勉强同意,但要求林女士要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准时打卡上下班。
然而,一段时间以来,公司发现林女士存在多次让他人代打卡的行为,遂对林女士做出辞退的决定。值得一提的是,代替李女士打卡的同事,也被公司辞退了。
林女士表示不服,林女士称,自己处于孕晚期,身量较大,且上下班路途遥远,无法承受颠簸之苦,其向公司申请了9点到10点的休息时间,公司已经表示同意,在这个时间段,自己是否已经到单位,都是自己的休息时间,而且,自己即使晚到,多则半小时,少则几分钟,也不至于被公司辞退。
与公司协商无果后,林女士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赔偿各项损失49万多元。
对于林女士提出的诉求,公司做出了回应。公司认为,林女士称自己的上班时间并未实际上减少,这是在曲解公司对她的照顾。
公司同意她在单位期间可以休息,但并未同意她可以迟到早退,林女士将个人的意志凌驾于公司的规章制度之上,公司是无法容忍的。
公司还认为,公司的善意忍让,换来的是林女士的任意曲解,林女士一直没有认识到公司管理的必要性和规章制度的合理性,严重侵犯公司利益,带来不良影响,遂对林女士做出辞退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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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单位不能以经济性裁员、或者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予以辞退。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上面的法律法规对孕产期的妇女做了全方位、立体性保护,但大家一定要正确理解上面的法条:并不是所有的孕产期妇女都不能辞退,如果孕产期妇女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话,公司是有权利予以辞退的。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两级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代打卡是一种典型的欺骗行为,劳动者不能以是否实际出勤来否定代打卡的欺骗性质。严格遵守公司的打卡考勤制度,是劳动者应当遵守的劳动纪律,也是劳动者最起码的职业道德。
最后,人民法院驳回了林女士的所有诉讼请求。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法律对孕产期的妇女制定了各种保护性法律法规,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就要一味地忍让,劳动者就可以无所顾忌的触碰公司的底线。否则,就像本案的林女士一样,失去了一个月1.7万元的收入,在消费较高的珠海,恐怕对林女士也是一个沉重的打击!
多说两句,公司企业都是以效益为中心的,只有每一位员工都尽职尽责,公司才能生存和发展,所以,公司养闲人迟早会垮掉;
同时,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任何一个人的休假,他所承担的工作并不是没有了,而是转嫁给了其他的同事,一个部门如果同时有几个女同事怀孕生产,部门的其他人会多承受几倍的工作量,因此,希望大家都要相互理解,多为别人着想一下。
你们对本案有什么看法呢?你们单位的女同事怀孕生产,都享受了哪些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