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作者接到咨询,因为种种原因未与员工订立任何用工合同,这样会不会存在什么风险?答案是肯定的,不订立用工合同对学校很不利,会导致用人成本增高,产生一系列不确定的用工风险。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支付员工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也就是说,超过一个月未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需要自第二月起每月支付双倍工资,最多支付11个月。

二是,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意味着双方之间建立了一种长期稳定的劳动合同关系,在无法定情形出现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轻易解除合同。

三是,补缴社保。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规定在《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对社保缴纳没有约定,则学校可能会因此面临社保机构的征缴。

四是,存在工伤认定纠纷的风险。若学校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则用工关系性质不明,在此情况下,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将会产生是否能做工伤认定的纠纷,增加学校的诉累和成本。如认定为劳动关系且学校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责任由学校承担。

如何避免上述风险?

一是按照法律规定及时与员工补签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双方切身利益重大事项,明确用工关系。

二是完善学校的用人制度,搭建劳动用工合规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劳动用工风险应急、预防、处理机制,最大程度规避劳动用工所带来的风险。

文源 | 行初子规(202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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